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P2P監管細則
實行負面清單制禁止12種行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P2P監管細則亮點
1、信息中介
征求意見稿開篇就明確了P2P平臺的定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強調了P2P平臺的基本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此次從監管層面再次明確網貸平臺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監管機構對行業合規的迫切要求,對于推動行業穩定發展將無疑起到積極作用。
2、信息披露
征求意見稿多處強調信息披露,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披露、投資潛在風險披露、平臺經營信息披露等,足見監管部門對于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尤其在細則“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中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
3、資金存管
征求意見稿 “客戶資金保護”細則中表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4、風險管理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表示,對于網絡借貸平臺中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的審核,并采取措施防范欺詐風險。
隨著征求意見稿的落地,更多關于行業積極健康的討論將會出現,也會為明年監管細則的正式出臺提供更多正面的引導。融宜寶將繼續秉承擁抱監管的原則,配合監管機構為整個行業去偽存真,推動優勝劣汰,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而融宜寶也必將在安全合規的基礎上,迎來更大的發展。
解讀:
今日,業內期盼的P2P監管細則終于初見真容,從征求意見稿中可以看出,監管層總體還是采取了“底線監管”的原則:一方面,對行業準入不設明確門檻,而采用備案登記制;另一方面,劃定了“12條紅線”,明確了網貸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從而限定了網貸機構的業務范疇。
監管細則的出臺,再次明確了P2P網貸平臺信息中介的定位,而“紅線”的劃定則讓這一定位更加純粹。總的看來,國家還是給了P2P網貸較為寬松的發展空間,但是鼓勵創新是建立在行業規范、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的,“12道紅線”正是為創新加了一道保險。未來,隨著行業規范程度的提升,P2P網貸行業必將迎來更大的發展,不過平臺的創新發展需要在一定的框架之內,不能偏離信息中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