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
為加強檔案收集工作,科學界定廣東省檔案館檔案收集范圍,20xx年1月修訂了廣東省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東省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
(20xx年1月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收集工作,科學界定廣東省檔案館檔案收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廣東省檔案條例》和國家檔案局《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依法開展檔案收集工作,將屬于省檔案館收集范圍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收集進館,建立覆蓋廣大人民群眾、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館藏資源體系。
第三條 省檔案館依法接收下列組織機構的檔案:
(一)省委及所屬各部門;
(二)省人大及其常設機構;
(三)省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單位;
(四)省政協及其常設機構;
(五)省法院、省檢察院;
(六)省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機關;
(七)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等人民團體;
(八)省屬事業單位;
(九)省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省檔案館還應接收以上機構的下屬單位和臨時機構形成的應移交進館的檔案。
省政府所屬各部門的派出單位形成的檔案一般作為該部門全宗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新中國成立前各個歷史時期省級政權機構、社會組織、著名人物的檔案,由省檔案館負責收集。
第五條 省級組織、人事部門任免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已故干部檔案,屬于向省檔案館移交檔案范圍的各單位已故干部、職工檔案,以及已故的省級知名人士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檔案,由省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六條 省有關單位在主要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門、本領域發展狀況的專業檔案,由省檔案館負責接收,具體范圍由省檔案局制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專業主管部門聯合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中央管理企業駐粵單位所形成的檔案,凡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中央管理企業與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確定向省級綜合檔案館移交的,由省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八條 省檔案館應將全省性的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聞視頻等聲像檔案、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與其他相關門類、載體檔案同時收集進館。
第九條 撤并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檔案,原則上由原單位負責整理,于撤并后兩年內向省檔案館移交;破產轉制的省屬國有企業的檔案,由原單位負責整理,待清算結束后向省檔案館移交。
第十條 經協商同意,省檔案館可以接收或代為保管省級社會組織、集體和民營企事業單位、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
第十一條 省檔案館應通過接受捐贈、購買、交換和復制等方式,將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且反映我省歷史文化記憶的檔案資料征集進館,其范圍包括:
(一)我省各歷史時期著名人物各種載體的檔案;
(二)反映我省各歷史時期重大活動、重要事件的口述歷史檔案;
(三)省內外、國內外有關機構保存的反映我省歷史的各種語言文字和不同載體的檔案;
(四)我省各歷史時期編修的族譜、家譜;
(五)其他反映我省歷史,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關的歷代文獻資料。
第十二條 省檔案館應加快檔案信息化建設,收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建立電子文件(檔案)備份中心,開展電子文件(檔案)備份工作。
屬于向省檔案館移交檔案范圍的各單位應按相關標準和保密要求移交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
涉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應當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保管、存儲和使用。
第十三條 省檔案館在收集檔案時,應同時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檔案所必需的專用設備。
第十四條 移交省檔案館的檔案,移交單位必須收集齊全,按相關標準準確劃分保管期限和國家秘密等級,保證檔案質量,并編制檔案目錄(包括立卷說明、案卷目錄、卷內目錄,或者歸檔說明、歸檔文件目錄),移交手工檢索目錄以及相應的電子目錄。
第十五條 省檔案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分期分批接收省直單位檔案。經省檔案館驗收合格后,檔案方可向省檔案館移交。
屬于向省檔案館移交范圍,但尚未達到移交年限的檔案,由于保管單位的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經檔案保管單位與省檔案館協商同意,可提前移交進館;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經省檔案局審查和同意,可適當推遲移交進館。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粵府〔1986〕1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