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隊“執法為民”教育活動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
“執法為民”教育活動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
通過參加全國消防部隊執法為民教育活動,我在學習中增長了知識,觸及了思想,提高了認識,增強了做好消防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但也發現了工作、學習和思想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現結合學習和工作實際,逐一剖析。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消防部隊的根本宗旨,也是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根本基點,離開為民這個主題,就無從談起服務話題。堅持執法為民,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們消防部隊一切工作的根本立腳點和出發點,也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最本質的體現。我就目前在業務工作中,尤其是執法過程存在的一些問題、形成原因和整改措施談幾點看法
一、存在在主要問題
(一)執法隨意性比較大。消防執法工作中,引用法律依據不準確,對一些應當進行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則采取以罰款代替停產停業、停工停用或者代替行政拘留;執法不公正,對同樣的違法行為因人而異,量罰差別大,有的處罰了,有的則放過了;有的處罰很嚴厲,有的處罰則不痛不癢,違犯了執法工作的嚴肅性。
(二)執法行為不規范。在消防行政執法工作中,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該列管的沒有及時列管,有的沒有按照規定程序、次數進行監督檢查,存有不細致、不到位等問題;有的對應當進行審核、驗收的項目,存有不全面、不復檢的問題。
(三)執法程序不嚴謹。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該整改的沒有責令整改,對責令限期改正的沒有按期復查;對重大隱患不能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改正;對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也不依法采取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致使行政處罰決定流于形式;對建筑工程未經消防審核擅自開工建設、未經消防驗收合格擅自投用不聞不問,聽任違法行為存在;對行政處罰案件,不認真調查取證,不履行告知程序,而是走馬觀花,從輕處罰。
(四)執法文書不嚴格。在法律文書中對違法行為定性不準確,用詞不規范;有的不按照規定方式及時將法律文書送達有關當事人;有的處罰案件檔案中只有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任何調查取證和審批材料,沒有任何證據材料來證明其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
(五)執法人員量少質弱。就我科來將,存在執法隊伍力量∪酰荒蓯視ψ敝氐鬧捶ㄈ撾竦男枰v督峁購鴕滴袼刂視胂蘭嘍焦ぷ髯ㄒ敵浴⒓際跣鄖康奶氐鬩膊幌嗍視α4嬖讜鶉渦牟磺浚滴袼刂什桓擼苑煞ü娌皇煜ぃ話捶ǘǔ絳虬焓攏蘭嘍郊觳橛ω讀聳攏ㄉ蠊ぷ鞒鄙蠛恕⒔檔捅曜佳槭障窒蟆?span lang=en-us>
二、主要整改措施
(一)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解決隨意性的問題
消防行政執法權力絕大部分屬于自由裁量性權力。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直接關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循合法性原則和合理原則。即做出的行政決定必須有明確的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既要合乎一般情理,更要合乎法治理念。
(二)堅持平衡、并重、等同的原則,真正解決執法錯位的問題
消防行政執法工作不是一個簡單的落實和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的過程,它可以視為一個由權限、事實、法律、程序等多項構建執法行為的基本因素綜合作用的過程。只有使法律高于權力,權力與權利平衡,實體與程序并重,合法與合理等同,才能不斷提高消防行政執法水平,逐步實現依法行政。一是要正確處理消防法律與權力的關系。權大于法的現象在我們的執法活動中大量存在,要從根本上解決好人治與法治的關系,消防執法人員必須樹立正確的法律規范意識,在消防行政執法中一切遵循法律,一切依據法律。二是要正確處理消防行政管理與當事人權利的關系。行政權不能過分限制、損害相對人的權利,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特別應當強調消防行政執法權力要以對等姿態善等行政管理相對人。三是消防行政執法活動要做到實體與程序并重。程序法規具有獨立的價值,它可以對執法者設定程序性義務,也可以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以程序性權利,如可以要求復議、聽證等,以此來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并以此約束行政權力的濫用和任意擴張。因此,在執法過程中,要以權限為前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程序為保障,這是保障消防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性的必要原則。
(三)必須加大內外執法監督力度,嚴肅查處執法過錯責任行為
對公安消防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必須建立一個較為完善的法律監督制度和體系。如: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社會公眾的監督等。目前,對公安消防執法活動主要采取內部監督,通過建立和落實以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來約束和規范消防執法行為,其主要包括:一是主管公安機關對本級公安消防機構、上級公安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消防機構執法情況的監督;二是紀檢機構的執法監督。通過追究行政執法人員法律責任,懲戒其違法行為,以此來督促和引導公安消防執法人員積極加強自身法律素質修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案意識,自覺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