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監管細則十大看點
12月28日下午,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小編根據《辦法》全文、主要內容說明以及有關問題解答三個文件進行歸納整理出幾大看點,供大家參閱。
看點一,網貸行業多部門協調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具體監管職能
《辦法》明確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制度規則,督促和指導省級人民政府做好網貸監管工作,加強風險監測和提示,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網貸協會等。
網貸行業作為新興業態,其業務管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應堅持協同監管,故《辦法》明確:
1.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是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2.公安部主要職責是牽頭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
3.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4.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轄內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范和處置等。
看點二,網貸機構備案管理制:事后備案
《辦法》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向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該備案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辦法》明確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機構實施先照后備案,并分類管理的規定,屬于事后備案,減少事前行政審批,著眼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利于行業的創新和發展。
看點三,業務管理實行負面清單制度
《辦法》對其業務經營范圍采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具體如下: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看點四,明確信息中介性質、允許第三方擔保
《辦法》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 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同時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
看點五,網貸平臺需實時披露逾期率、壞賬率
《辦法》要求網貸平臺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網貸平臺需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融資項目、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
《辦法》要求網貸平臺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置備于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看點六,要求披露審計報告和網站信息安全測評認證結果
《辦法》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并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看點七,P2P監管細則設有18個月過渡期
《辦法》特作出了18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貸中介機構不符合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在過渡期內通過網貸機構規范自身行為、行業自查自糾、清理整頓等凈化市場,促進行業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續發展軌道。
看點八,出借人需自行承擔本息損失
《辦法》要求參與網貸的出借人,應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同時在出借人應履行的義務中明確提出,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看點九,網貸平臺不得線下銷售P2P產品、線下獲客
《辦法》第十六條[線下業務]中明確,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看點十,P2P平臺十大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并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報送并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