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制定了《韶關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韶關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韶法審[20xx]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職工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 韶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韶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結算和支付手續。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25%以上;
4.出境定居的;
5.離休、退休的;
6.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7.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8.失業、下崗人員;
9.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第六條 職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第七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入。
第三章 提取時間和額度
第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時間: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購房之日起1年內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以后每年按周期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內提出申請,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三)租房自住的,在租賃合同期內提出申請,以后每年提取一次;
(四)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電梯安裝驗收1年內可申請提取。
第九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
(一)購買自住房的提取總金額不超過購房款(以契價為準);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能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費用;
(三)租房自住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房租總額;
(四)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超過安裝電梯分攤的實際費用;
(五)依照本細則第五條第4、5、6、7、8、9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供資料
第十條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證或購房合同、貸款合同、購房發票或契稅發票,本人及共同提取人身份證。
(二)征地補償購買增大住房面積的,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協議、購買增大住房面積房地產權證、購房發票、身份證。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鎮(鄉)以上國土部門同意用地證明、鎮(鄉)以上規劃部門同意建房的批文或房地產權證、購買建筑材料發票、身份證。
翻建自住房的,提供鎮(鄉)以上建設部門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產權證、購買建筑材料發票、身份證。
(四)租房自住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承租人家庭收入證明、承租人工作地房地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其家庭成員沒有自住住房的房產證明、身份證。
(五)離休、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和身份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提供身份證。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證明、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身份證。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身份證、戶口注銷證明或者永久居留權證明。
(八)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身份證。
(九)失業(或下崗)人員,提供失業證明、身份證。
(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繼承人或受贈人身份證、繼承或受贈公證書或遺囑判決書。
(十一)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提供報裝電梯的批文、房產證和增設電梯分攤費用協議及發票、身份證。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程序:
(一)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應當向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審核,并由單位經辦人代職工統一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二)原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在上級主管部門托管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核實并出具意見后,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核手續;無上級主管部門,且職工住房公積金在公積金中心托管的,職工本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
(三)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由受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予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二條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不予提取的決定有異議的,職工可書面提出復審;公積金中心應自接到復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六章 監 督
第十三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如實申報信息和提交證明材料。職工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停止支付或責令職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額,將有關情況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并將其信息作為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同時將記錄提交人民銀行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第十四條 職工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職工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可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造成資金風險或損失的,公積金中心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以及國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細則中提取情形或者額度標準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韶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