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辦學校積分入學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招生行為,促進教育公平,根據《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辦學校積分入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積分入學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新市民子女公辦學校積分入學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各區鎮和有關部門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工作,各區鎮負責轄區內的具體工作,各有關部門按要求履行職責。新市民子女公辦學校積分入學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區鎮建立新市民子女公辦學校積分入學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落實轄區內積分入學工作,在便民服務中心設立新市民子女公辦學校積分入學管理窗口,負責新市民積分入學管理的咨詢、資料現場初審等工作。
第三條 積分入學辦法所稱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監護人,下同)雙方中至少一方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的非昆山籍人員符合入園、入學年齡的子女。合法穩定職業是指工作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證明材料(包括工資卡明細),或者法人登記證,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合法穩定住所包括自有住宅房或租住房屋,且與居住證信息一致,其中居住證的時間指入學當年3月31日向前推算滿一年。
第四條 積分入學辦法所稱公辦學校,是指本市公辦幼兒園、小學、初中,以及由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幼兒園、小學、初中。
第五條 積分入學學段范圍包括幼兒園和義務教育階段的起始年級,非起始年級不適用。起始年級指幼兒園小班、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
第六條 積分入學采取個人自愿網上申報的模式。
第七條 新市民積分包括房產年限、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或文化程度、參保年限、計劃生育、遵規守法等五項指標,積分總值為各項指標加減得分之和。
第八條 新市民子女公辦學校積分入學實行政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每年2月底前公布當年度準入學校和施教區。5月底前公布當年度準入學校可供學位數;6月20日前公示各區鎮和各準入公辦學校申請人積分高低排名。6月底前公布各學段積分入學準入名單。以上信息均在昆山教育網上公布。
第九條 昆山市榮譽市民以及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現役軍人、外籍人員、港澳臺僑人員、政府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優秀高技能人才、企業中層以上高級管理人員不參加積分入學管理,其子女由各相關部門、區鎮按相關規定認定,各相關部門于5月10日前將認定名單交各區鎮,各區鎮于5月15日前統籌就近安排入讀公辦學校。昆山市榮譽市民由市商務局審核;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現役軍人由市人武部審核;外籍人員、港澳臺僑人員子女由市教育局協調相關部門審核后在全市統籌就近安排入讀公辦學校;政府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分別由市人才辦、人社局審核,其中,高層次人才由市人才辦審核,緊缺人才‚由市人社局審核;優秀高技能人才③由市人社局審核。企業中層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由各區鎮審核認定。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十條 積分入學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申報日期為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參加積分入學的新市民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登錄昆山教育網,點擊“昆山市新市民積分入學報名”窗口,按《昆山市新市民積分入學報名操作手冊》提示分區鎮、分學段進入系統,準確填寫擬入讀學校以及相關信息,并按要求錄入相關附件。每個新市民子女只能申報一所居住地所在學區內的公辦學校。所填報信息的有效日期以當年度申報截止日3月31日為止。
第十一條 新市民積分入學申請由各區鎮便民服務中心統一進行現場初審。各區鎮便民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窗口,受理新市民積分入學的咨詢、解釋及相關資料的初審等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人完成網上申報后,在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內將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積分入學管理申請表》提交至所在地區鎮便民服務中心積分入學管理窗口。窗口初步審核后,退還原件,復印件與《積分入學管理申請表》一起存檔,實行一人一檔。
窗口初步審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包括:
1.戶籍證明。
2.居住證(居住證信息與住宅房或租住房屋地址保持一致)。
3.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其中提供的房屋產權證遵循每5年認定一名學區生的原則〈同一家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除外〉。租住房屋同樣遵循每5年認定一名學區生的原則,有規范的合同、居住房屋水電費單據,并且房東持身份證和房產證原件到現場確認)。
4.工作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證明材料及工資卡明細,或者法人登記證,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
5.計劃生育證明(生育兩孩及以內的提供戶籍地鄉級以上〈含鄉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戶籍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6.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
7.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幼兒園、小學)。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積分入學資格,并納入信用管理體系,申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參加積分入學管理。申請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職能部門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 資料審核
第十四條 相關部門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辦學校積分入學指標內容及計分方法》,制定材料核實和評分操作細則并向社會公開,公布咨詢方式,同時負責相關積分內容的咨詢釋疑工作;對申請參加積分入學管理的新市民實施評分工作。各部門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教育部門負責核實新市民文化程度;房地產登記部門負責核實新市民及其子女住宅房產權證登記信息;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核實新市民計劃生育情況,并出具相應的計生證明材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實新市民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等級和在昆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公安部門、城管部門負責核實新市民身份證、居住證信息以及遵規守法情況。
第十五條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人員進行核查評分,并在6月5日前完成核查評分工作。
第十六條 6月6日至6月10日為申請人查分階段,這期間,申請人可登錄《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辦學校積分入學管理信息系統》查分,對個人積分情況有異議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提交申請的積分入學管理窗口提出積分復核要求。窗口人員及時聯系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章 入學管理
第十七條 各區鎮根據申請人積分高低進行排名,于當年度6月15日在昆山教育網上公示區鎮和各準入公辦學校申請人積分高低排名,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各區鎮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答復。
第十八條 各區鎮根據轄區內準入學校可供學位數和申請人積分排名公布各學段積分入學準入名單。在公布準入名單時,如遇積分相同但受學位限制而不能同時納入準入名單的,首先比較申請人參保年限得分高低,高者優先納入;再相同,則依次比較申請人房產年限、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或文化程度得分高低,高者優先納入;如再相同,最后比較扣分高低,低者優先納入。
當年度各學段積分入學準入名單,于6月底前統一在昆山教育網上公布。納入區鎮積分入學準入名單中的新市民子女因申請學校學位有限不能進入擬讀學校的,由區鎮根據本轄區內其他同類公辦學校空余學位情況進行統籌協調;不服從協調的,不再安排學位。
第十九條 各區鎮便民服務中心于6月底前將符合積分入學新市民子女的紙質資料分發到各公辦準入學校。
第二十條 各區鎮于7月15日前向符合積分入學的新市民子女發放相應學段積分入學準入卡。
第二十一條 取得積分入學準入卡的申請人,憑準入卡及有關材料原件在規定時間內到準入學校進行現場核對,核對無誤后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二條 辦理入學手續需要提供以下必備證明材料:
(一)幼兒園入學:
1.監護人身份證;
2.戶口簿;
3.居住證、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
4. 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5.預防接種證。
(二)小學、初中入學:
1.監護人身份證;
2.戶口簿;
3.居住證、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
4.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小學);
5.預防接種證(小學);
6.原幼兒園(看護點)就讀證明或幼兒素質發展報告冊(小學);
7.原學校就讀證明、小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冊;
8.外地小學畢業后升入初一的,還需提供畢業學校從學籍系統里打印并加蓋學校公章的電子學籍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辦學校積分入學信息系統”由市行政監察部門進行實時監督。
第二十四條 社會各界及新市民對有關部門、區鎮便民服務中心或學校執行積分入學管理相關規定有異議的,可向市、教育局以及區鎮監察部門提出,由受理單位對異議情況進行核實。反映情況屬實的,由受理單位督促相關部門整改,并予以妥善解決。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監察部門定期抽查和綜合評定各職能部門積分入學管理工作,處理各類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昆山市各級各類學校招生工作意見》中有關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招生辦法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的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