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安全管理細則(精選3篇)
酒店安全管理細則 篇1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注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 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2、登記內容。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旅客工作人員在查驗核對無誤后,應當在登記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碼。并在一小時內將住宿人員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無照片的,可以不錄)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指登記信息不惜錄入并傳輸到信息系統后臺數據庫):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將旅客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游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后,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并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于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柜(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并采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酒店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職責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3、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須知》
根據《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的有關內容,住宿旅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館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旅館工作人員管理,愛護旅館財務
二、軍人、人民警察、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等攜帶的槍支彈藥,必須按規定交旅館所在的軍事部門或公安部門寄存保管。
三、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四、嚴禁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酒店安全管理細則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鎮屬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從源頭上防止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滋生,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鎮機關各部門、鎮屬事業單位、屬鎮供養的市直機關基層分局(所)及除中山市三鄉鎮集體資產資源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鄉鎮固定資產管理中心、中山市三鄉水務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鄉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外的鎮屬一般企業。
第二章 財會人員管理
第三條 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的部門都應按鎮政府的統一規定配備財會人員作為出納或報帳員,統一委托鎮財政結算中心集中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條 財會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掌握會計、電算化專業技術及相關知識,并持有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會人員必須根據《關于加強財務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加強對現金、支票、印鑒的管理,并控制部門現金余額,嚴格執行定期對帳制度。
第五條 部門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部門的財會人員。
第六條 財會人員必須相對穩定,財會人員的聘用、辭職及其他工作調動須經鎮組織(人事)辦研究決定,交接時須辦清移交手續。
第三章 財政預算決算
第七條 部門預算編制的責任主體是各預算單位。預算單位必須對本部門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我績效檢查評價,并對預算的真實性和預算執行中資金是否按批復用途使用負責,年度審計對此反映的問題由各預算單位承擔相應責任。鎮財政部門的職責是組織編制預算、審核匯總批復預算、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每年的第四季度,各部門要編制下年度本部門預算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兩上兩下”的程序經鎮人大批準后在30日內批復到各部門;每年的年終,各部門要將本部門財務決算情況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編制本年度全鎮財政決算報鎮人大審議。
第八條 財政支出預算的編制實行“零基預算”(不含鎮屬企業),并堅持 “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略有結余”的原則。年終結余資金(除上級部門撥入專項資金、省市鎮配套專項資金結余外)全部上繳鎮財政。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條 各部門所有收款項目必須使用財政票據或稅務發票,不得自行印制或購買收據。
第十條 有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必須按年初財政收入預算積極組織收入。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各業務部門負責執收,款項直繳鎮財政專戶;服務性收費及其他收入由部門執收后按季匯繳鎮財政專戶。各業務部門要堅持日清月結及時將收費款項繳存銀行,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設小金庫,也不得用收入直接辦理支出。
第十二條 各部門收到財政撥入款項,要嚴格按財政批復內容進行管理,以保證資金使用與申請撥款用途一致。
第五章 支出內容規定
第十三條 部門預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構成;局С霭üべY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項目支出包括設備采購支出、基建支出、專項支出。
第十四條 工資福利支出包括各部門在職人員工資獎金及由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障繳費。
第十五條 商品和服務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水電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其他商品服務支出(其中,差旅費是指部門中無交通費補貼人員的出差車船費;其他商品服務支出是指商品服務支出細分項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六章 審批權限
第十六條 鎮級財政性資金撥付按《三鄉鎮財政性資金審批及撥付制度》規定的程序執行。
財政撥入各部門的經費實行限額審批制度。1、人員經費支出(含工資、獎金、津補貼、社會保障費及住房公積金)嚴格按鎮組織人事部門核定的標準發放或繳存,由部門負責人審批。對未納入工資統發的鎮屬單位部門(含企業),于每月工資發放后將相關發放資料報鎮組織人事部門備案。2、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水電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和其他商品服務支出)由經辦人簽名,部門負責人審批。3、接待費及專項經費支出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經辦人簽名,部門負責人審批;3000元以上由經辦人簽名,部門負責人加具意見,鎮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由于鎮屬企業運營情況及資產規模差別較大,將鎮屬企業分為一般企業和重點企業。鎮屬一般企業執行上述第十六條相關規定。鎮屬重點企業(含中山市三鄉鎮集體資產資源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鄉鎮固定資產管理中心、中山市三鄉水務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鄉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自行編制財務審批制度報鎮黨委會研究決定,經批準后報鎮財政部門及財政結算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單位內部因公借款(如暫借差旅費、暫借因公受傷醫藥費),2萬元以下由單位負責人審批,2萬元以上(含2萬元)5萬元以下由單位負責人加具意見后報鎮分管領導審批;5萬元以上(含5萬元)由單位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加具意見后報鎮長審批。單位內部因公借款應于借款相關業務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憑支出憑據進行核銷。除此以外,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借款,如確需借款的須經黨委會討論同意并附會議紀要作為依據。各部門、單位、企業、村級借款,須經鎮黨委書記或鎮長審批后方能借出。
第七章 支付標準
第十九條 各部門的支出必須按鎮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方案執行,在預算之內據實列支。
第二十條 各部門干部職工的工資、補貼、獎金、節日慰問等個人待遇,要嚴格按組織(人事)辦核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不得用公款為干部職工個人配置移動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住宅電話費用不得報銷,只準每月按鎮政府規定的通訊費標準發放通訊費補貼;單位公用電話的安裝必須報經鎮分管領導批準,話費必須按單機列明在單位支出預算之內,據實報銷;嚴格控制設置和租用信息專線、連接因特網等收費線路,對確需設置的,由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報經鎮主要領導批準后設置。經批準同意的使用部門應將詳細資料報鎮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今后原則上不準購買小汽車及摩托車,因特殊情況需購買的須報鎮黨委會研究。由鎮財政負擔的公務車車輛費用實行定額標準,包干下撥到車輛使用部門開支。其中,小汽車每輛每年30000元、摩托車每輛每年5000元。
第二十三條 干部職工個人購買用于公私兩用的車輛,費用不準報銷,只準每月按鎮政府規定的標準發放交通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會議費開支必須按《關于會議餐費發放標準的通知》(中三黨辦〔20xx〕45號, )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實報實銷。差旅費包括食宿費、車船飛機費、差旅補助費三項(食宿合開一張單據的,按住宿費統計)。
第八章 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基建工程結算必須收齊正式發票、工程合同、結算審核書、驗收證明書、招投標證明(工程款在50萬元以下的除外)等資料,填寫《三鄉鎮財政撥款申請表》,按《三鄉鎮財政性資金審批及撥付制度》規定的審批流程,由鎮財政部門撥付給施工單位。
第二十七條 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由鎮政府采購中心實施采購,由鎮政府采購中心依據已審批的《政府采購申請表》和所簽訂的《購銷合同》,填寫《三鄉鎮財政撥款申請表》,按《三鄉鎮財政性資金審批及撥付制度》規定的審批流程,由鎮財政部門撥付給鎮政府采購中心后,再撥給供應商。購買其他商品應具備正式發票并有經手人、領導簽名手續才能支付;大宗商品還要附有數量和單價明細。
第二十八條 部門所有支出的報銷都必須執行以下程序:先由經手人、審批人完成簽名審批手續,并經鎮結算中心審核后才能報銷。
第二十九條 其他接待費用開支要憑發票報銷,但屬娛樂項目的發票不予報銷。
第三十條 財政核撥經費和專項資金在同一賬戶并行使用的部門,要嚴格執行?顚S,鎮結算中心每月填報收支明細表,及時提交給各單位負責人、鎮分管領導及鎮分管財經領導。超過預算進度或額度的開支,財務人員有權拒付。
第九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機器設備、電子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質資產,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購置原則上由鎮政府采購中心統一采購。各單位是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設專人負責對固定資產進行分類編號、購建、驗收、保管、調撥、出售、報廢、定期盤點等有關事項,設置固定資產實物臺帳及卡片。鎮結算中心是固定資產的核算部門,應設置固定資產總帳及明細分類帳,對固定資產增減變動及時進行帳務處理,并協助各部門每年進行一次固定資產盤點,做到帳實相符。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調撥、出售、報廢、盤盈、盤虧,必須報鎮財政結算中心審核,經部門負責人確認后上報,單項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固定資產的調撥、出售、報廢、盤盈、盤虧由鎮分管領導審批;單項30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的調撥、出售、報廢、盤盈、盤虧必須報鎮財政資金審查委員會核實表決后報鎮長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報鎮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章 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健全審計監督制度,對各部門的收支情況、資產負債情況實行定期審計。各部門每月須向鎮財政所及有關領導報送財務報表。鎮財政收支、各部門的財務狀況及鎮黨委的開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各部門的法人(負責人)因調任、轉任、離退休、離崗退養、辭職等原因離任的,離任前要實行離任審計。
對審計發現的財務管理問題,相應部門要在三個月內提出整改方案及時整改。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的干部職工必須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本制度。財會人員須按本制度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規定的單據一律拒付。各級領導要自律,不得干預財會人員行使正當的監督權,自覺肩負起本部門財務工作的管理責任。
對違反本制度的干部職工,鎮財政部門將視其情節輕重,提請鎮黨委、鎮政府分別給予清退資金、扣發獎金、調整職務、降職、免職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酒店安全管理細則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保安隊伍的管理工作,保障養護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來訪人員接待和病人及家屬車輛出入登記的管理,保安人員值勤執行任務有所依據,當好養護院衛士,確保養護院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養護院安全保衛工作在院長和保安主管領導下。
第三條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原則,各科室負責人為本科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充分認識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性,把綜合治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經常對本科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地開展安全保衛工作。
第四條認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覺服從上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主動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五條保安人員代表本養護院執行相關規章制度,養護院其它部門員工應配合保安人員工作。
第六條養護院保安勤務應每日24小時執行不間斷,其各班各崗執勤時間,由安全主管進行合理安排。
第七條執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時,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作適當之處理,并立即報告上級。
第九條保安當值班期間發現可疑情況或發現糾紛事件應及時與相關管理者聯系。對糾紛事件,保安員應穩定事態的發展,并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勸阻,以制止事態的擴大。
第十條對于正在發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況應及時制止并對可疑人員進行查問,情況嚴重的可直接與公安機關部門聯系。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一條責任范圍:適用于養護院全部所轄區域。
第二條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養護院關于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保安工作制度,對職責范圍內的保安工作全面負責。
2.依據制度實施養護院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對養護院發生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要及時報告院領導、上級主管領導及公安機關。
4.利用各種形式對全院職工進行防火、防盜、防治安災害事故教育。工作人員、家庭及外來人員要遵守養護院各項規定,不得在院內、辦公場所大聲喧嘩、酗酒鬧事、打架斗毆,要愛護公物花木,保持環境整潔
第八條高度重視消防工作,及時排除所屬范圍內的火災隱患。全院消防滅火器材要定期檢查和更換,保證消防器材的有效作用。所有消防工具、器材設施不得隨意動用,遇有毀損,及時通知行政事務部有關人員維修更換。定期對全院防火、防盜工作進行年度和季度檢查,并針對形勢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條崗位職責
(一)保安隊長的工作職責:
負責保安隊伍的建設、全院安全消防工作,負責監督執行院內院紀院規及保安隊內部各項規定,及時把每天所發生異常事件呈報給上級主管,及時傳達、落實上級命令。
1.保安人員的工作職責維護管轄區域內治安秩序,預防和查處安全事故,做好與相關部門的聯系聯防工作。履行保安人員工作職責。
2.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保衛制度。處理當班突發事件,如火災、偷盜等立即報警,并迅速與消防隊、治安辦部門聯系。
3.進行正常的巡視制度并明確重點保衛目標,做到點、面結合。
4.根據所管轄區域的大小和周邊社會治安情況,配備相應的保安人員,并對保安人員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5.密切保持與保安人員的通訊聯絡,每天不定時巡視管轄區域的安全工作,檢查各值班崗位人員的值勤情況并適時進行指導。保安班長對保安崗哨堅持不定時的查崗及查夜,及時指出保安人員的工作失誤及不規范的行為。每日查勤主要有以下內容:
5.1保安儀容儀表;
5..2當班保安值班日志及巡邏記錄;
5.3物件簽收事宜;
5..4人員、車輛出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