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產稅實施細則最新標準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通知,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本市所征收的房產稅主要針對企業擁有的房屋或出租等形式的經營用途的房屋,并非針對個人住宅的房地產稅。下文是關于北京市房產稅實施細則全文,歡迎閱讀!
北京明確房產稅執行標準
1,哪些人需要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2,什么時間繳納?
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3,房產稅是如何計算的?
房產稅計算公式
(1),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的,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稅率(1.2%)
(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年稅率(12%)
4,哪些房產可以免征房產稅?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除法定免納房產稅的情況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稅務機關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已經稅務機關批準享受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收優惠政策的,繼續執行至原優惠期滿為止。
北京市房產稅實施細則最新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座落在本市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轄區內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本條所指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的范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第三條 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房產所在地納稅。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房產,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個月的月末帳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其他單位和個人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各類學校、圖書館、幼兒園、托兒所、哺乳室、醫院、醫務室、診所等占用的房產;
2、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的房產。
3、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稅務局批準免稅的房產。
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七條 本市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條 本細則發布后,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 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應在納稅期限內,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稅務機關填發房產稅繳款書,由納稅人繳納。
納稅人發生房產增加、減少或使用性質變更、租金調整等情況,必須在變動后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申報登記。
其他有關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由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產稅稽征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