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學前教育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暫行)
為了加強學前教育管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學前兒童健康成長,制定了沈陽市學前教育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暫行),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沈陽市學前教育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前教育管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學前兒童健康成長,根據《沈陽市學前教育管理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14號),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和管理,以及學前教育機構的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教育部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對幼兒園的業務,實行分類定級管理,制定相關標準;指導學前教育教學改革、課程改革;向有關部門提出對幼兒園收費標準的意見;建立學前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培養和培訓各類幼兒園的園長、教師,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制度;具體指導和推動家庭學前教育。
第四條 按照《關于調整我市托幼園所收費標準的通知》(沈價發〔1999〕152號)規定,執行幼兒園收費標準。
(一)保育教育費(含雜費、取暖費)。一級托幼園所每孩每月104元;二級托幼園所每孩每月85元;三級托幼園所每孩每月65元;等外托幼園所每孩每月44元。
寄宿制托幼園所在此基礎上增加15元。
(二)園所代辦費。本單位無托幼園所而將職工子女送至其他單位辦的托幼園所的,須向收托園所交代辦費。其中寄宿制每孩每月40元,全日制每孩每月30元。
(三)伙食費。由托幼園所自定。
(四)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放開收費價格:
1.經批準達到省、市級示范幼兒園的;
2.與外資聯合辦托幼園所并具有一定規模的;
3.個人辦托幼園所的;
4.收三周歲以下嬰兒的。
其中1、2項收費價格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嬰、幼兒實行的補貼標準。
已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子女,無論入哪一級托幼園所,由單位每月補貼40元;不入托幼園所的,由單位每月補貼22元。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非獨生子女(包括雙胞胎),無論入哪一級托幼園所,由單位每月補貼36元(雙胞胎每孩每月補貼36元);不入托幼園所的,由單位每月補貼18元。
第六條 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嬰、幼兒實行的補貼費報銷辦法。
(一)入托幼園所的,由嬰、幼兒父母憑市財政制定的托幼園所收據到所在單位領取托幼補貼費和園所代辦費;不入托幼園所的,由嬰、幼兒父母出據到所在單位領取托幼補貼費。
托幼補貼費和園所代辦費由嬰、幼兒父母雙方單位各負擔一半,或由一方單位負擔。
(二)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托幼補貼費和園所代辦費由嬰、幼兒父母一方單位負擔:
1.喪偶或離婚的;
2.一方喪失勞動能力并無經濟來源的;
3.一方是現役軍人,其子女在地方托幼園所入托的,由地方單位全額補貼;在部隊托幼園所入托的,地方不發補貼。
第七條 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五城區街辦幼兒園1993年底前退休教職工原退休金解決辦法。即和平區、沈河區、皇姑區、大東區、鐵西區的街道辦事處的托幼園所中,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教職工的退休金由市、區、街、托幼園所共同負責解決(其中市財政補貼30%,區財政補貼40%,街道辦事處負責15%,托幼園所負責15%)。
第八條 調整后的退休金解決辦法按《關于妥善解決1993年底以前街辦幼兒園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意見》(沈教發〔20xx〕66號)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細則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本細則執行過程中,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調整時,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