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考核細則(精選3篇)
鄉村醫生考核細則 篇1
為了鞏固農村三級醫療保健網絡,穩定鄉村醫生隊伍,保障農村居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xx〕13號)、《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于鄉村醫生享受津貼補助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綜[20xx]320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實施鄉村醫生年度考核工作,現將年度考核工作的實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認真做好鄉村醫生年度考核工作。
各相關醫療衛生單位要從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及《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的高度上來認識實施鄉村醫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成立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施本轄區鄉村醫生年度考核工作。講求實效,本著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并將考核的等次與《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于鄉村醫生享受津貼補助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和《農村衛生工作責任書》等文件規定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堅持標準、客觀、準確地確定等次
1、考核對象:所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在衛生所(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含取得臨時鄉村醫生證書的)、助理執業醫師或執業醫師。
2、優秀等次比例:各相關醫療衛生單位應按本轄區鄉村醫生總數的5%確定優秀等次。
3、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不參加年度考核:
①本年度因病休息或因事經批準請假半年以上的。
②擅自離崗超過三個月的。
③本年度已批準退休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優秀等次:
①擅自招聘未經注冊的工作人員,衛生所(室)負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②衛生所驗證成績不達標的,衛生所(室)負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不合格等次:
①以醫謀私,索賄行賄的。
②出現嚴重醫療差錯或醫療事故的。
③不服從工作調配或不履行義務的。
④違法違紀的。
⑤全年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三、考核等次劃分:
90分以上為優秀;75-89分之間為稱職;75分以下為不稱職
四、考核結果的使用:
1、考核優秀的:全額發放鄉村醫生津貼并發給年度獎金200元(由各衛協分會提供),可以繼續執業。
2、考核稱職的:全額發放鄉村醫生津貼,可以繼續執業。
3、考核不稱職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不發放鄉村醫生津貼。
五、工作要求:
鄉村醫生年度考核工作,是我市農村衛生管理工作的一項新舉措,是落實《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具體表現。鄉村醫生的考核,每年組織一次。各相關單位一要把鄉村醫生年度考核與《室衛生所(室)管理考核標準》工作有機地結合,采取有效措施開展考核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等的意見。二要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并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三要成立以院長為組長的考核領導小組,按時保質地完成任務。考核結束后,應將鄉村醫生考核登記表(一式兩份)報送市衛協會審核確認并歸檔。
鄉村醫生考核細則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范鄉村醫生考核,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更好地為廣大農民健康服務,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醫生考核,是指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鄉村醫生從業情況定期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鄉村醫生。
第四條 考核應當堅持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鄉村醫生考核工作。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核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核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考核機構
第七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鄉村醫生考核委員會,負責鄉村醫生考核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八條 考核委員會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縣、鄉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管理及衛生技術人員組成。考核委員會可在鄉鎮衛生院設立考核小組,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條 考核委員會應當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十條 鄉村醫生考核包括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兩方面內容。
第十一條 業務考評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二)業務水平;
(三)學習培訓情況;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職業道德評定主要包括醫德醫風情況。考核委員會在評定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所在村村民委員會、鄉村醫生和村民的意見。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個人述職;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業務水平測試;
(四)職業道德評議。
第十四條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核委員會應當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鄉村醫生;
(二)考核委員會按照上述第十三條規定的考核方式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
(三)考核委員會綜合評定考核結果;
(四)考核委員會向鄉村醫生送達書面考核結果;
(五)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簽署意見;
(六)考核委員會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核結果。
鄉村醫生因特殊情況需要暫緩考核的,向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考核委員會批準同意后,予以暫緩考核。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認為考核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員會申請回避。理由正當的,考核委員會應當予以準許。考核人員與接受考核的鄉村醫生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中的"考核記錄"欄。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評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考核委員會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鄉村醫生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鄉村醫生本人。復核意見為最終考核結果。鄉村醫生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以不正當手段通過考核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
(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鄉村醫生考核結果在鄉村醫生所在鄉鎮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鄉村醫生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本辦法開展鄉村醫生考核工作的,應當責成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改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鄉村醫生考核表》、《鄉村醫生考核復核表》由衛生部制定統一樣式。
第二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鄉村醫生考核細則 篇3
為認真貫徹落實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和《省〈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文件精神,做好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加強醫師執業管理, 規范醫師執業行為,提高醫師素質, 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結合我院實際, 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及職責
成立醫院醫師定期考核委員會,并設立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公室。
醫師考核委員會人員組成:
主任:
副主任:
委 員:
醫師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醫師考核工作制度,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
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醫務科。
考核辦公室負責對全院執業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考核結果及醫師注冊數據匯總,上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考核對象和時限
(一)考核對象為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本院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醫師類別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
(二) 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或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提前進行考核。醫師在考核周期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三)每年對執業注冊滿兩年的醫師進行考核,一般在本年度的12月開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3月底前將《醫師定期考核結果登記表》,報送至注冊機關,并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其本人。在考核周期內,考核不合格需再次考核,擬變更執業地點或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應當由醫院醫務科通知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提前進行考核。
三、考核內容和標準
(一)考核內容
醫師定期考核內容分為三個部分:工作成績考核、職業道德評定和業務水平的測評。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醫師的考核還應包括《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
工作成績考核內容包括:醫師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考核期內完成工作數量、質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況。
職業道德評定內容包括:醫師執業中堅持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以及醫德醫風、醫患關系、團結協作、依法執業情況以及衛生部《關于建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等。
業務水平測評內容包括:業務水平考核根據執業醫師的級別、類別和專業區別對待,重點測評法律法規和“三基”(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業務水平測評分為臨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衛生法規、專業知識綜合筆試考核兩部分。
(二)考核標準:
1、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1)與考核醫師上一年度考核情況及平時考核、考評結果相結合進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考評制度,作為對醫師進行職業道德評定的依據。
(3)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考核由考核醫師所在科室負責提出評定意見,報人事科進行復核。
2、業務水平測評
業務水平測評可以采用以下幾種形式:
(1)個人述職;
(2)有關法律、法規考核或考試;
(3)相關專業知識考核;
(4)相關專業技能操作考試;
(5)檢查其本人書寫的醫學文書;
(6)患者評價和同行評議;
(7)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
具體要求按省衛生廳醫師定期考核標準進行。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實施前
1、考核辦公室于考核日前60日將考核事宜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醫師,同時上報醫師注冊機關。
2、醫師注冊機關在接到上述報告10日內向考核辦公室提供名單內醫師考核周期內行政處罰情況。
(二)考核實施
考核程序包括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簡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2)具有20xx年以上執業經歷,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3)具有副主任醫師及以上技術職務者,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4)醫師離退休后由本單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對符合簡易程序考核的醫師,由本人從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三個方面書寫述職報告,所在科室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由人事科進行復核,報院考核辦公室審核批準。
2、對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醫師,先由其從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三個方面書寫述職報告,科室對其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并于業務水平測評日前30日報人事科復核;復核合格后,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進行業務水平測評。
(三)考核實施后
1、考核辦公室考核結束后30日內,將《醫師定期考核結果登記表》和《醫師定期考核表》反饋考核委員會,并通知醫師本人;同時按要求將《醫師定期考核結果登記表》報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2、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30日內,向考核辦公室提出復核申請。考核辦公室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考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
五、執業行為和考核結果記錄
(一)考核辦公室要為被考核醫師建立醫師定期考核檔案,按《醫師定期考核檔案》填表及歸檔說明建立醫師檔案,將醫師執業行為記錄(包括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及《醫師定期考核表》及時存入其檔案中。檔案的建立和日常的管理由醫院醫務科負責。
良好行為記錄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縣級以上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務及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或有《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即為不合格。
(二)每次考核結束后30日內,醫院考核辦公室及時將被考核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報送到注冊機關。如考核不合格,經培訓3-6個月后再次進行考核,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則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其執業注冊,收回其《醫師執業證書》。
七、監督管理
醫院醫師定期考核委員會負責監督考核辦公室的考核工作,在考核辦公室考核工作結束一周內,對醫師定期考核的資料進行隨機抽查。對考核辦公室違反《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將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等有關規定報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