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接待實施細則(精選3篇)
公務接待實施細則 篇1
第一條 公務接待,主要指上級部門、上級領導、校外有關單位到學校(含學院、機關部處及業務實體等,下同)視察工作、檢查指導、考察調研、出席會議、合作交流等公務接待活動。
第二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三條 根據賓客的職級、來校的目的等情況,本著“誰接待、誰負責”的要求,按照嚴格標準、對口接待、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好公務接待工作。
第四條 接待規格。根據公務接待對象及活動內容,本著對等節儉的原則做好接待工作。
(一)省(部)級領導因公來校,由學校主要領導及有關校領導接待,兩辦負責安排。
(二)廳(局)級領導因公來校,一般由對口校領導負責接待,牽頭部門負責安排。確需學校主要領導出面的,由兩辦負責協調。
(三)其他因公來校,校領導原則不參加接待,按來訪要求由對口單位負責接待。如確需學校有關領導會見的,須事先報兩辦,由兩辦進行協調安排,但校領導原則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五條 嚴格控制接待范圍。
(一) 學校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二)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條 按規定安排住宿。
(一)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在在學校內部接待場所,按標準結算;確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點飯店安排,執行協議價格。住宿費由接待對象自理,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間內擺放花籃和果籃。
第七條 嚴格控制用餐標準。
(一)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則上安排在校內賓館、學術交流中心(招待所),餐廳;如遇特殊情況需在外接待,須經主管校領導審批。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由科研經費或其他專項經費支持的學術交流等活動,如確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數可本著從簡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嚴格控制工作餐標準,其標準不得超過成都市規定的開支標準。
(二)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到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消費。
第八條 嚴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動范圍。
(一)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組織歡迎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組織師生歡迎、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有意造勢或搞夸張性宣傳。
(二) 接待單位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不得偏離工作主題。
(三)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原則上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校內出行活動盡量步行。
(四)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舉辦師生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若因公務接待確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車輛、食宿的,必須提供合同(明確說明事由)、參加人員名單,并經分管校領導審批。“旅游費”、“旅游團費”等名目均不能報銷。
第九條 嚴格執行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須如實、完整填寫接待清單(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由相關負責人審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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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嚴格執行公務接待費報銷規定及審批程序。
(一)公務接待費報銷應及時,票據必須規范,并限由接待單位主要負責人簽批。各單位接待費需在發票開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報銷,原則上逾期將不予報銷。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并接受審計。憑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報銷。
(二)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四) 學校及校內各二級單位須將公務接待費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涉外公務接待,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該嚴格按照國家外交禮儀規定及外事紀律,負責組織接待工作,并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各單位涉外公務接待,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同意后方能報銷。
第十二條 各單位公務接待情況應當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接受教職工監督。
公務接待堅持誰接待、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由學校根據國家和省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公務接待實施細則 篇2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進一步規范學校公務接待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辦發〔20xx〕22號)及工信部、江蘇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校各機關部處、學院及直屬單位的公務接待行為。本細則所稱公務,是指來賓來校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學習交流、檢查指導等活動。
第三條 公務接待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簡化禮儀、高效透明等原則。
第四條 上級部門、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單位等領導帶隊來校進行綜合性的考察調研、檢查指導等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其余來校進行的專項檢查、調研交流、評估驗收等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按照對口對等接待原則,由對口或者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學校部門之間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六條 公務接待執行審批程序,事前制定接待方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活動統籌安排,無公函或電話記錄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原則上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七條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組織師生迎送活動,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八條 公務活動中,接待對象應按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以自助餐為主,如不具備自助餐條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地點原則上在校內賓館或餐廳安排,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菜肴以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標準按南京市公務接待標準執行。
第九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原則上安排在校內賓館,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公務活動期間,各類會議會場布置要簡樸,不制作背景板、歡迎牌,不擺放花草、香煙、水果,不安排茶歇。
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根據人員情況盡量集中乘車,合理安排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二條 公務接待中可根據情況安排校內參觀,參觀點要與活動內容相關,并能展現學校的辦學特色和辦學成果,參觀過程中不鋪設迎賓地毯,嚴格控制陪同人數,校園內一般不設交通禮儀崗,嚴禁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三條 學校將公務接待費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單獨列示。不得另立名目在會議費或其他費用中支出,或者以任何名義向下屬單位和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轉嫁報銷公務接待費用。
財務部門要加強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控制,強化對公務接待經費日常使用的審核。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或電話記錄和接待清單。接待費資金支付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堅持誰接待、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由學校根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務接待暫行規定》(校字〔20xx〕44號)同時廢止。
公務接待實施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和規范我縣機關單位國內差旅費管理,參照《湖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xx〕15號),結合《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岳縣財發〔20xx〕51號)執行情況,修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岳陽縣所有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鄉鎮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各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岳陽縣域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岳陽縣漁政局、岳陽縣砂管局、岳陽縣東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葦業有限責任公司、駐岳辦等駐岳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駐岳單位)到岳陽市城區(含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市郊范圍)以外辦理公務視同為出差。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我縣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到縣域以外地區出差乘坐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科級及其余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長途汽車、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到岳陽市外出差,執行湖南省財政廳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到岳陽市(含所轄縣、市、區)內出差,按每人每天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260元、其余人員18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
鄉鎮工作人員到縣城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駐岳單位工作人員到岳陽縣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包干補助,不憑票報銷。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一天計算核報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 經組織批準,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見)習、掛職鍛煉、跟班學習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二)在外地工作期間,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省內30元、省外40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省財政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復領取。在省(市)內工作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在省外工作期間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三)工作期間的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經組織批準帶薪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脫產學習(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學習期間學校統一收取的伙食費由所在單位在伙食補助費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離開本地城區參加學習的,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六條 援藏援疆人員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關待遇規定執行。相關差旅費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從本辦法規定。
第七章 下鄉下村
第二十七條 下鄉是指縣直單位工作人員到本縣各鄉鎮、村、居委會執行公務(榮家灣鎮政府及縣城范圍內的居委會除外)。確需住宿的,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后,按每人每晚10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往來交通費、標準限額之內的住宿費憑發票據實報銷。單位安排車公務車下鄉下村不予補助,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下村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下村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包干補助,不憑票報銷。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縣財政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機關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鄉鎮及縣直其他事業單位出縣公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岳縣財發〔20xx〕51號)停止執行,鄉鎮及縣直機關單位其他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