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規劃法細則
所謂城市規劃是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下文是湖北規劃法細則,歡迎閱讀!
湖北規劃法細則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的規劃和建設必須集中領導,統一管理,各級政府應把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城市建設和管理作為重要職責。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水域保護區、重要基礎設施、開發區、風景名勝地、歷史文化遺址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 在設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制鎮、市轄區,不再另行劃定城市規劃區。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注: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察和市政測量的管理;查處違反城市規劃法的案件。
第七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崗位資格證書制度,城市規劃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審批
第九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大、中城市應當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五年。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省城鎮體系規劃;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十一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會同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大、中城市的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設市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由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業務指導。 城市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進行綜合協調,納入總體規劃。 開發區需要單獨編制總體規劃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依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規劃要求,遵循《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
第十三條 編制臨河城市的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確定城市規劃的臨河界限。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城市規劃設計 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規劃設計任務。
第十五條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編制城市規劃所必需的勘察/測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檔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提供上述有關資料。 在城市規劃區內,應當建立國家統一規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統,使用統一的城市地形圖。
第十六條 承擔市、縣人民政府下達的與城市維護建設直接聯系的指令性規劃任務,所需經費,按國家收費標準,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其他規劃項目由委托單位支付。
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歷史文化名城,應當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定,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的審批按《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縣級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市、自治州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報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其他專業規劃,報市、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廠礦等居民點的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經批準后,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局部調整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大變更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按上述規劃的原審批權限重新報批。
第二十條 開發區的建設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編制和審批,其中省級地區性區(含外商和港澳臺同胞投資的成片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二十一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建中各項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舊區改建要嚴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嚴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三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和工業技術改造,統一規劃,分期實施。重點改造城市的危房區、棚房區及市政公用簡陋、交通阻塞、環境污染嚴重地區和影響城市重要景觀的地段。
第二十四條 舊城改建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有選擇地保護一定數量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和建筑物、構筑物。 歷史文化名城的舊區改建,應嚴格保護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
第二十五條 舊城區內所有房屋的改建、擴建,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電力、通信設施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改建的地區,不得進行與改建規劃不符的建設活動,需要動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的改建規劃和拆遷決定,不得阻攔和拖延;拆遷人必須依法對動遷的單位和個人補償和安置。
第四章 城市規劃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 開發區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等可行性研究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國家和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書后,報省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市、縣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含在城市規劃區內鄉、鎮、村興建公共設施、企業等)需要申請用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持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核定建設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審查建設用地總平面設計方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辦理土地征、撥手續。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工程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作為設計的依據,并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實行城市房地產建設綜合開發的建設工程,所需土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綜合開發單位分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統一辦理。其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開發建設計劃或年度計劃,分工程項目,一次或分批核發。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個人住宅(含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應當依照本辦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分別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用地、臨時建筑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的,必須按照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臨時使用期滿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無條件、無償退出臨時用地和拆除臨時建筑;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未超過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簡化審批環節,加快審批進度,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建設申請應在30 日內予以答復,并應盡快核發有關許可證件。 凡在開發區風的建設項目和在其他市區舉辦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的,核發規劃許可證的期限,由市、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根據實際需要決定。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從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同)之日起一年內不辦理征撥用地手續,以及從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不動工興建,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上述兩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位置、范圍、標高、建筑面積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原核發單位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建設工程開工之前,應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定位、放線;其基礎工程或隱蔽工程完成后,應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方可繼續施工。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城市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檔案館(室)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三十七條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讓的地塊,必須具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轉讓條件進行轉讓的,受讓方應當執行排泄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并由受讓方持轉讓合同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開發和經營土地的活動中,未經原審批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變得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采礦、采石打井、挖取沙土、堆積渣土、填占水面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
第三十九條 城市規劃管理人員,應持證依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檢查,制止違法建設行為,被檢查者不得拒絕、阻攔,并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四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按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管理費,用于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執行《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
(二)進行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先進技術成績顯著的;
(三)檢舉違反城市規劃的建設行為,或檢舉控告城市規劃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有功的。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正,補辦手續,并可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 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令停止建設繼續進行建設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強制拆除其繼續建設部分;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四十三條 非法買賣、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收 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進行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責令立即停止,限期整理或恢復原有地形地貌,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項目使用期滿,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未經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強制拆除。
第四十五條 拒不服從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的,責令限期履行調整用地決定,逾期仍不履行的,由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以其他方法阻撓、妨礙城市規劃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城市規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的居民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劃法的實施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20xx年來,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我國的城鄉發展建設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城鎮化呈現出新的特點。
一是我國的城鎮化水平大大提高。城鎮化率由1978年的17.9%,上升到20xx年的43.9%.城市數量和規模迅速增加,一些地區形成了聯系緊密的城市群。1978-20xx年,全國城市總數由193年增加到656個。城市等級規模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其中,城市人口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從40個增加到140個,中等城市從60個增加到230個,小城市從93個發展到286個。從城市發展的趨勢看,呈現出城市區域化和區域城市化。一些地方出現了聯系緊密的城市群,如我國的“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城市密集地區,其經濟社會影響力日益增強。
二是國家投資體制、財稅體制以及土地使用制度等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城市建設基本上由政府主導的一元化投資體制,向現階段政府、社會多方參與的多元化投資體制轉變。土地使用制度由單一的政府劃撥方式,向土地出讓方式(招、拍、掛)占主體的有償使用方式轉變。加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財稅體制改革等,都對城鄉規劃體制產生了重大影響。
三是小城鎮發展呈現新局面,建制鎮內涵發生了本質變化。1978年我國僅有建制鎮2173個。這些鎮以縣城鎮和工礦城鎮為主,其經濟社會結構和小城市相似,與周圍農村的經濟社會聯系相對較弱。到20xx年,建制鎮數量已達17645個,新增的建制鎮大多由原鄉建制發展而來,是一定區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中心,并正在發展成為以為農業服務、商貿旅游、工礦開發等多種產業為依托的、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鎮,并在事實上構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城鎮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地位和作用是一般意義上的城市或者農村所無法替代的。
四是流動人口數量龐大。我國目前進入城鎮務工的農民已超過1億人。由于戶籍和土地制度等原因,其絕大多數戶口在農村,工作生活在城鎮,即在保留農村宅基地和承包經營土地的前提下進城務工,各種待遇與市民相差較大,而形成了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有學者稱之為“準城鎮化”的現象。
目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總體上已到了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黨的xx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籌城鄉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黨的xx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重大戰略,就是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全局出發,統籌城鄉區域發展。要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重中之重,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