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黨支部黨務公開實施細則(通用3篇)
社區黨支部黨務公開實施細則 篇1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xx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發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加強黨內監督,積極推進黨內基層民主建設,最大限度地擴大黨員群眾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增強黨務工作的透明度,充分調動黨員、群眾參與我市“三區”開發和“四業”提速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社區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為推動社區各項事業的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
二、基本原則
1、服務發展原則。緊緊圍繞發展大局,通過開展黨務公開,密切黨群關系,凝聚廣大黨員合力,充分調動廣大黨員創業創新的積極性,提高社區黨組織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
2、依法依紀原則。按照《黨章》和黨的方針政策及有關黨內法規,依法依紀進行公開。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使黨務公開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3、真實公正原則。尊重和保障黨員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的有關監督制度,堅持實事求是,面向基層,面向群眾,不回避予盾,不避重就輕,內容真實可信,結果公平公正。
4、注重實效原則。要講求形式和效果的統一,堅持從實際出發,增強黨務公開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既方便黨員知情參與,又保障黨員民主權利。
5、積極穩妥原則。推行黨務公開,既要積極實踐,勇于創新,又要科學安排,規范操作。要善于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提高,拓展深化,加強制度建設,健全長效機制。
三、公開內容
(1)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的情況,本級黨組織對重大問題決策的情況;
(2)社區支部班子建設情況及年度黨建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班子成員工作分工情況;
(3)社區干部履行職責、廉潔自律、考核獎懲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開展情況;
(4)黨內選舉、發展黨員、民主評議、評比表彰、違紀黨員處理情況;
(5)黨員參加“三會一課”、結對幫扶、設崗定責、繳納黨費情況;
(6)群眾反映突出問題解決落實情況;
(7)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四、公開辦法
(一)公開形式。
1、日常式公開。通過設置黨務公開欄、宣傳欄、辦事指南、召開會議、上傳到社區博客等形式,向黨內外公開黨內事項。
2、互動式公開。通過開通熱線電話,開展“領導接待日”活動,設置黨員服務窗口,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黨員群眾大會、聽證會等形式,為黨員群眾咨詢政策、釋疑解難、表達意見、諫言獻策、辦理事項提供平臺,促進黨群干群之間的交流和互動。
3、點題式公開。通過設置“點題欄”、“意見箱”等方式,收集黨員群眾需要了解的黨務情況及意見建議,在一定期限內予以解答公開或反饋。
(二)公開時限
1、長期公開。主要指黨的有關政策、黨組織議事規則、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辦事機構等具有穩定性的內容。如遇修訂、調整,應當及時更新。
2、定期公開。主要指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的常規工作。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更新的周期,原則上每季度公開一次。
3、分期公開。主要指動態性、階段性的工作,根據進展情況分期逐段公開。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階段公開外,還應在工作結束時進行總結性公開。如為民辦實事、重要工作進展落實情況等,
4、即時公開。主要指臨時性、應急性工作,如先優推薦(選)情況,低保、廉租房初審情況,扶貧救助物資發放情況等內容,應及時進行公開。
(三)公開程序。按照黑辦發[20xx]2號《關于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實施意見》中規定的程序辦事,避免隨意性,保證黨務公開工作的規范運作。
1、提出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每次公開的具體內容由支委提出,支部會議討論確定,并對所提供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審核確定。社區黨支部書記對支委會討論提出的公開內容進行審核,重要事項需要報請上一級黨組織審核的,按照規定報審。
3、實施公開。及時公開已經審核的公開內容,日常性公開依照公開目錄進行,目錄外需要公開的事項制定工作方案,報上一級黨組織備案。
4、處理反饋。通過設置黨務公開意見箱、設立接待窗口、開通熱線電話等方式,廣泛收集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建議,認真分析研究、切實處理整改、及時溝通反饋,必要時以適當方式公開。
5、歸檔管理。將黨務公開的內容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建議及處理情況等資料,及時登記整理、歸類立卷建檔備查。
五、組織領導
黨務公開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注度高, 為扎實推進我社區黨務公開工作,確保達到預期的效果,社區黨支部成立了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社區黨支部書記王斌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居委會主任牛月蘭同志擔任,成員為劉德仁、王忠、高延池。
社區黨支部黨務公開實施細則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走質量興縣、名牌強縣之路,引導、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跨越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延津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縣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勵,主要授予在延津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為基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做到好中選優。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每2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縣長質量獎”根據企業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政策,確定授獎獎項。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成立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主任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政府分管副主任和縣質監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縣發改委、縣工業局、縣質監局、縣科技局、縣農業局、縣財政局、縣工商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環保局、縣統計局、縣藥監局、縣衛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和評審組。評審辦設在縣質監局,評審辦主任由縣質監局局長兼任。評審組由具備資質的評審員組成。
第六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縣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評審結果,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七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制訂“縣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縣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縣長質量獎”申請;
(三)組織制(修)訂“縣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庫,并按評審需要,組建評審組;
(四)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五)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
(六)向評委會報告“縣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八)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九)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規范使用獲獎榮譽。
第八條 評審組由3名(含3名)以上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企業或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二)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九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縣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3年以上,取得國家規定應取得的相關證照;
(二)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指標在國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三)連續三年經縣級以上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未發生虧損及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企業或組織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節能減排等方面,走在國內同行業或省內前列;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無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縣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按標準量化評分。“縣長質量獎”逐步引入顧客滿意度指數(CSI)測評,并將測評結果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為保證“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縣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和專家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每屆評審由評審辦發出申報“縣長質量獎”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縣長質量獎”申請。
第十五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愿基礎上,按照“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填寫《延津縣縣長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經縣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評審辦。
第十六條 評審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實施細則,對資料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經申請企業或組織確認后,由評審組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并提出建議擬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 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委會。評委會審議后,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擬獎初選對象。
第十九條 評委會對擬獎初選對象在縣電視臺上進行公示,限期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委會審查。
第二十條 經初選公示和異議處理后,評委會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及時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準。
第六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省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在省財政獎勵100萬元,市財政獎勵50萬元的同時,縣財政再獎勵10萬元;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在市財政獎勵50萬元的同時,縣財政再獎勵5萬元;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縣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頒發獎杯、證書和獎金。獎金金額為每個企業或組織1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縣長質量獎”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列入預算、專項支出,評審經費列入“質量興縣”專項經費,由縣財政支出。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的,由評委會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在縣電視臺予以曝光,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努力為我縣經濟協調健康跨越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第二十五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或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但須注明獲獎年份。企業或組織在其產品宣傳中不得使用該稱號。
第二十六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經評審辦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由評委會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和證書,并予公告:
(一)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三)產品在國家、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不合格的;
(四)經濟效益下滑,出現虧損的;
(五)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參與“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評定的“縣長質量獎”有效期為2年。期滿后,經復評合格繼續有效(復評視同重新申報),并頒發“縣長質量獎”獎杯、證書,但不再重復頒發獎金。
第二十九條 被撤銷“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5年內不予受理“縣長質量獎”申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獲得“省長質量獎”或“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不再參與“縣長質量獎”評選,獎勵辦法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社區黨支部黨務公開實施細則 篇3
為了進一步加強園風建設,穩定教學秩序,加強制度建設,使教職工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總則:
1、病假、事假天數按實際工作日計算。
2、婚假、喪假、放環假天數連續計算。
二、細則:
(一)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憑醫療單位證明,并經園領導批準,如果急癥當天之內應電話聯系并補交病假條。
2、病假,一天扣發40元,如用調休單替代,不扣工資并視作全勤。
3、教師病假滿7天,扣發半個月班主任費;病假滿半個月以上,扣發全月班主任費。
4、超過6個月,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事假:
1、教職工因事請假,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園領導批準。
2、事假天數按實際工作日計算,一天扣發工資60元。
3、一學期中事假超過5天者,從第6天起扣發工資120元/天。
(三)曠工:
1、教職工未經準假擅自不上班,或對安排的正常工作不接受,做曠工處理。
2、曠工一天扣工資200元,當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其他假
1、公假:因公外出,視作全勤。
2、婚假3天,必須在婚期前后三個月內連續使用。視作全勤。
3、晚婚假10天,獎勵7天不扣(開具調休單),視作全勤。
4、喪假3天,視作全勤。
5、晚育:獎勵30天晚育假。
6、產假:按上級規定發放。
7、哺乳假及取、放環假:按本園《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五)遲到、早退、中出
1、學期中2次遲到或早退在5分鐘以上應主動向園領導說明情況取得諒解。第三次起視作事假處理。
2、上班發現擅自外出作事假處理,第一次進行批評教育,第二次起視情節輕重扣獎50—100元。
(六)看病:
教職工看病不占用上班時間,特殊情況需經園領導同意酌情處理。
(七)照顧假:
1、根據教職工工作年限將適當照顧,每學期照顧假為:對工齡在5年以下的照顧1天;6~20xx年的照顧2天;11~20xx年的照顧2.5天;16~20xx年的照顧3天;21~20xx年的照顧3.5天;20xx年以上的照顧4天。
2、懷孕滿7個月及以上并能堅持上班的女教工,每天減少1小時工作時間,直至生產。
(八)調休:
1、調休應提前半天向園領導提出申請,在不影響幼兒園及班級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同意且在完成本人當天工作量的情況下利用空班時間調休。
2、連續利用空班時間調休最多不超過兩天。特殊情況需經園領導同意后酌情處理。
(九)代班:
1、教職工因病、因事、因公外出造成缺課,由園領導或各條線負責人安排。
2、教師代班半天發代班費30元,中午休息代班作調休。后勤代班1天發代班費30元,半天15元。
三、附則:本細則于20xx年4月23日由幼兒園第四屆第六次教代會討論通過,并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