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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9-12-01

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實施細則

  信訪舉報是紀檢監察機關獲取信息和案件線索的重要來源,是社會公眾對黨員干部、行政監察對象進行監督的重要渠道。下文是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實施細則,歡迎閱讀全文!

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1993年5月21日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頒布的《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的行為規范,是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進行監督及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法規,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嚴格執行。為保證《條例》和《辦法》的貫徹落實,根據《條例》和《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是紀檢監察機關貫徹執行黨的群眾路線,依靠群眾維護黨紀政紀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保障黨內外群眾充分行使民主權利,對黨組織、黨員和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督的重要渠道;是紀檢監察工作的基礎性工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訪舉報工作主要是受理黨內外群眾對黨員、黨組織的檢舉控告和黨員、黨組織的申訴;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檢舉、控告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受理來信來訪和舉報的范圍: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章和黨內其它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它敗壞黨風行為的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或紀檢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以及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所受政紀處分或監察機關所作的其他行政處理不服的申訴;其他涉及黨風廉政和黨紀政紀的問題。

  第四條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指導思想: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從嚴治黨的方針,為黨風廉政建設和維護安定團結服務,為完成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為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作用服務,保證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基本任務:反映檢舉、控告、申訴中提供的黨紀政紀、黨風廉政情況和案件線索;督辦、查辦檢舉、控告和申訴案件及信訪舉報件;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訪舉報工作進行業務指導。通過完成基本任務,發揮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聯系溝通、信息反饋、監督保障、協調疏導作用和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作用。具體工作任務:

  (一)受理對黨員、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檢舉、控告與黨員、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黨紀、政紀處分或紀檢監察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

  (二)向同級黨委、政府及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和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反映檢舉、控告和申訴的重要線索、情況和問題。

  (三)承辦上級和本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領導交辦的檢舉、控告、申訴及其它事項。

  (四)向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部門移送或向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及有關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交辦和轉辦檢舉、控告和申訴,并及時進行督辦。

  (五)對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中的方針、政策和有關問題開展經常性的調查研究,并及時將調研成果報告同級黨委、政府和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及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

  (六)搞好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業務建設,擬定規章制度,實行目標管理。

  (七)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訪舉報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總結推廣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經驗;培訓紀檢監察信訪干部,組織業務學習和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業務理論研討。

  (八)做好信訪舉報工作的半年和年終總結及統計報表、案件、文書歸檔等項日常工作。

  (九)協調和推動有關黨組織和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好群眾信訪舉報反映的有關黨風廉政和黨紀政紀方面的問題。

  (十)宣傳教育、疏導上訪群眾,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條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堅持按照黨章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處理問題。

  (二)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重調查研究,重證據。處理檢舉、控告、申訴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三)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對檢舉、控告、申訴中的重要問題的處理,都要由承辦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四)維護當事人特別是檢舉、控告人和被檢舉、控告人及申訴人的民主權利。

  (五)分級負責、分工歸口處理檢舉、控告和申訴。

  (六)解決實際問題同思想教育相結合。

  第七條 區、縣紀檢監察機關要設置信訪室(舉報站)和接待群眾的場所,公布有關規章制度和舉報電話,配備專職信訪干部不少于4人;局、總公司和相當這一級的企事業單位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設置信訪室或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信訪干部;區、縣所轄街道、鄉(鎮)和市局、總公司所轄公司、廠級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要設專、兼職信訪干部;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都要為黨內外群眾的檢舉、控告、申訴提供必要條件,做到來信有人處理,來訪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處,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第二章 處理來信來訪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條 處理來信(一)收到來信后,有條件的要將信件進行消毒處理。當日來信當日拆封,注意保護信封和郵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裝訂,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蓋收信專用章(來訪者所帶書面材料和舉報件亦照此辦理)。

  (二)承辦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進行分類、篩選,區別輕重緩急,對重要信訪舉報件優先處理。

  (三)閱信。承辦人要認真細致地閱信,防止看錯轉錯。

  (四)對不屬于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來信和舉報件,單獨建立登記本,簡要登記后,按分級歸口辦理的原則,轉呈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或轉請有關部門或單位處理。

  (五)摘要登記。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來信和舉報件,按寫信者的姓名、單位、職務、住址、來信時間、反映的主要問題及對來信的處理意見,摘要登記《來信卡片》(見附表一);紀檢監察范圍外的填寫《登記表》(見附表二)。對檢舉、控告類信訪和舉報,要寫明被檢舉、控告人的姓名、職務、單位、住址及檢舉、控告的主要內容;申訴類信訪要寫明申訴人在何時、何單位、何種原因、受何種處分,是否經過復議、復查,本人申訴的理由和意見。內容相同的重復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時間、件數并按原處理意見辦理;如果有新的內容,要在卡片上寫明,處理意見酌定;重要問題要送主管領導閱批。

  信件摘要、登記一律用第三人稱,要求言簡意明,準確無誤,不失原意,字跡清楚,條理分明。

  (六)擬辦處理意見。承辦人員對信訪反映的一般問題酌情處理;主要問題提出擬辦意見,由直接領導審定;重要問題送紀檢監察機關分管領導閱批。對上級或本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領導交辦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領導批示意見辦理。

  (七)涉及黨風廉政、黨紀政紀的檢舉控告和黨紀政紀處分申訴的問題,幾經調查處理,但本人不服(無理取鬧者除外),反復來信來訪一年以上者,視為信訪老戶,對信訪老戶每年要清理一次。解決信訪老戶的問題,應采取解決實際問題和說服教育與必要的強制手段相結合的原則,認真處理。對由于不負責任,處理不認真、不徹底,當事人反復寫信上訪的,要提出限期結案意見或發函要結果,必要時,可請本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出面認真分析研究,盡快處理落實;對問題已得到解決,但由于缺乏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和宣傳解釋工作,當事人仍寫信上訪的,要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對要求過高難以解決的,應說明情況,在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時,進行批評教育;對批評教育無效,堅持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門處理。

  (八)屬于對紀檢監察工作的批評、建議、詢問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閱示。

  第九條 對匿名信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慎重處理。對沒有具體事實的可不予處理或轉交有關單位參閱;反映情節輕微的一般問題,可將問題摘抄給被檢舉人,由其作出檢討或說明;反映重要問題的,可先進行初步核實,再確定處理辦法;內容反動的,可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條 接待來訪(一)來訪登記。接待初次來訪者,須先問清反映什么問題,區分問題歸屬范圍,屬于紀檢監察工作范圍的,要填寫《來訪卡片》(見附表三),紀檢監察工作范圍以外的填寫《登記表》(同附表二)。

  (二)對反映紀檢監察工作范圍外問題的來訪者,要將反映的問題簡要登記后,介紹其去有關單位或部門反映,并告知所去單位或部門的地址和乘車路線。對于老干部、統戰對象、知名人士、華僑、國際友人、年老體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導和聯系工作。

  (三)接談。

  (1)接待人員在接談時,應先了解來訪者的一般情況和上訪目的,帶有書面材料的,先審閱材料。

  (2)對來訪者要認真接待,耐心傾聽他們的檢舉、控告或申訴。為了弄清問題,談話時可做適當引導。接待人員要從來訪者的陳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況:

  ①對檢舉、控告問題,要了解清楚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單位、職務、主要錯誤事實、證據、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否向其他機關檢舉、控告過,受理機關、時間、上訪次數和處理情況;檢舉、控告人對原處理的意見和此次來訪的要求。

  ②申訴問題要了解清楚申訴人的工作地區、單位、職務、受處分時間、地點、錯誤性質、主要錯誤事實、處分決定和上級批復意見;曾向哪些機關提出過申訴、次數、時間、受理機關處理意見;此次來訪申訴的理由與要求。

  ③接談時應作必要的談話記錄。來訪者如無閱讀能力,可將記錄復述給本人,認為無誤,請其簽字,作為查辦材料。有書寫能力,未帶材料的,接談后,請其補寫書面材料,以便查辦。

  (四)認真填寫舉報電話記錄(見附表四)

  第十一條 處理來訪問題的一般方法(一)屬于本級紀檢監察機關職責范圍需要處理的問題,要向來訪者說明由本級處理,經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同意,轉本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二)需轉請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處理的,接談后分別向有關單位發函轉辦。

  (三)來訪反映的重要問題,摘報后送分管領導閱示,按領導批示意見辦理。

  (四)來訪者反映的問題比較緊迫,需要及時作出處理,應在請示分管領導后,通過電話或其他形式向有關單位初步了解情況,盡快處理。

  (五)對重復來訪和結案后又來訪者,應盡量由原承辦人接談。確有新的問題,原承辦部門應予以復議或查處。無正當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對來訪者向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的批評意見,應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原則,虛心汲取,借以改進工作。對紀檢監察外各項工作的建議,轉交有關部門參考。

  (七)對集體來訪,應迅速摸清情況,報告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由分管領導出面接談,人數較多的要求他們選出代表面談,反映的問題符合政策規定的,應盡快妥善處理;有困難一時解決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釋;要求不合理的,要以黨的政策為依據,予以解釋說明,或疏導教育,不能隨意允諾。

  第十二條 維護來訪秩序(一)維護來訪秩序是接待人員的職責之一。要注意了解、觀察來訪者的活動,及時防范、處理緊急和非常情況。

  (二)對少數無理取鬧者,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直至交公安機關處理。對由于冤屈而采取過激行為的來訪者,要進行正確引導,對他們提出的問題應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對殘疾、病患者,要予以適當照顧。通過這些工作,維護好來訪秩序。

  (三)接待人員要對來訪群眾進行遵紀守法、分級歸口辦信訪原則的教育,要求他們遵守黨政機關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況

  第十三條 反映信訪舉報情況,提供信訪舉報信息,是信訪舉報工作的基本任務之一。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過對大量信訪舉報件的研究分析,綜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統化的情況及重要、典型的信訪舉報問題,反映給領導,為領導分析形勢,作出決策,在更大范圍內解決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提供依據。要做到全面情況定期反映,傾向性問題綜合反映,重要問題專題反映,苗頭性問題及時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問題件件反映。

  第十四條 反映情況的主要方法(一)要信摘報。對重要的信訪舉報件,承辦人要及時填寫《要信摘報》單(見附表五),提出擬辦意見,經直接領導審閱后,及時送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閱批。重要信訪舉報包括下列5個方面的問題:

  (1)反映有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方面較重要的問題;

  (2)反映本級和上級管理的領導干部的問題;

  (3)涉及社會安定團結或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問題;

  (4)反映本級管理的一般黨政干部比較嚴重的問題;

  (5)統戰對象、知名人士、國際友人對黨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批評、建議或要求等。

  (二)編寫《信訪摘編》(見附表六)或《簡報》。將信訪舉報中反映的帶政策性、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摘要或寫成專題綜合材料,經分管領導審閱后,刊登《信訪摘編》或《簡報》,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本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領導提供信息,使領導了解黨風廉政和黨紀政紀狀況,促進問題的解決。

  (三)寫出情況、總結報告。就一個月、一個季度、半年或一年的信訪舉報數量、基本情況、特點、內容變化以及主要經驗和做法等進行分析研究,綜合整理,寫成專題性情況或總結報告,經紀檢監察機關分管領導審閱后,向本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反映。

  (四)寫出信訪舉報專題、結合情況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反映情況所依據的事實必須基本可靠。對刊登《信訪摘編》、《簡報》的材料,一般要與有關單位聯系,進行初步核實。允許所反映的問題在情節上有出入,但事實不應嚴重失真。

  第四章 轉辦

  第十六條 轉辦就是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對應由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或本級以下(含本級案件檢查和案件審理部門)有關黨、政部門或企事業單位辦理的信訪舉報件,轉呈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或移送本級案件檢查、案件審理部門,或轉交給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單位處理。

  第十七條 轉辦的分級程序(一)中央以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收到對中央委員會成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的檢舉、控告,應及時報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二)中央以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收到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違犯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應進行初步核實,需要立案檢查的,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涉及常務委員會,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后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三)對本條(一)(二)所列范圍以外的黨政干部違犯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屬于哪一級黨的委員會管理的黨政干部,就由哪一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處理的方法:(1)由信訪工作部門登記后直接移送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檢查部門辦理。(2)重要的問題,應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直接調查處理。(3)不屬于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干部的重要問題,信訪部門登記、要信摘報后,經紀檢監察機關領導批交案件檢查部門辦理,同時應向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四)對一般黨員、行政監察對象(指工人、農民、戰士、學生中的黨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中一般工作人員)的檢舉、控告,由該黨員或工作人員所在的黨組織或行政機關調查處理;重要或復雜的問題可由區、縣、局、總公司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直接調查處理。

  (五)中央以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收到對同級黨的委員會、國家行政機關的檢舉、控告,必須將檢舉、控告原信訪件一并呈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六)對黨員、黨組織或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需要立案檢查的,分別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和《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立案而被檢舉、控告人確有缺點錯誤的,由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責成被檢舉、控告人作出檢討或說明,或通過黨內及行政領導進行批評教育。

  (七)對檢舉、控告的問題作出處理后,由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控告人,聽取其意見。匿名檢舉的問題,必要時可在適當范圍內公布調查處理結果。

  (八)當檢舉、控告人詢問其檢舉、控告材料的受理轉辦情況時,受理轉辦的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訪舉報部門應予告知。

  (九)問題簡單、情節輕微,又不涉及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任命的主要負責人的檢舉、控告信訪舉報件,也可轉所在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任命的主要負責人處理。嚴禁將信訪舉報件轉給被檢舉、控告人處理。

  (十)需要被檢舉、控告人作出書面說明的問題,要隱去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將所反映的問題摘要向被檢舉、控告人發《紀檢公函》或《監察建議書》,請其說明之后,連同《公函》或《建議書》一并退回交辦單位酌情處理。

  (十一)上級指定不要下轉的信訪舉報件,應不再往下轉,或隱去檢舉、控告人的姓名,轉原件的摘抄件。

  (十二)對時間性較強的信訪舉報件,應先與有關單位電話聯系,信訪舉報件隨后轉去。

  (十三)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準處分的黨委或紀檢機關承辦。原批準處分的黨委或紀檢機關已經撤銷的,由申訴者現所在的相當于原批準處分的一級黨委或紀檢機關承辦。這里的“承辦”是指:決定是否復議或復查;直接進行復議或復查;或責成決定處分的黨組織復議或復查;批準維持或改變原處理決定;負責將復議或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意見同申訴者見面并聽取意見;負責對復議或復查結論仍然不服的申訴報請上級黨組織審定等項工作。

  黨員、黨組織對紀檢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檢機關承辦,或由作出決定的紀檢機關請示批準的黨組織辦理。

  (十四)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復議或復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及《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審理黨員違紀案件程序的規定》中關于復查案件的審理程序辦理。需要復議或復查的申訴,應具備兩個基本條件:(1)該申訴指的是已經批準的黨紀處分或已經實施的紀檢機關所作的其他組織處理。(2)該申訴是當事人受黨紀處分或紀檢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后的初次申訴并有一定理由。

  不需要復議或復查的,由承辦的紀檢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經過復議、復查,如果原結論或處理決定是正確的,應作出維持原結論或原處理決定,并報原批準的黨委或紀檢機關批準結案;需要改變原結論或處理決定的,應作出新的處理決定,并經原批準的黨委或紀檢機關批準執行。如果復議、復查結論和決定是由原批準的黨委或紀檢機關作出的,則不必辦理上述批準手續。

  (十六)重要的申訴,上級紀檢機關可以直接復議、復查,也可以責成有關黨委或紀檢機關復議、復查。什么是重要申訴,由上級紀檢機關確定。

  (十七)對申訴的問題復議、復查后,由承辦的黨委或紀檢機關將處理意見或復議、復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意見。復議、復查的結論或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十八)申訴人如果對復議、復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準的黨委或紀檢機關將申訴人意見,以及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并報上一級黨委或紀檢機關審定。申訴人如果對審定仍然不服,按照黨章規定仍有申訴權,但作出審定的及其下級黨委或紀檢機關不再受理其申訴。

  (十九)行政監察對象的申訴,實行復審、復核終結制。具體按照《中共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黨紀政紀案件審理工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來信的內容對領導機關無參考價值,也無實際問題需要解決,或無法查詢轉辦的,予以暫存。

  第十八條 轉辦意見和形式(一)轉辦時所提處理意見一般有5種:閱處、酌處、查處(含復議、復查)、查處報情況、查處報結果。一般性的問題,轉辦時用閱處或酌處;重要問題用查處或查處報情況;問題嚴重,性質惡劣,或問題雖然不大,但長期不辦的信訪舉報件,轉辦用查處并報結果。查處報情況只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查處報結果,須按第七章有關條款的要求上報。

  (二)轉辦常用的形式有六種:

  (1)統轉。是將不由本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信訪舉報件,多件集中統一轉給有關主管單位或部門處理。

  (2)單轉。是將涉及黨風廉政、黨紀政紀等方面的信訪舉報件,單件轉給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其他單位處理。

  (3)函轉。是將比較重要的信訪舉報件,擬函轉辦,要求報告處理結果。

  (4)分轉。是將一件反映的問題涉及幾個單位或部門的來信,或復印或摘抄,分別轉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

  (5)摘轉。對反映比較重要的問題,而又涉及寫信人的直接領導,確需轉辦時,要隱去寫信人的姓名,將反映的問題摘抄轉有關單位處理。

  (6)面交。是將信訪舉報件當面交給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同志處理,并提出處理要求。

  第五章 督辦

  第十九條 督辦就是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轉交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并要求報告處理情況或結果的信訪案件及信訪舉報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檢查,協同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對案件和信訪舉報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指導,使問題盡快得到處理。

  第二十條 督辦的范圍(一)凡轉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并要求報告查處情況或查處結果的信訪案件,逾期三個月未說明原因,也未報查處情況或結果,或雖已上報處理結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進一步查處或補報材料的。

  (二)雖未要求報告查處情況或結果,但重復來信來訪三次以上,處理結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決和推諉不辦的。

  (四)領導同志批示需要盡快查處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處結果的。

  第二十一條 督辦案件的方法(一)打電話或發催辦函催辦。

  (二)將積案、“老戶”名單及問題摘要轉交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催辦。

  (三)調卷審查,提出協商意見。

  (四)請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部門、單位來人攜卷匯報協商。

  (五)派人與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部門、單位會商、協商辦案。

  (六)向有關黨委、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催辦。

  (七)轉達領導同志對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報各單位信訪案件辦結情況。

  (九)有針對性地跟蹤檢查信訪舉報件的調查處理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二條 督辦案件的要求(一)凡督辦、協商過的案件,承辦人要及時將督辦、協商情況記錄在《來信卡片》或登記本上,或寫成簡要材料,由信訪室負責人簽閱后歸入信訪案件檔案。

  (二)需要請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攜卷匯報或調卷審核的案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信訪室負責人或紀檢監察機關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同意后辦理。

  (三)需要下去督辦的案件,承辦人提出督辦意見(案件簡要情況、協商意見等),經信訪室分管領導審閱后辦理。

  (四)對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在查處中遇到困難,要求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協助時,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應提出解決辦法或派人下去幫助解決。

  (五)對于督促多次,仍然拖著不辦的案件,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室及其工作人員可以提出意見提交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會或主管領導研究解決。

  第六章 查辦

  第二十三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案件的查辦范圍,按本《細則》轉辦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對群眾反映強烈、時間性強、影響較大、易查易結的信訪舉報案件,應組織力量直查快辦。區、縣、局、總公司一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直查職能,按照多辦少轉的原則,多查辦一些這類典型案件和疑難、久拖不決的信訪舉報案件。

  第二十五條 凡轉交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報情況和查處報結果的信訪案件,逾期三個月以上經過多次督辦無效,仍拖著不辦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或信訪室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凡上級要求報查處情況和結果又移送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檢查和審理部門承辦的信訪案件,案件檢查和審理部門結案時,將查處情況和結果抄送信訪部門,由信訪部門承辦向上級報告查處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七條 信訪室案件承辦人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者,必須回避,不得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歧視、刁難、壓制。對于打擊報復檢舉、控告、申訴人的,應嚴肅追究。

  第二十八條 對如實檢舉、控告或反映情況的,應予以支持鼓勵;對于檢舉、控告不完全屬實的,除對不屬實的部分予以解釋說明外,對屬實部分應予以處理;對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如屬錯告,應查明原因和情況,在一定范圍內澄清是非,消除對被錯告者造成的不良影響,教育錯告者;如屬誣告,必須對誣告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認定誣告,必須經區、縣、局、總公司級以上黨委或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 黨紀處分申訴案件,按本《細則》轉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對黨紀和政紀處分或紀檢監察機關所作的其它處理不服的申訴,必須按照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凡屬冤假錯案,不管是哪一級組織,哪一個領導人定的、批的,都要實事求是地糾正。

  第三十二條 黨的組織和國家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不得對檢舉、控告和申訴采取不負責任的官僚主義態度,如果對黨員、監察對象的申訴不認真復議、復查,和對冤假錯案堅持不糾,對受理的檢舉控告不負責任,無故拖延不辦,或為違紀者說情、開脫、予以包庇,都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必須追究責任。

  第七章 上報結果和案件審理

  第三十三條 上報結果及要求(一)凡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求報告查處情況或查處結果的案件,承辦單位一般應在三個月內查結上報,如情況特殊,案情復雜,不能如期報告,要向交辦的紀檢監察機關說明理由和辦理情況。對于沒有要求報告結果的檢舉、控告和申訴,也應及時調查處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責。

  (二)上報檢舉、控告案件查處結果和黨紀、政紀申訴案件復議、復查結果,必須具備下列材料:

  檢舉、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訪件。

  (2)調查報告和處理結論。

  (3)檢舉、控告人和被檢舉、控告人對調查處理結論的意見。如果檢舉、控告人和被檢舉、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見,應附有承辦單位對這些不同意見的說明。

  (4)如果被檢舉、控告人確有錯誤,有關組織已令其檢討或給予處理,應附有本人檢討或處理情況及處分決定。

  (5)呈報機關的審查意見。

  申訴案件要有:

  (1)原信訪件。

  (2)原處分決定、復議結論或復查報告及結論。

  (3)申訴人對復議或復查結論的意見。如果申訴人提出不同意見,應附有承辦單位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

  (4)呈報機關審查的意見。

  (三)上報材料的份數:市紀委下轉中紀委要求報告查處情況或查處結果的案件,上報材料1式5份(中紀委3份、市紀委2份);市紀委要求報告調查情況或查處結果的案件,上報材料1式2份;市紀委向中紀委信訪室上報案件材料1式3份。各區、縣、局、總公司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向下級要結果的,上報份數由各區、縣、局、總公司一級紀檢監察機關自行規定。

  (四)上報查處情況或結案報告,一般應用紀檢監察機關名義;簽署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案件查處結果的審查意見,加蓋紀檢監察機關公章。如用信訪室名義,蓋信訪室公章,必須說明已經會討論批準或主管、書記審閱同意。

  (五)凡向中央紀委、市紀委上報的結案報告都應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結案材料,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要求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補報或重報。

  第三十四條 審理結案報告(一)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上報的調查處理結果,要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20字要求認真審理。對處理正確的要及時結案;對處理不當的,要及時提出意見或建議;如果在重要問題上有不同意見,應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作出決定;如果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處理確有錯誤又堅持不改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作出決定,改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處理結論。

  (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呈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訪案件的結案報告,是屬于備案性質的,一般不予批復。

  第八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檢舉、控告、申訴人在檢舉、控告、申訴活動中有下列權利:

  (一)對黨員、黨組織或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章、黨紀或政紀的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

  (二)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對所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紀檢監察機關所作出的其他處理不服,有權提出申訴,要求復議、復查。

  (三)提出檢舉、控告、申訴后,在一定期限內得不到答復,有權向受理機關提出詢問,要求給予負責的答復。

  (四)有權要求與檢舉、控告案情有關或有牽連的承辦人員回避。

  (五)對受理機關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它違紀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

  (六)檢舉、控告、申訴人因進行檢舉、控告、申訴,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受理機關給予保護。

  第三十六條 檢舉、控告、申訴人在檢舉、控告、申訴活動中,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所檢舉、控告、申訴的事實的真實性負責。接受調查詢問時,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如有誣陷、制造假證行為,必須承擔法律和紀律責任。

  (二)檢舉、控告、申訴人必須遵守控告申訴工作的有關規定,維護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違犯,必須接受教育、勸告、直至承擔法律和紀律責任。

  (三)檢舉、控告、申訴人必須接受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的正確處理意見,不得提出與黨紀、政紀和有關規章制度及政策規定相抵觸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被檢舉、控告人在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對其檢舉、控告過程中有下列權利:

  (一)對被檢舉、控告的問題有權進行說明解釋。

  (二)黨的基層組織或國家行政機關討論決定對被檢舉、控告人的黨紀或政紀處分或其它處理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或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三)有權要求黨組織或國家行政機關將檢舉、控告問題的調查處理結論同本人見面。

  (四)對黨組織認定本人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和所作處理決定有不同意見時,有權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對國家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認定本人所犯錯誤事實、性質和所作處理決定有不同意見時,有權向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上一級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三十八條 被檢舉、控告人在黨組織或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對其檢舉、控告過程中,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黨組織或國家行政機關查清被檢舉、控告的問題,如實提供情況和證人,接受檢查和詢問,主動交待問題。如有隱瞞、誣陷、抗拒等行為須承擔法律和紀律責任。

  (二)對所犯錯誤,必須正確對待,認真檢討,接受處理,不得違反組織決定。

  (三)尊重檢舉、控告人和承辦人員的權利和職責,如有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和承辦人員的行為,須承擔法律和紀律責任。

  第九章 信訪統計及要求

  第三十九條 認真填報信訪情況統計表。信訪情況統計是全面了解信訪情況,為分析黨風廉政、黨紀政紀狀況提供數據的一項重要工作,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信訪工作人員,必須做好這項工作。

  第四十條 填寫信訪情況統計表的要求(一)每月初都要認真填好信訪情況統計表,按時上報,做到及時準確。

  (二)信訪舉報數字統計到基層紀檢監察機關,具體要求按中紀委、監察部有關規定辦理。

  (三)信訪“三無”數,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間內,無信訪積案,無信訪老戶,無越級上訪戶的基層紀檢監察機關數。

  (四)上報此表要在單位名稱上加蓋紀檢監察機關公章,無信訪的單位要注明無信訪。

  第四十一條 四項指標和兩個達標覆蓋率的計算方法(一)中央紀委在第三次全國紀檢信訪工作會議上提出的4項指標的計算方法:

  (1)控申案件當年結案率=(當年結案數/當年承辦控申案件數)100%“當年結案數”是指當年承辦控申案件中已于當年結案的案件數。

  “當年承辦控申案件數”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承辦的上級要結果的、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向下要結果的及根據來信來訪提供的線索立案查處的和上年度遺留控申案件數之和。

  (2)控申案件按期結案率=(按期結案數/當年結案數)100%(3)控申案件優質結案率=(優質結案數/當年結案數)100%(4)信訪問題當年辦結率=(當年辦結信訪數/當年受理信訪數)100%“當年受理信訪數”是指上級交辦的、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遺留信訪數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訪數和紀檢監察職責范圍外的信訪數以及控申案件數。

  “當年辦結信訪數”是指當年受理的信訪中當年取得辦理結果(或通過工作使信訪人終止信訪活動)的信訪數。

  (二)市紀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紀檢信訪工作會議上提出的兩個達標覆蓋率的計算方法:

  (1)達標覆蓋率A=(已達標的鄉鎮街道紀檢機關數/鄉鎮街道紀檢機關總數)100%(2)達標覆蓋率B=(已達標的基層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紀檢機關數/基層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紀檢機關總數)100%第十章 信訪案件材料歸檔

  第四十二條 對檢舉、控告和申訴調查處理完畢后,承辦單位、交辦單位應按檔案工作的規定立卷歸檔。

  第四十三條 凡屬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的信訪案件,其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辦單位按照有關歸檔的要求辦理。

  第四十四條 凡屬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求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報情況或查處報結果的信訪案件,由上級立卷歸檔。信訪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一)檢舉、控告信訪案件立卷必備材料包括:

  (1)原信訪件或來信摘要件。

  (2)批轉函公文及底稿。

  (3)調查報告和組織處理結論。

  (4)檢舉、控告人和被檢舉、控告人對查處結果的意見以及承辦單位組織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

  (5)對被檢舉、控告人組織上已令其檢討或給予處分的,應附有當事人的檢討材料或處分決定以及當事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和組織上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

  (6)呈報機關的審查意見。

  (7)立案機關同意結案的審批意見。

  (8)與案件有關的批示、電話及會議記錄等有關材料。

  (二)申訴案件立卷的必備材料包括:

  (1)申訴人原信訪件或來信摘要。

  (2)批轉函公文及底稿。

  (3)原處分決定和復議或復查報告及結論。

  (4)申訴人對復議、復查結論的意見。如果申訴人提出不同意見時,應附有承辦單位對這些不同意見的說明。

  (5)呈報機關的審查意見。

  (6)立案機關同意結案的審批意見。

  (7)與案件有關的批示、電話和會議記錄等有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 信訪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書管理要求立卷歸檔。

  第四十六條 信訪檔案保存期限(一)永久類:

  (1)歷年信訪工作的公文、會議材料、信訪登記卡片(或登記表、本)等。

  (2)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訪案件。

  (3)同級黨委及本級紀委書記批示的重要信訪案件。

  (4)黨紀、政紀處分申訴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級黨委管理的干部重要問題的查處材料。

  (二)長期類(10-20xx年):

  (1)同級黨委管理的干部一般問題的材料。

  (2)下級黨委管理的干部重要問題的材料。

  (三)短期類(3-5年):其他黨員、行政監察對象一般問題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復信和無處理價值的信,保存一年后銷毀。

  (五)信訪檔案材料需要銷毀時,要經本級紀委主管信訪工作的領導批準。

  (六)區、縣、局、總公司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檔案保存期限,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信訪文書工作

  第四十七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室的文書工作由一位室領導分管,內勤負責辦理文書收發、文書催辦、印鑒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條 文書收發(一)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各檢查室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回報的信訪案件查處情況和查處結果,領導對《簡報》、《摘編》、《要信摘報》、送閱件、交辦件的批示;信訪業務的來往函件等,一律由內勤或兼管文書工作的人員接收登記,然后轉送有關承辦人員或室、機關領導。

  (二)信訪工作中形成的上報下發材料,包括信訪簡報、要信摘報、轉辦函、送閱件、工作總結、會議紀要和專題材料,統由內勤、文書收發人員以機要件登記發送。

  (三)內勤或兼管文書收發人員,根據室或機關領導的要求,及時做好文書統計;做好本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等領導對《簡報》、《摘編》、《要信摘報》、送閱信件的指示、辦理意見的登記和轉送工作。

  第四十九條 文書催辦(一)外部催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室內勤或兼管文書工作人員,根據本機關的具體規定,對上級、本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求報告查處情況或查處結果而未報的信訪案件,每年列表集中催辦1-2次。

  (二)內部催辦:送請領導閱示的信訪件、《摘編》、報告等材料,及時提醒有關人員抓緊辦理。

  第五十條 信訪室公章使用范圍(一)本室公章只限與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洽商處理信訪問題的函件;催辦信訪案件的函件;本室業務工作的通知;本室工作人員外出聯系工作的介紹信

  (二)來信來訪專用章用以轉辦信訪件;給信訪人復信。

  (三)使用信訪室公章須經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核準。

  (四)公章由信訪室內勤或主管文書工作人員保管,要嚴格履行公章使用登記手續,如發現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時指出,必要時報告室領導。

  (五)嚴禁在空白紙上蓋公章。

  (六)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案件查處情況或結果以及超出信訪室職權范圍的業務聯系事項,應使用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公章,按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公章使用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文印打字管理(一)信訪室需打印的《摘編》、《簡報》、各種報告等材料,須經室主任、主管或書記批準。

  (二)打印材料由信訪室內勤或主管文書工作人員送打字室打印,并負責協助承辦人校對、取件、分發工作。

  第十二章 守則

  第五十二條 紀檢監察信訪工作人員守則(一)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紀檢監察業務和信訪工作知識,學習經濟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識,全面提高素質,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切實為群眾辦實事,樹立堅強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責任感,認真處理群眾來信和接待來訪,給群眾以負責的答復,努力滿足群眾的正當要求;把對領導負責和對群眾負責統一起來,切實做好本職工作。

  (三)模范執行黨的踐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自覺遵守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實事求是,剛正不阿,伸張正義,關心群眾疾苦,敢為群眾說公道話。

  (四)與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單位聯系工作,催辦案件,研究問題,要出以公心,平等協商,尊重別人,不回避矛盾,不強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礎上解決問題。

  (五)嚴守機密,不向無關人員泄露信訪件的內容和案情。

  (六)積極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黨紀、政紀條規,過細地做好上訪群眾的思想工作,對堅持過高要求和反映問題不實的上訪群眾,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施之以愛,導之以規;進行批評教育時,不訓斥,不挖苦,不諷刺,做到處理一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是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關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和監察部關于《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的實施細則,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必須遵照執行。

  第五十四條 各區、縣、局、總公司,高等院校紀檢監察機關和市紀委各紀工委,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細則》的補充規定,報中共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由中共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8日制定的《北京市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信訪工作細則》同時撤銷。其他有關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規定,如有同本《細則》相抵觸的,按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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