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專項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范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發揮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的作用,制定了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專項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實施細則并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專項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發揮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的作用,根據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政府投資項目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中山市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山市水務局企業和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收集處理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實施細則》,結合本市水利建設市場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專項誠信紅榜是指在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平臺上對本市轄區范圍內遵守法律法規、堅持誠實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帶動作用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名單及有關情況進行公布。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專項誠信黑榜是指在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平臺上對本市轄區范圍內具有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違背誠信守諾原則、弄虛作假等行為并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名單及有關情況進行公布。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專項誠信紅黑榜是本市誠信紅黑榜的組成部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權限負責本市轄區范圍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專項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信息收集、報送、公布、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收集、報送、公布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應當遵循合法、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息內容和上榜標準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跟據《中山市水務局企業和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收集處理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實施細則》對本市轄區內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守信和失信行為進行管理。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被記良好信用信息,進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專項誠信紅榜。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被記不良信用信息,進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專項誠信黑榜。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范圍和內容按《中山市水務局企業和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收集處理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專項誠信紅黑榜對本市轄區內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守信和失信行為信息進行公布。
誠信紅榜信息公布內容要素包括:市場主體名稱、獲得獎項、表彰的部門、時間、地點、公布期限等。
誠信黑榜信息公布內容要素包括:市場主體名稱、不良行為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處理機關、公布期限等。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泄露的;
(三)屬于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布以外,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與行政執法、仲裁裁決、行政復議、司法審判有關,公布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裁決、審判等活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只限于行政機關內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布方式、平臺和程序
第八條 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采取統一公布為主、專項公布為輔的方式公布。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程序收集、整理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專項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信息后,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按《中山市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在指定網絡平臺或新聞媒體統一公布本市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中山網在中山水務門戶網站公布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專項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
第九條 在主平臺統一公布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山市水務局企業和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收集處理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實施細則》的規定收集、整理相關市場主體的守信及失信情況基本信息;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已收集、整理的信息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標準列入專項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有關信息于每季度結束后兩周內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審定,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中山市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將信息錄入信用中山網,并從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中選取部分信息在指定的市屬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要求在中山水務門戶網站公布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專項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
(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專項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公布時間應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中山網上公布當期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的時間;
(二)公布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專項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信息應當與統一公布的當期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三)公布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專項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信息前,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和內容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信息主體、利害關系人對公布的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信息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
第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信息異議申請后按以下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和完成信用信息處理,并將核查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
(一)經核查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對相關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刪除;
(二)經核查相關信息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及時通知相關信息主體、利害關系人;
(三)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異議情況和核查情況予以記載。
第四章 信息使用和公布期限
第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要求將誠信紅黑榜信息向社會免費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直接或者間接提供。
第十四條 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信息按下列規定時間進行公布。
(一)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在誠信紅榜公布期限為3年;
(二)其余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在誠信紅榜公布期限為2年;
(三)特別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在誠信黑榜公布期限為12個月;
(四)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在誠信黑榜公布期限為9個月;(五)輕微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在誠信黑榜公布期限為6個月。
第十五條 被列入誠信紅榜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如在公布期內出現違法違規或違諾失信等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發展改革部門刪除其誠信紅榜上的信息。
第十六條 被列入誠信黑榜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如在公布期內積極糾錯,挽回社會影響并取得較大成效,可以申請提前結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復核后,可以提前結束公布期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未盡事宜按《中山市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暫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