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修改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近日,長春是下發通知對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修改,下面是長春修改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長春修改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發通知,從即日起,將《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簡稱《細則》)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關注一
原《細則》第二章提取條件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6.屬于本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兩年以上的。
7.屬于本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工作調轉至外省或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在外省重新就業的。
合并修改為:
6.屬于本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或工作調轉至外省、市,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系統為準封存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
關注二
原《細則》第十八條職工依照本細則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外,還要根據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證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6.屬于本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系統為準封存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企業職工提供: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事業編制人員及公務員提供:《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說明書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7.屬于本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工作調轉至外省的,提供:調令(函)或任職文件、暫住證(居住證)。
合并修改為:
6、屬于本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或工作調轉至外省、市的,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系統為準封存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企業職工提供: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調令(函)或任職文件(勞動用工合同);事業編制人員及公務員提供:《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說明書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關注三
原《細則》第十八條,第(五)項,第2、3款中規定的提取證明材料:最近兩個月還款證明。
修改為:
最近兩個月正常還款證明。
關注四
原《細則》規定,申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并實現放款后的職工,在辦理提取首付款業務時須出具: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據原件、單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證原件、組合貸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單身無需提供)。
修改為:
申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并實現放款后的職工,在辦理提取首付款業務時須出具: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單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證原件、組合貸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單身無需提供)。
關注五
原《細則》第四條,第(十)項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提取公積金的,擴大解釋為: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合同期內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繳納租金總額且不允許累計提取。
2.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許提取一次,提取金額按照《細則》規定執行且不允許累計提取。
關注六
凡《細則》中涉及提供夫妻身份關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明確夫妻關系,其它證明材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