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網貸監管細則
由上海金融辦牽頭組織召開了內部會議,商討并在下發了紙質版《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討論稿)》(下稱《實施辦法》),并明確指出此討論稿為內部資料。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于上海網貸監管細則的最新消息,歡迎閱讀!
上海網貸監管細則內部討論稿出爐 平臺注冊新增信息安全回執
內部人士指出,滬版地方監管細則出臺在即,總體監管方式、方法超出了其他區域的監管細則。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實施辦法》的實施范圍將明確界定于在上海市注冊的公司法人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
但從當前網貸機構運營過程中以及在過去兩至三年的時間里多個案例可以發現,在上海地區的問題平臺并不僅僅集中于注冊在該市的機構,大量注冊在其他省市區的平臺將業務總部設立于上海,或運營主體由上海總部控制,基于重重原因欺詐、跑路等事件頻出。此外,大量注冊在上海的大規模平臺均在全國各地設立了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關聯公司等。這些平臺的規范標準是否需要符合滬版網貸監管辦法并沒有在上述《實施辦法》中體現出來。
此外,第一財經記者獲悉,該內部討論稿還詳細制定了關于上海市新設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所需要呈交的具體材料,共計12項。
20xx年11月,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工商總局下發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下稱《指引》),《指引》規定,新設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共需要九大材料。此后各地據此并結合本地情況制定了《指引》地方版。截至目前,廣東省以及廈門市已經出臺了地方新平臺備案登記暫行辦法。其中廣東省共計需要13項材料,而廈門市共計需要12項材料。
記者對比了上海市新設立平臺登記備案所需材料與《指引》給出內容,在九大材料之外,上海另需要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信息系統安全審核回執”,并需要事前向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提交符合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三級)保護制度要求的證明材料。
同時,還需要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簽訂的委托合同存證的協議復印件。此前,網貸業內人士指出,在互聯網金融時代下,電子合同在線簽約已經成為常規化,由此,司法鑒定服務外延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趨勢,電子數據存證成為新平臺的“標配”。在廈門出臺的地方備案細則中,也明確指出了第三方電子書存證平臺,記者獲悉,該平臺為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存證云”電子證據綜合服務平臺。
但是,在20xx年8月份下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中第二十二條明確“電子簽名、電子認證”并非“強制性要求”,如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并具有獨立性。第二十三條系關于網貸業務數據和資料的備份及保存,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后應當至少保存5年,但亦未對網貸機構業務數據提出應當由第三方合作機構備存的要求。
除上述兩項材料外,在滬版細則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也是所需材料之一。
總體來看,在廣東省和廈門市網貸信息中介備案登記實施細則中,要求提交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簽訂的委托合同存證合同協議附件,而滬版在此基礎之上又加碼了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信息系統安全審核回執”,要求更為嚴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記者已經獲悉的滬版監管細則中,并沒有明確給出關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明確界定,而其所借鑒、綜合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暫行辦法》、《指引》等相關政策法規均在總則處給出了網絡機構的明確定義。一家平臺是否屬于滬版監管細則的規范范圍,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網貸機構的定義。
北上廣網貸監管標準各異
廣東版面臨大調整的時間越來越近
此前,廣東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具體收尾時間首次被公布為20xx年4月30日。其中,廣東版《備案細則》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也明確提出,如果平臺以此怠慢整改工作的話,“提供虛假信息”“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滿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省金融辦有權注銷其備案。
廣東網貸監管細則意見稿對平臺的要求總結歸納為兩點:其一是備案登記,其二是信息披露。
對于信息披露,廣東網貸監管細則意見稿指出,平臺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包括月報、季報、年報等在內的各類報告。
對于網絡借貸平臺備案登記所需具備的條件,廣東網貸備案細則意見稿與此前廈門出臺的備案登記辦法均提出,網絡借貸平臺需提交與第三方電子合同存證平臺簽訂合同存證的委托合同復印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已運營的網貸平臺,廣東網貸備案細則意見稿提出,平臺在提供備案登記材料時可以提交銀行資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協議。
可以預見的是在目前的形勢下,行業洗牌和分化必將進一步加劇,只有完成整改,才能走上合規;當然,也只有合規的平臺,才能拿到網貸行業下半場的船票,而那些不符合監管要求的平臺被淘汰出局將成為事實。
北京版史上最嚴真不是鬧著玩兒的
目前,流傳出的北京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下稱“《整改要求》”)被業界視為“史上最嚴”,更有行業人士戲稱“從此北京再無合規平臺”。
這份《整改要求》,從公司基本情況、應盡未盡義務、違反十三項禁令、違反風險管理要求、違反科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范、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信息披露、其他風險提示八個大項一一作出了細致的明確規定。
北京互金整治辦要求,請未收到《整改通知書》的在京注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注冊地所在區金融辦聯系申報事宜。也就是說,北京地區注冊的網貸平臺自行申報的截止時間為4月30日前。
北京互金整治辦強調,逾期未與注冊地所在區金融辦聯系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將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xx〕1號)等相關規定中關于新設機構的流程辦理。
根據《暫行辦法》,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于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此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這也意味著,在京注冊的網貸機構如果沒有自行申報的話,意味著將無法進行備案。一旦不能備案的話,包括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在內也將失去申請資格。屆時,平臺正常運營亦會受到影響。
上海版雖溫柔但殺傷力也不小
雖然很多公司將總部設于上海,但在其他省市區也會設立管理業務的分公司或關聯公司并實際受到總部的管理。
3月27日,《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討論稿)》(下稱“討論稿”)的相關內容在網絡上流傳。
該討論稿共有36條,針對在上海市注冊的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公司法人,其從備案管理、風險管理與客戶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相關要求。
上海版“討論稿”附則提出,上海網貸平臺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0xx年6月30日,比《管理辦法》限定的日子早了近兩個月。同時還提出,初步符合備案登記的網貸機構關于監管部門審查相關事項的信息需要在制定披露媒體上向社會進行為期1個月的公示。
目前北京、上海等地的網貸監管政策都屬于“第一梯隊”,所以對所屬轄區的平臺有更高要求也不足為奇。但是,設定大限不是為了淘汰平臺,而是希望能夠敦促更多平臺合法合規發展。
雖然很多公司將總部設于上海,但在其他省市區也會設立管理業務的分公司或關聯公司并實際受到總部的管理。
但是,這些非上海地區公司的規范標準是否需要符合“討論稿”中的監管辦法并沒有在其中體現。而之前此類平臺也曾出現不少類似欺詐、跑路等事件,存在一定管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