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集縣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為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需求,制定了懷集縣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懷集縣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廣東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粵民助〔20xx〕1號)、《廣東省民政廳 財政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衛生計生委關于開展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和優撫醫療費“一站式”結算服務的通知》(粵民助〔20xx〕27號)、《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肇慶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肇府〔20xx〕9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重新修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以下簡稱醫療救助),是指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以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后的個人自付部分,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對象(以下簡稱醫療救助對象)為本縣戶籍的下列人員:?
(一)城鄉低保對象;?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三)城鎮“三無”人員(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包括經縣公安、民政部門確認的棄嬰、棄童、疑似流浪乞討精神病人);
(四)孤兒;
(五)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具體如下:
1、縣直以上單位掛鉤幫扶的貧困戶家庭成員(以縣扶貧辦提供的花名冊為準);
2、重度殘疾人員(一級、二級),一戶多殘人員(包括兩殘)和精神殘疾人員(以殘疾人殘疾證為準);
3、因重大疾病致貧人員,主要包括因患惡性腫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賁門癌、胃癌、原發性肝癌、大腸癌、乳腺癌、惡性淋巴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重大器官移植術(腎臟移植、心臟移植、肺移植、肝移植、骨髓移植)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多個肢體缺失,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良性腦腫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腦炎后遺癥或腦膜炎后遺癥,深度昏迷,雙耳失聰,雙目失明,癱瘓,心臟瓣膜手術,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老年癡呆癥),嚴重腦損傷,嚴重帕金森病,嚴重Ⅲ度燒傷,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精神病),語言能力喪失,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主動脈手術,多發性硬化癥,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植物人,系統性紅斑狼瘡并重度腎功能損害,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原發性心肌病,重癥肌無力,急性壞死性胰腺炎,壞死性筋膜炎,終末期肺病,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等36種疾病致貧人員。(由縣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出具住院疾病診斷證明,個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加具調查意見,鎮(鄉)人民政府初審后送縣民政局審核確認)
4、因不可抗力造成嚴重受災戶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并經縣民政局確認);
5、重大疫情感染人員,主要包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疾病,近10年來我縣首次出現的急性傳染病,實施細則中第九條的有關情形(由患者住院治療的縣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出具證明確認)。
第四條 醫療救助遵循結合實際、保障適度、逐步調整、分類施救的原則,具體標準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結合醫療救助對象和救助項目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對患重特大疾病等特殊困難情形的,可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標準。
第五條 醫療救助對象享受的醫療服務,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原則上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具體醫療服務形式、范圍和程序參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關規定辦理。
我縣的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孤兒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醫療救助資金全額資助。
第六條 縣民政部門是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和“一站式”同步、即時結算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實施方案,做好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結算工作,加強管理,規范操作;負責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信息系統建設和聯網,做好救助對象的認定及信息管理工作,協助財政部門開展醫療救助結算工作。
縣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城鄉醫療救助預算資金,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開展資金結算,對醫療救助資金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配合民政部門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信息系統與醫保信息系統的對接工作,做好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
縣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協調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做好“一站式”結算平臺與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平臺的銜接,指導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掌握醫療救助保障政策、救助對象優先診療政策,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為醫療救助對象就醫提供便捷的服務。
縣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條 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分門診醫療救助(含普通門診和特殊病種門診,下同)和住院醫療救助兩類,具體按以下標準實行分類救助:?
(一)門診醫療救助標準。
1、低保對象門診醫療救助標準按當地每人每月低保標準的14%比例計算。具體救助標準由縣民政局核定公布,并適時調整。患有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救助的封頂線可以按家庭成員計算并統一使用。?
2、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孤兒門診醫療救助標準,自付部分給予全額救助。
3、患有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特殊病種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經批準,自付門診醫療費用超過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計不超過20xx元。?
(二)住院醫療救助標準。
1、低保對象單次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計不超過1萬元。
2、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孤兒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部分給予全額救助。
3、其他特殊困難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單次住院自付醫療費用超過6000元(含6000元),超出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計不超過6000元。
4、上述救助對象經醫療救助后仍然存在特別困難的〔即個人提出申請,由村(居)委會加具調查意見,經鎮(鄉)人民政府初審,縣民政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再實施必要的醫療救助。?
5、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0-14周歲兒童患先天性心臟病和白血病,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補助20%,具體按《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民政廳關于開展提高城鄉兒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通知》(肇人社函〔20xx〕110號)執行。
醫療救助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
第八條 本細則所稱的特殊病種包括:1.肝硬化(失代償期);2.惡性腫瘤;3.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4.再生障礙性貧血;5.系統性紅斑狼瘡;6.精神障礙性病癥(包括精神分裂癥、偏執性精神障礙、雙相情感障礙、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癲癇所致精神障礙、抑郁癥、焦慮癥);7.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級以上);8.癲癇經常性發作;9.腎病綜合癥(原發性);10.重型β地中海貧血;11.高血壓病(Ⅱ期以上,含Ⅱ期);12.糖尿病;13.組織器官移植后門診抗排異治療(含腎臟和肝臟);14.血友病;15.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治療;16.肺結核(活動期);17.慢性骨髓纖維化;18.兒童殘疾性疾病(小兒腦癱、聾啞、弱智、孤獨癥)。
第九條 醫療救助對象患特定傳染病,國家和省、市對相關醫療費用的負擔有明確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購買藥品的費用(急診、搶救除外);?
(二)因自身違法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變性、整容等非疾病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因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病除外);?
(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支付的醫療費用;
(六)超出城鎮居民(職工)醫保和城鄉醫保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一站式”同步、即時結算,具體按《懷集縣民政局 財政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關于開展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服務的通知》(懷民〔20xx〕14號)執行。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的,由縣民政局給予批評教育,并追回已領取的救助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理醫療救助審批和發放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賄賂;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核審批和救助資金發放手續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違反規定批準或發放醫療救助的。
(二)虛報、截留、挪用、克扣救助金的。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來源:?
(一)縣財政每年按當地城鄉低保標準人月增加14%的比例和參加城鄉醫保人數人年0.5元標準,預算安排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二)縣每年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比例安排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三)中央、省、市、縣財政補助的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 (四)社會各界捐贈的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
(五)醫療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資金。?
第十五條 縣財政部門建立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核算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和發放等業務。縣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醫療救助金及其他來源的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應及時轉入同級醫療救助資金專賬核算。當年資金結余轉下年度繼續使用。縣財政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結余率不得超過10%,歷年累計結余不得超過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的15%;若當年醫療救助資金出現虧損,縣財政應追加資金彌補虧損。?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專賬專款專用,全部用于醫療救助,不得從資金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克扣醫療救助資金。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對象尚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照本細則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xx年5月1日起實施。我縣20xx年4月7日印發的《懷集縣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懷府〔20xx〕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