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司法干部整訓心得體會
春季干部集訓是我們司法系統的光榮傳統,通過集訓,總結過去的成績,修正過去的不足,通過集體大討論,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對照先進找差距,本人收獲甚多,認識深刻,感概如下:
一是弄請了這次集訓主題是:以“開展先進性教育活動,提高行政執行能力”為主題,弘揚正氣,認真解決干部職工在思想、組織、作風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2010年工作目標和任務,進一步提高干部的思想意識、團結意識、進取意識,在全系統形成講學習、講團結、講奉獻的良好氛圍。
二是明確了春季集訓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中央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有關文獻,全面貫徹省市司法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機制治局、激勵帶隊、規范執法、精細管局、人本服務的工作思路,認真開展干部先進性教育活動,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加強行政執行能力,以正面教育為主,發揮表率作用,不斷鞏固工作成果,努力實現工作的創新發展。
三是掌握了這次春季干部集訓的重點是:解決干部在思想、組織、作風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其一是深刻領會中央開展共產黨員先進性學習教育活動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干部先進性教育活動的目標和要求,結合我系統涌現出的先進代表,找準差距,在各自的崗位上敬業奉獻。其二是要認真解決部分干部的工作責任感問題。全系統大多數干部的工作責任感是好的,但也有少數干部工作責任感不強,工作中沒有壓力,動力不足。主要表現為:工作質量不高,管理工作的深度不夠,工作力度不夠,管理基礎工作比較薄弱,數據失真、信息利用水平偏低,“淡化責任,疏于管理”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少數干部宗旨觀念淡薄,理想信念缺乏,安于現狀,不思進取,精神上萎靡不振,工作上無所用心;工作考核的力度也遠遠達不到要求;學習的主動性不強,大部分干部都是被動地學習。其三是影響團結不穩定的因素依然存在。1、少數干部思想滑坡,極少數干部過早的進入得過且過的狀態,工作有無成就都無所謂。2、工作作風不實,習慣于當甩手干部,特別是少數中層以上的干部,具體工作上做的比較少,不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沒有及時發現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3、講個性,不講組織原則,個性突出,聽不進不同的意見,個人第一,小團體思想嚴重。4、工作方法欠妥,工作中缺乏換位思考,造成了不必要的誤會,影響了工作。上述種種問題,盡管有的只發生在少數單位和少數人身上,但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機關的形象,甚至危害了事業發展的大局,我們務必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因此,我們必須把解決這些問題作為做好今年工作的著力點和切入點,采取措施,突出規范,狠抓管理,標本兼治。
四是通過學習中央關于開展黨的先進性學習教育活動的文件精神,學習先進事跡,以及局長的輔導課,大家集中討論,查擺問題,深度剖析,誠懇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找準向先進人物學習的切入點,深刻剖析了我自身存在的問題及根源:
(一)學習被動,學習的緊迫感不強。世界瞬息萬變,人不學就落后,認識到了重要性,卻沒有真正的靜下心的學習,一知半解。對照先進人物自身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想學而沒有付出行動,根源在于沒有學習動力,缺乏上進心,沒有明確的奮斗目標。
(二)思想麻木,對工作生活前景不明。主要是對司法部門建設“三型”機關的認識不夠。“三型”即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建立“三型”性的機關,要求系統上下有一種良好的學習份圍,每個干部的個人素質、執法水平都有較大的提高;要求能夠真正平等征納關系,實實在在、真心真意地為相對人服務;要求部門的各項工作有創新、有發展。管理工作是面對面直接與納稅人打交道的工作,但是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由于長時間管理思想占了上風,平等對待管理對象作好服務在很多時候都成了一句空話。
(三)工作作風不夠扎實,工作上缺乏主動性和創造性,缺乏鉆研精神。表現在認識事物上不夠理性,許多時候只求把工作做完交差,應付考核,不求有所創新。不能充分認識管理工作的重要,在管理上按步舊搬,目光短淺,對事物缺乏周密全面的認識和考慮。
產生問題的主要根源是:
1、思想上放松了對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十七大沒有深入的學習,對十六大的精神沒有充分地領會,不注重理論學習,在思想上總有畏難情緒,不愿意思考問題,不愿意開展調查研究,不愛全面進行學習,對自身要求時緊時松,以致掌握的只是一些膚淺知識,沒有很好的理論功底,得過且過思想嚴重。
2、生活與工作上都缺乏持之以恒的精神。由于自我要求不嚴,對自身的不足沒有全面正確的去認識、分析,片面看問題,沒有考慮到長此以往帶來的利害性。對于自己的某些不足雖然也能夠發現、能夠認識,但是都因缺乏持之以恒的態度沒有長期堅持下來,收效很小。
2010年的目標及措施:
1、進一步強化理論學習,武裝思想。認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及十七大的實質,堅持有計劃,有筆記,有心得,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為人民服務的意識,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