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值班管理細則(通用3篇)
社區值班管理細則 篇1
為加強社區值班工作的管理,確保社區的安全和正常工作以及突發事件的處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工作的組織領導:
1、社區值班工作由黨政主管領導分管,由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2、辦公室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編制值班人員輪流表,并對值班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值班時間:
1、雙休日、節假日、夜間值班,必須從早8:00至次日早8:00.
2、星期一至星期五值班,中午12:00至下午3:00,晚上6;00至次日早8;00.
三、值班人員的主要責任:
1、處理工作來電,答復公務電話的查詢。
2、接待來訪群眾,處理一般的來訪事件。
3、處理突發事件和緊急工作。
4、向社區主要領導報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況,承辦領導交辦的有關事項。
5、做好社區的安全防護,做好值班記錄。
四、對值班工作的具體要求:
1、記錄好工作來電,接電話應做好來電人的單位、姓名、
聯系方式,來電內容,并將來電內容及時報帶班領導,并由帶班領導作出相應的處理。
2、對突發事件,應及時匯報帶班領導,除少數人員留崗而外,其余人員應由帶班領導及時趕往現場。
3、對縣、鎮相關來電應及時匯報帶班領導,如遇緊急會議通知,突發事件。
4、值班期間如遇上級部門檢查工作,群眾來訪,應認真接待,認真做好記錄。
五、值班紀律:
1、值班人員如在值班期間離崗,應作出相應的處罰。
2、在值班期間離崗,發生重大事故,應追究相應的責任。
3、認真做好交接班,在交接班時應對未處理完的工作作交接。
社區值班管理細則 篇2
第一條 火警事故
1. 發現火災應立即趕到失火現場查看,并注意兼顧廠房安全,否則立即向119火警臺報案,且通知部門主管和并做好相關工作。
2. 若發生火苗應即以滅火器將火源熄滅。
3. 若已使用滅火器仍然無法將火勢撲滅時,應:
3.1 火速打電話至119,并集合各部門義務消防員或請求支援。
3.2 同時通知景區內人員或其他重要干部集合員工救火,發揮消防編組功能。
3.3 指揮員工及來賓向安全地區疏散。
3.4 保持高度警戒,嚴防小偷趁機竊取公司財務。
3.5 通知派出所協助交通,管制事宜。
3.6 火勢熄滅后應清查人員及物品所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現場,以供警方處理。
3.7 注意警方處理時,亦不能破壞現場,以免影響保險公司的認定理賠。
3.8 若于下班時間發生火警,馬上撲滅并上報,若無法撲滅。立即通知119與相關人員。
第二條 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如員工停止上班,則景區內的安全維護除防守的防護小組人員外,警衛人員應完成以下事項:
1. 關閉所有門窗及照明電源。
2. 將散置于室外易于被風吹或吹損壞的物品移于室內或予以固定處置。
3. 注意接聽員工電話,轉達公司規定的事項。
4. 遇有災害或須支援時,立即報警求援并報告主管。
第三條 打斗事件
1.打斗或對公司人員逞兇,應迅速予以制止,將當事人交由主管或警察處理為原則,如當事人不聽制止時,可與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員合力制止。
2. 打斗現場若有其他人員圍觀時,為防止圍觀者鼓噪起哄或使現場復雜化,應將肇事者帶離現場再行處理。
3. 事態有愈超嚴重態勢,應立即請派出所協助處理。
4. 注意立場要保持公正,千萬不可偏袒打斗當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戰局,喪失理智。
5.對公司人員逞兇時,應立即電請警察局派出所辦理。
6. 若為下班時間,應即刻電話通知保安隊長及值班干部;有安全之慮時,即刻電請派出所協助。
第四條 不良分子前來滋事處理
1. 管制人員不得與不良分子對打。
2. 關閉大門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進入尋訊滋事。
3. 通知值勤人員和景區主管前來支援處理。
4. 認清來著容貌、特征、人數、有無攜帶槍支、刀具、坐車種類以及車牌號碼、滋事原因等,作為警方偵查處理的依據。
5. 將狀況報告并隨時保持聯絡,若下班以后應立即通知派出所并電話聯絡主管。
第五條 打劫被盜事件
1. 發現可疑人物,應與班長或與警衛人員聯系并一人監視。
2. 發現景區物資被盜,急按報警器和警鈴,及時與保衛部門聯系。
3. 保持被盜現場。
第六條 意外事故
1. 景區員工或外來人員打架鬧事,值班人員應及時制止勸導,避免事態擴大。
2. 員工急病,即刻通知人力資源部或救護員,及時派人送醫院治療。
3. 請救護車隨帶醫生。
4. 及時報備主管。
社區值班管理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鞏固企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強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聘用制干部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崗位上任職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企業聘用制干部實行計劃管理。企業必須在定員、定編、定崗的基礎上,根據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條 聘用制干部與所在企業錄用制干部在工作、學習、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以及晉職升級、評定職稱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
第二章 聘用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企業實行聘用制,必須嚴格按照黨的干部路線和政策,堅持德才兼備標準,貫徹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聘用制干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擁護黨的方針、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事業心強;
(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和擬聘職務所要求的基本知識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齡;
(五)首次聘用的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特殊需要的,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年齡可適當放寬;
(六)身體健康。
第七條 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崗位、條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領導提名、民主推薦或公開招聘;
(三)經黨政領導集體討論,確定聘用人選,并公布結果;
(四)首次被聘用的應有半年以上的試用期,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確定;
(五)聘用制干部必須填寫《聘用制干部審批表》,審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單位核定后,提請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授權單位)批準,并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六)簽訂《聘用合同》,頒發聘書。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八條 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為3-5年(包括試用期)。聘用期滿如用人單位工作需要,經考核合格后可以續聘。
第九條 首次聘用和續聘,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必須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聘用合同一經簽訂,即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條 聘用合同的內容應包括:
(一)工作崗位、職責和任務;
(二)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變更合同的條件及雙方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五)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聘用合同內容不得與黨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相抵觸。
第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內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等原因,連續六個月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違法亂紀和失職、瀆職情況嚴重的;
(四)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第十三條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滿,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條所列款項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單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違反黨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按國家規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或應征入伍的;
(三)經過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第十六條 企業關鍵崗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生產技術骨干,在聘期內,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需經用人單位批準。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都必須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并保證在不損害合同雙方權益的情況下,對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用人單位須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章 聘期內及解聘后待遇
第十九條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內享受所在企業同崗位、同職務企業錄用制干部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聘用制干部可以參加國家機關的招考,聘用制領導干部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一經錄取或選調,即辦理干部錄用手續,享受國家機關干部待遇。
第二十一條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內的工作調動,應在實行干部聘用制的單位之間進行。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聘用制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間的待遇。用人單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崗位同等人員的待遇予以確定。
第五章 退休、退職
第二十三條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規定頒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并在聘用崗位上退休、退職的,原則上可執行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按《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內,納入干部統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據合同要求,對聘用制干部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晉升、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對企業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負有指導和協調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聘用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的,可以向當地政府人事部門申訴,由政府人事部門調解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