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信訪條例實施細則
四川省信訪條例實施細則:走訪形式
新《信訪條例》列舉了信訪的形式為“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并處處透出不鼓勵“走訪”,而鼓勵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狹義“信訪”的信息。但是,實際中人們一提到“上訪”,想到的卻總是千里迢迢的“走訪”,要求各級政府要“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尤其是要“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如果這個信息系統建立起來,人們真的就會在家里坐在電腦前“上訪”,不用到政府門口、到北京、到天安門上訪了嗎?
實際上,許多上訪者之所以選擇“走訪”,尤其是“集體走訪”、“重復走訪”,并非是他們不了解信訪部門的聯系方式,也并非是他們缺乏通信手段,不會上網,其中的奧妙,無非是在政府對游行、示威嚴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訪”尤其是“集體上訪”不過是民眾以上訪名義進行的游行示威,一種公開施加壓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訪的“信訪”,最多只能傳遞信息,而不能施加壓力。沒有附加壓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緊迫性只會排在附加壓力信息之后。
上訪者明白了這一點,就越發不會選擇最便捷的通訊手段。一封電子郵件是最沒有壓力的,最不耗費信訪部門和領導人的資源,但最節約資源的方式,就是最無力、最沒用的方式。與其發這樣一封電子郵件,還不如在人氣旺盛的網上論壇發一個帖子,有時候還能產生輿論壓力,引起領導人的重視。其實最有用的,仍然是集體上訪、反復上訪。可以預計,即使這套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建立起來,千千萬萬的上訪者仍然不會去使用這種方便。在信訪問題上,光提供方便是沒有用的。
新《信訪條例》對走訪過程中的潛在壓力傳遞機制進行嚴格管制,規定上訪者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第二十條),試圖以此把走訪者驅趕到設計好的狹義“信訪”的軌道內。
四川省信訪條例實施細則:材料寫法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有規范的書面材料,有利于信訪事項的辦理,所以,信訪人要寫好向有權機關及信訪局送的信訪材料。
一、信訪材料類型
1、《信訪申訴書》,是信訪人初信初訪時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材料;
2、《信訪請求復查書》,是信訪人不服有權機關辦理意見,向再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查的信訪材料;
3、《信訪請求復核書》,是信訪人不服有權機關復查意見,向再上一級有權機關請求復核的信訪材料。
三、信訪材料內容
1、《信訪申訴書》提出信訪事項要符合《信訪條例》第十四、十九條
的規定,最后提出信訪要求解決的問題;
2、《信訪請求復查書》先寫明不服年月日,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意見(注明有權機關辦理回復文號)、然后提出復查理由,最后為信訪復查要求解決的問題。
3、《信訪請求復核書》先寫明不服年月日,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復查意見(注明有權機關辦理回復文號),然后提出復核理由,最后為信訪復核要求解決的問題。
三、 信訪材料首尾
三類信訪材料的臺頭都要寫清楚所送交的有權機關或信訪機構的單
位名稱,如:紅花崗區建設局、遵義市信訪局等;最后寫清楚信訪人姓名(或信訪單位名稱)、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和信訪時間。
四、注意問題
信訪材料內容要客觀真實,語言通順、簡單清楚、內容短小。一件信訪材料只提出一個信訪事項,一件信訪材料只要求解決一個問題,一件信訪材料臺頭只寫一個單位,一件信訪材料只能送交一個單位。
四川省信訪條例實施細則:未來轉型
理解了現行信訪制度的制度邏輯后,我們大約可以對未來信訪制度的轉型提出以下看法。
第一,改變信訪向上負責的關鍵是信訪向人大框架轉移。信訪制度是嵌套在中國現行“向上負責、下管一級”的政府體制之中的。在這個體制沒有改變之前,信訪制度仍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對信訪的功能,不能輕易否定。改變“向上負責”的關鍵是完善以人民代表大會制為核心的人民民主制度。如果當地人大能夠監督當地政府,由上級政府來監督當地政府的必要性就降低了。所以,將信訪與人大制度結合,有利于促進信訪制度從向上負責轉變為向下負責。并據此在人大框架內進行調查、聽證,然后對政府提出監督要求。
不過,這樣做需要解決一個法律問題。中國現行信訪法律體系由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各省市自治區《信訪條例》組成。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了全國各級行政機關接受信訪的職權,各省市自治區《信訪條例》除規定本轄區行政機關的信訪職權外,還涵蓋本轄區人大、法院、檢察院的信訪職權,但都是比照行政機關接受信訪的模式,由人大內部信訪部門負責,而沒有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向下負責、接受信訪的模式,只可能通過人大立法建立起來。所以,在實施新《信訪條例》的同時,應該把制定《信訪法》提上議事日程,并考慮其與《人大組織法》、《代表法》及未來的《監督法》相配套。另外,立法不應是閉門造車,信訪向人大轉型,最好在北京周圍的信訪高發區域先行試點。
第二,“涉法信訪”的增加要求進行有針對性的司法改革。在于建嶸調查的632位進京上訪的農民中,有401位在上訪之前曾就上訪的問題到法院起訴過,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占到42.9%;認為法院不依法辦事判決敗訴的占54.9%。嚴重地說是一種瀆職行為,對此應堅決糾正。另外,中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使得不服二審判決的當事人除申訴要求再審外,只好選擇上訪。要減少由此產生的上訪,需要把信訪制度與審級制度改革結合起來。倘若建立三審終審制,則一部分上訪將變成上訴。
第三,政府應該對新聞媒體的監督采取更加容忍的態度。除了要恢復黨報群工部接受信訪的優良傳統外,發達的、競爭性的新聞媒體,會促使專業新聞從業人員對社會熱點現象的表現和原因做出深入全面的調查,這就減少上級政府通過群眾信訪了解總體情況的需求。大量事例表明,新聞媒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壓力,有時候要比主要領導的批示在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