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實施細則以及詳解(精選3篇)
gsp實施細則以及詳解 篇1
問: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有關業務和管理崗位的質量責任;(二)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陳列、養護等環節的管理規定;(三)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的規定;(四)藥品銷售及處方管理的規定;(五)拆零藥品的管理規定;(六)特殊管理藥品的購進、儲存、保管和銷售的規定;(七)質量事故的處理和報告的規定;(八)質量信息的管理;(九)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十)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十一)服務質量的管理規定;(十二)經營中藥飲片的,有符合中藥飲片購、銷、存管理的規定。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購進、儲存等方面的規定外,應與藥品零售企業有關制度相同。
問:《細則》中對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企業人員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要求,對企業人員進行繼續教育。
《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相關人員以及營業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營業場所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六十條規定,用于藥品零售的營業場所和倉庫,面積不應低于以下標準:(一)大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100平方米,倉庫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50平方米,倉庫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40平方米,倉庫20平方米;(四)零售連鎖門店營業場所面積40平方米。
《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營業場所應寬敞、整潔,營業用貨架、柜臺齊備,銷售柜組標志醒目。
問: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設施設備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配備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潔衛生的藥品調劑工具、包裝用品,并根據需要配置低溫保存藥品的冷藏設備。
《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銷售特殊管理藥品的,應配置存放藥品的專柜以及保管用的設備、工具等。
《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的倉庫應與營業場所隔離,庫房內地面和墻壁要平整、清潔,有調節溫、濕度的設備。
《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藥品檢驗室的,其儀器設備可按本細則第二十條對小型藥品批發企業的要求配置。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藥品購進、驗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要求購進藥品,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藥品零售連鎖門店不得獨立購進藥品。
《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本細則第二十二九條、三十條、三十二條的相關要求進行藥品驗收。
《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在接收企業配送中心藥品配送時,可簡化驗收程序,但驗收人員應按送貨憑證對照實物,進行品名、規格、批號、生產廠商以及數量的核對,并在憑證上簽字。送貨憑證應按零售企業購進記錄的要求保存。
驗收時,如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及時退回配送中心并向總部質量管理機構報告。
《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購入首營品種時,如無進行內在質量檢驗能力,應向生產企業索要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送縣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品儲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七十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儲存藥品,應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四十五條進行。
對儲存中發現的有質量疑問的藥品,不得擺上柜臺銷售,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進行處理。
問: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陳列藥品方面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營業店堂陳列藥品時,除按《規范》第七十七條的要求外,還應做到:
(一) 陳列藥品的貨柜及櫥窗應保持清潔和衛生,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二) 陳列藥品應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整劑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三) 對陳列的藥品應按月進行檢查,發現質量問題要及時處理。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藥品銷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國家藥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銷售藥品。
(一) 營業時間內,應有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執業藥師或其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二) 銷售藥品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藥品。無醫師開具的處方不得銷售處方藥。
(三) 處方藥不應采用開架自選的銷售方式。
(四) 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執業藥師或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五) 藥品銷售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
《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銷售的中藥飲片應符合炮制規范,并做到計量準確。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服務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照本細則第五十條,做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工作。
《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營業店堂內進行的廣告宣傳,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在營業店堂明示服務公約,公布監督電話和設置顧客意見簿。對顧客反映的藥品質量問題,應認真對待,詳細記錄,及時處理。
問:《細則》中提到的"批發企業"指的是什么?
答:《細則》中提到的批發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或是非專營藥品的企業法人下屬的藥品批發企業。
問:《細則》中提到的"企業規模"的具體含義是什么?
答:《細則》第七十八條指出,細則中所指企業規模的含義是:
(一) 藥品批發或零售連鎖企業
1. 大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20xx0萬元以上;
2. 中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0萬元~20xx0萬元以下。
3. 小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0萬元以下。
(二) 藥品零售企業
1. 大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
2. 中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1000萬元;
3. 小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萬元以下。
以上企業規模的劃定,僅適用于本《細則》。
gsp實施細則以及詳解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省市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求,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選人用人機制,激勵全縣廣大黨員干部勇于擔當、主動作為、奮力拼搏,凝聚鎮巴追趕超越、加快“五個鎮巴”建設、同步全面小康強大合力,根據中央《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陜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漢中市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和《鎮巴縣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以及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重點解決縣管領導干部在推進“五個鎮巴”建設中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和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大力營造尚實干、敢作為、勇擔當的良好氛圍。干部正常提拔使用和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及違紀違法的,按照黨紀政紀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條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過不勝任崗位調整、工作不力調整、不適應擔任現職調整、不能正常履職調整四個方面疏通下的渠道。調整方式主要有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和降低職級等。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人崗相適、人盡其才,權責一致、黨政同責,于法周延、于事簡便的原則。
第二章 不勝任崗位調整
第五條 主要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扶貧績效考核結果進行調整。
第六條 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調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二)年度考核領導班子被評為差等次,經組織考察認定存在問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
(三)年度考核領導班子測評總體評價“好”和“較好”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認定不勝任現職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四)縣委全委會對鎮(街道辦)黨政正職、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測評中連續兩次處于末位的;
(五)市考縣指標連續兩年排名全市后3名或山區縣末位的單位分管領導干部;
(六)個人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或者測評總體排名靠后,經組織認定不勝任現職的;
(七)個人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或者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
第七條 依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結果調整的情形:
(一)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連續兩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縣級主要承辦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二)人均固定資產投資、城鄉居民收入及其增速,連續兩年綜合排位在全縣后3名的鎮(街道辦)、排全市后3名的縣級部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三)上述單項指標考評連續兩年排名在全市后3位或全縣末位的單位分管領導干部。
第八條 依據扶貧績效考核結果調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鎮(街道辦)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二)扶貧績效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鎮(街道辦)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三)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于90%、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低于80%的黨政領導干部;
(四)幫扶單位包村扶貧工作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第三章 工作不力調整
第九條 主要依據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以及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點任務等推進不力的情形進行調整。
第十條 依據生態環境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受到中、省、市通報批評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
(二)對本鎮(街道辦)、本單位、本系統發生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
(三)未按規定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沒有完成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或者發生環境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
第十一條 依據安全生產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二)工作領域內連續兩年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3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縣級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三)一年內發生2起三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連續兩年發生二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縣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四)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組織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有關領導干部;
(五)一年內發生3起以上較大森林火災責任事故的鎮(街道辦)分管領導干部;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森林火災責任事故的縣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第十二條 依據維穩綜治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二)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出問題,或嚴重影響我縣聲譽的集體赴省進京上訪事件的鎮(街道辦)、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三)連續兩年被上級單位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頓單位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 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委關于黨的建設的決策部署不認真、任務落實不到位,經督促后仍無改進,受到縣委或市級有關單位通報批評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二)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領導班子不團結、內耗嚴重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三)發生嚴重違規提拔干部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不正之風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市委、縣委通報批評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四)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全面過硬工程創建目標沒有按期完成,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引發重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市委通報批評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五)黨的基層組織戰斗力、執行力不強,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解決率和群眾滿意率不高,連續兩次在全縣基層黨組織“兩力兩率”測評中排名末位或在全市“兩力兩率”測評調查中造成不利影響的鎮(街道辦)有關領導干部;
(六)管轄范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市委、縣委通報批評的鎮(街道辦)黨委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七)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到位,查處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第十四條 依據推進“五個鎮巴”建設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對在工業翻番、農業倍增、全域旅游、文化振興、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商貿流通等方面連續兩年考核排名全縣末位的鎮(街道辦)或連續兩年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二)承擔省、市、縣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開工、完工的鎮(街道辦)、縣級責任單位有關領導干部;
第十五條 依據推進創建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在各類創建工作考核中,連續兩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干部;
(二)工作推諉扯皮、不負責任,措施不力、進展不明顯,嚴重影響全縣創建工作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干部。
第四章 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
第十六條 主要根據領導班子綜合研判和日常工作生活、重大事件的表現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在領導班子綜合研判中,領導干部民主測評總體評價較差票超過總票數三分之一的;或者測評總體排名靠后,經組織認定不勝任現職的。
第十八條 任職試用期滿考核,不同意正式任用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或者新選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中民主評議不滿意率超過三分之一的,或者任前“雙考”中成績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出現中央《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所列舉的五種問責情形、十種調整情形經問責或提醒、誡勉后沒有改正的領導干部。
第二十條 不按客觀規律辦事,不尊重實際,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搞形象工程,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領導干部。
第二十一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生活奢靡、貪賭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領導干部。
第五章 不能正常履職調整
第二十二條 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領導干部,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恢復健康后,參照原任職務層次做出安排。
第二十三條 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的領導干部,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應當予以免職。
第二十四條 因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本人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可安排到職責較輕的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或免職。
第二十五條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職一年以上的領導干部,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六章 調整的程序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條款之一的,對有關領導干部進行調整。按照職能分工,由縣級有關部門和鎮(街道辦)提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認定意見。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不及時報告的嚴肅追責。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調整的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告。各鎮(街道辦)、縣級有關部門對各自職責范圍內出現的上述情形,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縣委組織部。報告內容包括認定的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調整或問責追責建議。
(二)審核。縣委組織部對受理的報告認真審核,重點聽取有關單位黨委(黨組)、干部群眾和縣級分管領導意見,并聽取本人陳述意見,了解是否具有容錯情形,在此基礎上形成報告。
(三)報批。縣委組織部根據審核報告,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向縣委提出調整建議,縣委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做出調整決定。
(四)談話。縣委或縣委組織部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告知調整理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干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因不勝任崗位、工作不力調整和不適應擔任現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問責免職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被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后重新任用的應當從嚴把握,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七章 責任與紀律
第三十條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在縣委領導下,各級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應當堅持原則、敢于負責,及時提出調整建議。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準確提供考核結果和責任認定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被調整下來的干部應關心幫助,加強對其的跟蹤了解,堅持從嚴管理與關心愛護相結合,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防止干部“一調了之”。
第三十二條 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不得借機打擊報復,不得以組織調整規避紀律處分或以紀律處分代替組織調整。
第三十三條 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分清主觀原因與客觀條件,把不作為、亂作為與因客觀條件導致的問題區分開來,把能力素質差、干部群眾反映強烈與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響得票區分開來,支持干部敢于擔當,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保護干部干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將其列入專項檢查內容,作為考核黨委(黨組)書記履職盡責的重要評價項目。對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gsp實施細則以及詳解 篇3
按照重慶市農委、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20xx年陽光工程培訓項目實施方案》(渝農發〔20xx〕149號)的要求,根據我縣畜牧產業從業人員的實際情況,結合今年畜牧產業發展和畜牧項目實施,以實現提升農業勞動者素質和技能為培訓目標,云陽縣畜牧獸醫局擬舉辦“畜禽養殖員”職業技能及“肉羊驅蟲補飼、仔豬早期誘食”專項技術的陽光培訓,并制定年度培訓活動的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推動現代畜牧業發展為重點,以提高農牧業科技創新能力和農牧業先進實用技術普及應用為目標,切實轉變農牧業科技培訓方式,集中優勢力量,逐步形成農牧業科技培訓長期、高效、規范的運行模式和培訓機制。加強對管理者、生產者和科技服務人員的農牧業科技培訓實施力度,全面提高畜牧從業人員的農牧業科技素質,為我縣現代畜牧業的快速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二、培訓目標
通過培訓,讓參訓人員進一步樹立科學發展觀,學習現代畜牧產業發展理論和政策法規,掌握現代畜牧業新技術、新知識,更好地發揮推廣技術、促進生產、傳播畜牧業科技知識的作用,著力提高參訓學員的畜禽養殖技術水平,促進畜牧業向圈舍標準化、養殖設施化、品種良種化、管理規范化、防疫程序化方向發展,推動畜牧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三、培訓對象、任務與時間
20xx年度陽光工程培訓受訓學員選擇年齡在16-55周歲,身體健康,遵紀守法,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云陽縣豬牛羊發展重點鄉鎮的農民技術骨干,共計850名。20xx年我縣畜牧業陽光工程分為農業職業技能培訓和農業專項技術培訓。
農業職業技能的培訓對象:一是畜牧生產服務人員即畜禽養殖員100名;二是針對云陽縣4個市級畜牧專業合作社培訓社員150名;其中:云陽縣農壩鎮富農山羊專業合作社50名、云陽縣宏發肉牛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30名、云陽縣農壩鎮富農山羊養殖專業合作社40名、云陽縣愛華養殖專業合作社30名。
農業(畜牧)職業技能培訓250人,分為4期6個培訓班,每期培訓時間為4天,每天凈培訓時間不少于6小時。
農業專項技術培訓的主要對象是從事畜禽養殖的從業人員。農業專項技術培訓600人,主要是對廣大畜禽養殖戶進行實用技術普及性培訓,以主推品種、配套養殖技術、側重肉羊驅蟲補飼技術、仔豬早期誘食技術為主要培訓內容。采用理論教學和實踐操作相結合的集中培訓方式,每班培訓2次。全部培訓任務在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
20xx年陽光工程培訓在開展技能培訓的同時,輔助開展以國家畜牧產業政策法規、現代畜牧業發展和畜牧業產業化發展等畜牧業新知識、新信息為主要內容的引導性培訓,提高農民科學養畜技術水平和解決畜牧生產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培訓機構與師資隊伍
根據《重慶市20xx年陽光工程培訓項目實施方案》(渝農發〔20xx〕149號)中對陽光工程培訓機構的要求,云陽縣畜牧獸醫局確定云陽縣畜牧技術推廣站為云陽縣20xx年度(畜牧業)陽光工程培訓機構。
云陽縣畜牧技術推廣站是云陽縣畜牧獸醫局的直屬事業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公辦機構,具有雄厚的教學師資力量,現有職工17人,其中有研究生4人、大學學歷7人、專科學歷8人;現有高級畜牧師3人、中級畜牧師6人。畜牧技術推廣站主要負責全縣畜牧技術的推廣和實施,熟悉全縣各鄉鎮的畜牧養殖業的發展特點,又有鄉鎮畜牧獸醫站配合,可以根據各鄉鎮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畜牧技術培訓,達到良好的培訓效果。
五、教學班設置與教學安排
(一)20xx年畜牧業陽光工程職業技能培訓擬在雙江街道、農壩鎮、票草鎮、路陽鎮---共四期設置教學班6個,合計培訓250人。
(二)20xx年畜牧業陽光工程農業專項技術培訓擬在票草鎮、雙龍鎮、南溪鎮、清水鄉、水口鎮、高陽鎮6個鄉鎮12個村開展肉羊驅蟲與補飼和仔豬早期誘食專項技術培訓,培訓以村為單位,每村培訓農民不少于50人,培訓時間累計1-2天,全年不少于2次,根據農時季節分段培訓,培訓方式以面對面、手把手現場示范指導為主。
六、培訓方式與方法
集中培訓與現場觀摩二位一體,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課堂教學與實際操作相結合,教師講授與學員討論相結合,主要采取課堂講授、研討交流、現場教學、實際操作等多環節教學法,堅持集中統一培訓與現場實習指導,確保教學質量。
七、培訓考核與發證及檔案管理
學員需參加全程各環節教學活動,遵守校級班規,按規定考試考核合格的學員,可獲得由重慶市農委統一印制的培訓結業證書。積極開展農業(畜牧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按市里對陽光培訓的職業技能鑒定不低于受訓學員10%的要求,我局今年對生豬人工授精員培訓開展技術鑒定,其鑒定量為25人以上。
檔案是陽光工程檢查驗收的重要依據,是陽光工程管理的重要環節,要對培訓檔案進行整理、歸檔和保管,做到陽光工程培訓各個環節的資料完整齊全,各任課教師要有教學日志,每個教學班的班長要負責寫班志,并將這兩份材料放入檔案中。
八、培訓資金的使用
中央財政對農業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600元/人,對農業專項技術培訓補貼資金為150元/人,20xx年我局有農業職業技能受訓學員250人,農業專項技術受訓學員600人,20xx年云陽縣畜牧業陽光工程培訓合計補貼資金240000元。計劃用于學員教材及資料費等27500元,學員組織費用37000元,學員食宿(補貼)費用108000元,教師授課費用及食宿費30000元,油料費20xx0元,培訓檔案、審計及雜支費用15000元,學員技能鑒定費2500元。
九、陽光工程培訓保障措施
培訓資金嚴格按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使用資金和接受監督,嚴格按照《重慶市20xx年陽光工程培訓項目實施方案》(渝農發〔20xx〕149號)的要求,將陽光工程培訓經費用于用于:學員食宿及誤工補助費、教室租金、教務雜支費、教材費、證書費、教師講課費及食宿費、檔案制作費、培訓所需的交通費等開支等方面的支出,做到專款專用,專賬專戶、實行財政報賬制。
根據渝農發〔20xx〕149號陽光工程培訓要求,建立建全六項制度,嚴格開展陽光工程培訓監管:
(一)公示制度
將我局20xx年度承擔的陽光工程培訓實施方案,掛在云陽縣畜牧獸醫局網站,向全縣公布陽光工程培訓任務、陽光工程培訓機構、培訓專業、培訓時間和聯系電話等內容,并通過全縣各鄉鎮畜牧獸醫站廣泛宣傳,方便群眾就近參加培訓。同時,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二)臺帳登記制度
按20xx年陽光工程培訓臺賬建立每期培訓班的培訓臺帳和按回收數量超過學員數量50%的參訓學員滿意度測評表,在每次培訓結束后由培訓學員和班主任老師分別簽名,報縣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作為檢查驗收培訓情況的重要依據。
(三)培訓監督形式
農業職業技能培訓要實行“二堂課”監督制度,上好開班第一堂課,到班上核實學員身份,講解國家實施陽光工程的重要意義;中間抽查一堂課,主要了解學員變動情況及受訓農民對培訓的評價,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整改。要在認真執行“二堂課”制度的基礎上,一式兩份填寫陽光工程培訓“二堂課”登記表,一份帶回陽光培訓歸檔,一份交培訓機構與該班其他培訓檔案一并歸檔備查。
農業專項技術培訓要有村領導和鄉鎮農業服務中心領導簽批單,每個培訓班要有開辦和結業的合影照片,對農業專項技術培訓要做到雙重監督。
(四)信息報送制度
每月10日前,培訓機構要完成各地培訓信息的審核工作,隨時報送培訓工作簡訊、先進典型等宣傳信息。7月份31日前報送半年工作總結,年底報送全年培訓工作總結。培訓機構在11月30日前必須完成報送。
(五)檢查驗收制度
云陽縣農業和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陽光工程項目日常監督檢查。利用陽光工程監管系統,通過網絡、電話和實地調查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管,確保培訓項目規范實施。陽光工程檢查小組要對各班次進行檢查驗收,并檢查培訓檔案,核實培訓臺賬,對受訓學員進行不少于5%的人數進行面對面抽查,不少于10%的人數進行電話抽查,并出具檢查驗收報告。
(六)總結報告制度
陽光培訓完成培訓后,及時提交正式的工作總結,并請縣級審計部門或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并向市農委上交一份審計報告原件。
十、強化組織領導
根據20xx年陽光工程新的培訓內容和工作需要,為加強對陽光工程工作的組織領導,組建云陽縣畜牧獸醫局陽光工程檢查驗收小組,由縣畜牧獸醫局局長謝光明任組長、分管副局長周祚平和縣畜牧技術推廣站負責人為成員,并落實助理獸醫師萬向具體負責陽光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