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獎勵實施細則(通用3篇)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1
為鼓勵職工積極參加志愿活動,傳播志愿精神,構建和諧單位,現制定志愿服務表揚獎勵措施。
具體細則如下:
1.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動小時數進行排名,前6名者可參與優秀志愿者評選活動。
2.排名前1者獲得“志愿服務之星”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品,并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5分;排名第2至第3者獲得“志愿服務標兵”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3分;排名4至6者獲得“優秀志愿者”榮譽稱號,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1分。
3.在各項志愿活動中表現突出、發揮重要組織作用的個人,按照志愿服務小時數排名,前2名獲得“志愿楷模”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品,并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5分。
志愿者是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而奉獻個人時間、精力的人。以上獎勵措施旨在讓各位能夠更加積極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動中,希望每一位志愿者都能夠用真心幫助他人。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2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進一步推動立功創模活動和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和《司法部關于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表彰獎勵,是指本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在本職工作和社會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條 表彰獎勵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二)公開公正、獎勵得當的原則;
(三)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四)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 表彰獎勵工作,應當堅持標準,嚴格條 件,保證質量,以貢獻、實績、作用和影響的大小進行全面衡量。
第五條 省司法廳政治部具體負責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的人員給予個人獎勵:
(一)在本職崗位上自覺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勇于探索,努力創新,為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模范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三)努力學習理論和專業知識,刻苦鉆研業務,在理論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搶險、救災、防止事故發生或減少事故損失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組織和領導工作中,深入實際,依靠群眾,正確決策,以身作則,取得顯著成績的;
(六)模范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上崗,文明服務,文明執法,文明辦案,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較大貢獻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集體),給予集體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班子團結,隊伍整齊,作風過硬,紀律嚴明,聯系群眾,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三)勤政廉潔,工作努力,成績顯著或完成某項重大任務成績突出。擬授予二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還應當具備已榮立集體三等功的硬件要求。擬授予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按司法部司發通〔1997〕107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政獎勵的等次分為:
(一)對個人的獎勵等級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一級英雄模范、二級英雄模范、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
(二)對單位(集體)的獎勵等級分為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先進集體)。
第九條 行政獎勵的標準為:
(一)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在本單位有表率作用的個人,可以給予嘉獎;
(二)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成績,且在所在市縣(區)或監獄、勞教系統或地級市以上機關部門有較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三等功;
(三)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且在所在地級市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具有典范作用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重大貢獻,取得特別優異的成績,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能作為本省司法行政系統楷模的個人,可以記一等功;對成績優異,有突出貢獻,并經過較長時間考驗,在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有重大影響,堪稱楷模的集體,可以記集體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且在全省或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行政獎勵的審批權限為:嘉獎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所批準;個人三等功和集體三等功,由地級市司法行政機關或省司法廳批準;個人二等功、集體二等功,由省司法廳批準;個人一等功、集體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由省司法廳審核,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行政獎勵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選范圍、對象、名額、標準、條 件等;
(二)群眾民主評議,提出擬獎勵的人選和單位(集體);
(三)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和單位(集體),撰寫推薦材料,向上級機關推薦;
(四)基層單位推薦擬記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人選和單位(集體),由省司法廳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五)各單位推薦表彰的人選和單位(集體),按管理權限,由獎勵批準機關的政治(人事)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含紀檢監察部門)或在考核的基礎上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對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的專項表彰獎勵由具體承辦部門報廳政治部審核備案;
(六)按表彰獎勵的審批管理權限,經獎勵組織機關批準后,做出獎勵決定。
第十二條 對獲得獎勵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獎勵機關根據獎勵等次分別頒發獎旗或獎牌、獎狀或獎勵證書,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費用由獎勵機關同級財政(財務)部門列支。
第十三條 對獲得各種獎勵的個人按獲獎等級享受相應待遇:二級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一級英雄模范享受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個人三、二、一等功分別享受國家公務員三、二、一等功待遇;司法部定期或階段性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于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會同有關業務司局單項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于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條 表彰獎勵,可結合單位年度考核或年終總結進行。因特殊情況進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報的辦法進行。凡上級主管單位已就同一事實給予獎勵的,下級單位不再重復授獎。
第十五條 受嘉獎的個人一般不超過參評人數的5%;記三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2%,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1%;記二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0.5%,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0.2%。
第十六條 獲得獎勵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獎勵:
(一)偽造事跡或者隱瞞嚴重錯誤,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規定程序或者審批管理權限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十七條 撤銷獎勵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原審核批準機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二)原審核批準機關審核后給予批復,并予公布。特殊情況下,審核批準機關可以直接撤銷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獎勵被撤銷后,由原審核批準機關收回獎勵證書、獎狀、獎旗、獎牌,追回獎品、獎金,取消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3
各鄉鎮人民政府,豫寧街道辦,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切實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九府廳發〔20xx〕26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強基層、建機制”,立足縣情,著眼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工作目標
通過20xx年左右的努力,到20xx年,力爭全縣鄉村醫生總體具備醫藥衛生類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75%的村衛生計生室具備中醫藥服務能力。鄉村醫生相關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三、重點任務
(一)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1、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計生服務所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承擔基層首診工作任務并根據救治需要向居民提供轉診意見,并承擔衛生計生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鄉村醫生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診療規范、操作規程等技術規范,加強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2、合理配置鄉村醫生?h衛生計生部門和各鄉鎮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在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原則上按村農業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鄉村醫生配置),有條件的地方應配備中醫類別鄉村醫生、女鄉村醫生。對邊遠山區、服務人口較少、居住分散、衛生技術力量不足的行政村,通過鄉鎮衛生院派駐醫務人員、設立鄉鎮衛生院醫療衛生服務流動站點、開展巡回醫療等多種形式,實現村級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
(二)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
3、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新進入村衛生計生服務所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4、規范鄉村醫生業務管理?h衛計委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健全完善村衛生計生服務室醫療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鄉村醫生診療規范、操作規程等技術規范,嚴禁超范圍執業,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政策,開展鄉村醫生合理用藥知識培訓,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鄉鎮衛生院要按照《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受縣衛計委的委托,負責對村衛生計生服務室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
5、落實鄉村醫生考核制度。在縣衛計委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每季度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己藘热莅ㄠl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鄉村醫生學習培訓情況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己私Y果要在鄉鎮衛生院和村民委員會公示,并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對考核不合格,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6、大力推進鄉村衛生一體化管理。以信息化為依托,大力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緊密型一體化管理模式,推行“六統一”管理體制,即:統一機構建設、統一人員聘任、統一業務管理、統一藥械采購、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績效考核,逐步建立村衛生計生服務室的人、財、物等由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體制。
7、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探索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
(三)提高鄉村醫生服務能力。
8、優化鄉村醫生學歷結構。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xx-20xx)》要求,切實加強鄉村醫生教育和培訓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對于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經縣衛計委認定后,縣財政部門對其學費要予以適當獎勵。
9、實施訂單定向培養。根據全省統一安排和部署,實施好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計生服務室的3年制大學?苹蛑、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免費醫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給予定額補助。定向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定向醫學生獲得相應學歷和相關資格后,承諾到村衛生計生服務所服務不少于6年,如未滿服務期,離開村級衛生服務崗位的,全額收回定向培養期間免除的學費、住宿費及補助的生活費。
10、規范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h衛生計生部門要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力爭到20xx年實現鄉村醫生獲取繼續教育學分達標覆蓋率達90%以上。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鼓勵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鄉村醫生開展網上在線培訓, 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基本公共衛生知識、傳染病防控知識和慢性病管理知識,切實提高公共服務能力水平,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11、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執行。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計生服務所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四)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12、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進一步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取得執業資格的醫學(衛生)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到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13、建立輪崗交流機制。在實行緊密型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鄉鎮,建立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計生服務所人員定期交流機制。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村衛生計生服務室人員,每季度定期到鄉鎮衛生院工作,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能力,鄉鎮衛生技術人員每季度定期到村衛生計生服務所工作,指導鄉村醫生開展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并幫助完善相關制度。
(五)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14、開展鄉村醫生契約式服務?h衛生計生部門要結合實際,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進一步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服務理念,提高服務能力。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干和鄉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互信的服務關系,為簽約居民提供連續、綜合、規范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鄉村醫生開展簽約服務,并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縣衛生計生部門會同、財政、人社、物價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鸷突竟残l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鄉村醫生提供簽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加大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預約式、跟蹤式、關懷式、醫養結合式等個性化的健康服務,并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要轉變鄉村醫生服務理念,變“坐堂行醫”為“主動服務”,為農村居民提供便捷、連續、綜合性健康服務。
(六)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15、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進一步建立健全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機制,綜合考慮鄉村醫生的服務資質、服務能力、工作年限和工作條件等因素,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
對于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計生服務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各級財力情況,逐步提高村醫實施基藥零差率銷售補助標準。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
(七)建立健全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機制
16、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提高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對年滿60周歲且連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20xx年以上的離崗退出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由每月80元增加到每月300元。
17、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對年齡滿60歲鄉村醫生,原則上離崗退出,不再在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執業。
(八)改善鄉村醫生的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18、加強村衛生計生服務室標準化建設。各鄉鎮要依托農村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計生服務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建設有一所“八室一間”功能的產權公有化、建設標準化、服務規范化、運行信息化、管理一體化的衛生計生服務室,確保用三年時間全面完成。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建設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其中服務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建筑面積不少于80平米;服務人口1000-20xx人的村,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米,服務人口20xx人以上的村,建筑面積不少于120平米。
19、保障村衛生計生服務室運行。加快建立保障公有產權村衛生計生服務室運行的長效機制,建立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基本運行費財政補償機制,提高村衛生計生服務室保障水平,確保村衛生計生服務室的正常運行。
20、加快信息化建設。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基本診療為核心的信息系統并延伸至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功能。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
(二)落實資金投入。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三)加強督查指導。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h衛計委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得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