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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心得體會

發布時間:2024-11-06

合同法心得體會(精選10篇)

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1

  我們每天都在通過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為社會、為自己創造著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的保護而特別頒布了《勞動法》,但是在現實的社會中,我們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內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會在社會上有很多人會因此蒙受本該能夠避免的損失,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通過學習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充分的說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出個人的人生價值,并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的穩定,社會的穩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再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此條充分的顯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正當的勞動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為我們指明了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并不僅僅是只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平等是雙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什么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系來取代它,所以此規章制度會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著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著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為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新《勞動法》的內容,按照學習計劃,我們后勤中心于20xx年4月17日在一樓會議室召開了全體職工大會,會議上大家認真學習了新《勞動法》。下面我談談自己的學習體會:

  我們每個勞動者每天都在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為社會、為自己創造著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的保護而特別的頒布了新《勞動法》,這是黨和社會主義社會對普通勞動者的特別關懷,我們應當倍感珍惜。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新《勞動法》,通過學習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充分的說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出個人的人生價值,并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的穩定,社會的穩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

  再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此條充分的顯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正當的勞動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為我們指明了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并不僅僅是只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平等是雙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什么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系來取代它,所以此規章制度會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著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著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

  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商一致;只須協商,不須協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的經營與發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規章制度時,該規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范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四、引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無終止,它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定,注意與過去的“鐵飯碗”的區別。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倡導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要求用工企業必須簽訂,不簽訂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合同期滿終止企業的補償責任等,新內容很多。如同20xx年《公司法》修改擴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樣,《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的責任,企業須高度重視。

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3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細選的一門課,學到現在我覺得我自己選對了,從對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現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點,我認為相對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變。與其說這是一門法律課,倒不如說這是一門常識課,一門人人在社會生活中都會接觸到的生活常識課。這里我簡單談一下我對學習這門課的一點心得體會。

  由于我是學生,平時在學習生活中還沒機會接觸到這些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在學習合同法之前,有一個經歷就是在和中國電信公司簽訂電腦上網寬帶合同,那是去年的時候,我們一個宿舍的人通過同學的關系與幫電信代理的學生之間達成了這個要約,就是通過辦理電信手機號送手機還有電腦寬帶上網的協議。在我們意思表達一致的前提下,我們來到電信營業廳辦理,那時業務員讓我們簽訂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對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會直接簽吧!那是還有一些要求都是對我們顧客的,雖然不是很愿意,但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電腦能上網,我們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們又和電信公司重新簽訂了合同,要求還是一樣,在這次合同中,我們還畫了押。當時我們知道這畫了押就不能隨便違約了。心里還是有點余悸,這畢竟是我們第一次作為一個成年人簽訂這樣一個比較正式的合同。

  在學習了合同后,我真的了解了不少關于合同方面的知識,從以前一個對合同一無所知的人,現在我知道了合同的分類,我前面說的與電信公司之間的就是要式合同,屬于格式條款,具有不可協商性,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性。這種合同是提前擬制好的針對大眾的,因為像

  電信公司這類公司不可能對每位顧客都擬定一份合同,如果要考慮到每位顧客的不同需求,這樣的要求是無法滿足的。我還知道了什么是要約邀請,電信公司張貼的海報就是一種廣告,就是要約邀請,還有我們去超市買東西時貨架上的物品對我們就是一種要約邀請;什么是要約,學生代理向我們詢問要不要辦這個業務時就是要約;我們答應辦理,就是合同法里的承諾。隨之我們就與電信公司開始簽訂合同,我們簽訂了兩年,我們也很清楚這個合同的違約責任,如果我們在這兩年內不用這個電信手機的話,就要賠付一定的違約金。這種合同是書面形式的,還有通過電子郵件等網絡交易這種數據電文也是一種書面形式的合同。合同還有口頭形式,我們坐公交車,出去買東西,等等與社會上的一切進行互利的時候,其實這些都是一種簡單的口頭合同形式,

  我自己還有曾經一個關于合同受騙的親身經歷,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當時面對很多的兼職都想嘗試去做,而自己對很多這方面的經驗又是知之甚少。當時遇到一位姐姐,來到我們寢室,和我說想不想做兼職,她說他是廣州一個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業務員。具體我現在也不記得了,還給我出示了工作證。兼職就是在寢室開個小賣部,當時我還是很開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而令我驚奇的是她居然還說要和我簽訂合同,對這我根本沒接觸過,就這么被這能說的姐姐給騙了,當時兩千塊錢就換回來一些假產品。事后我們發現時還打電話報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我們催促著才趕過來,來后詢問了下根本不給我們立案,就走了。我們還想過找記者,可是最后由于我并不想公開,我不想讓爸媽知道,家里條件并不好,又何必讓他們跟著受累呢!后來才找了份外賣兼職度過了一學期。事后一看,才想起了好多問題,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擬制好的。首先一個問題,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這么一個公司的存在?雖然合同里寫的條件還不錯,可是我才發現那上面蓋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出來的,根本不是現蓋的。另外簽名只有這個業務員的,并沒有公司的其他人物。我并沒有搞清這個人的真實身份。另外就是這個合同根本沒有任何擔保,也就不用談什么違約責任了,所以都沒法告。

  現在想想,那時太沒有法律意識了。因為無知,連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懂,我感覺到自己的可悲。其實我還是很喜歡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學點法,在這個有點混亂的社會讓自己更有知識些,才不至于對什么都一無所知。在這個合同法課后,我學習到了很多常識,對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幫助,我相信我不會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騙,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一定會謹慎地對待合同,小合同里有大學問,這是值得我們去探討與研究的。

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4

  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做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情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作為大學生的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后,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5

  一直以來,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為勞動者為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現在好了,已頒布并于20__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著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

  《勞動合同法》共分九章,除《總則》外,主要還有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在此基礎上,還通過明確“特別規定”、“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以確保此法的順利施行。

  只要細細讀去就會發現,這部新法與已實施了8年之久的《勞動法》相比,一個極其引人關注的特點就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界定更加明確,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著“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好法。如在第14條就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若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在法律責任中(第82條)也相應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只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如,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繼之又在第88條相應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含上述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還規定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則“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條款。

  新的《勞動合同法》與《婚姻法》一樣,涉及人員相當廣泛,可以說凡有眼光的勞動者都會主動找來逐條學習研究,這樣既可做到搞好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又能很好地維護合法權益,使勞資雙方共同構建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6

  財務部二月份分幾課時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授權制度》等通過兩個文件的學習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更深的了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后產生的糾紛有了更形象的認識,相信在以后合同簽訂工作中我會受益匪淺。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作為公司的中層干部,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了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復雜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規范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給我最大的收獲我感覺就是對合同類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維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關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無效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后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么?屬于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然而對于綜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再到擔保、違約等多方面的關系,或者是從合同無效的辨析,到確定有關人的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現在的我思考一個合同案例也會按以下幾個步驟: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么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咨詢律師,確認一下簽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

  (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托書。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后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

  (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借此可以從側面了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

  (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了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于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1、標的是否合法。

  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業自身的思考:

  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托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通過這次合同法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法在當代社會的實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7

  合同是社會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而合同法作為維護合同雙方權益的法律法規,對于繁榮經濟、保護人民群眾利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了加強合同法的普法教育,近期我參加了一場關于合同法普法教育的培訓班,通過學習和交流,我深刻體會到了合同法的應用和價值,收獲頗多。

  首先,合同法的學習幫助我提高了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在培訓班上,我們系統地學習了合同法的基本知識,涉及了合同的訂立、履行和違約等方面的內容。通過深入學習法律條文和相關案例,我了解到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以及合同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權利。這讓我對自身在日常生活中的合同行為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提高了我與他人簽訂合同時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其次,合同法的學習讓我意識到合同的重要性和約束力。在培訓班的案例分析中,我們深入探討了合同違約的后果和解決途徑。通過對各種違約案例的研究,我認識到合同不僅是雙方利益的約定,更是雙方權益的保障。只有對合同法有深入了解并正確運用,才能有效地保證合同的履行和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我也明白了當遇到合同糾紛時,及時采取合理的解決方式,通過調解、仲裁等渠道解決爭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性。

  更重要的是,合同法學習給我帶來了法治思維的啟迪。在合同法的學習過程中,我們不僅是被告知合同的相關規定,更重要的是通過思辨思考,培養了合同法的思維方式。合同法要求我們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這也與推行法治有著密切關系。只有每個人都能以法治思維來規范自己的行為,遵守合同約定,才能建立和諧的信用社會和法治社會。

  最后,合同法的學習讓我認識到提高法律意識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合同法的普法教育活動為廣大群眾提供了學習和了解合同法的機會,也喚起了群眾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之情。通過普法教育,不僅可以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還可以減少因合同糾紛引發的社會矛盾和法律糾紛。只有不斷加強對合同法的普法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素養,才能讓更多的人增強合同法意識,主動約束自身行為,共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總之,參加合同法普法教育培訓班是我積極響應法治公民教育的一次嘗試,通過學習和交流,我深刻認識到合同法的應用和價值。這次培訓不僅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也啟發了我的法治思維。我深信,只有不斷加強合同法的普法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素養,才能真正推動法治建設,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8

  合同法作為民商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維護公平交易、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通過深入學習合同法,我深刻認識到合同具有約束力、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原則的重要性,同時也認識到合同解決爭議和維護合同權益的手段和途徑。在學習過程中,我對合同法的理解也越發深刻,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識和合同法運用能力。通過參與案例分析和討論,我看到了合同法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應用,深感合同法實踐的重要性。因此,在合同法學習過程中取得的收獲與感悟,使我對法律的學習和運用產生了更加堅定的決心。

  首先,學習合同法讓我更加正確認識合同的本質和妥善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合同在法律意義上是包括有法律約束力的交易協議,它規定了交易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法明確了合同的要素和成立要件,并規定了訂立的方式和形式。通過學習合同法的相關理論,使我進一步認識到合同簽訂過程中需遵循平等自愿、充分協商等原則,同時還意識到要注重合同的明確和規范性,以避免合同爭議的發生。此外,學習了解到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如友好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等,使我得以了解并掌握了合同爭議解決的理論和實踐方法。

  其次,合同法的學習讓我意識到合同必須以誠實信用為基礎。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則,也是合同法律關系有效運轉的前提。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和終止過程中應遵循真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合同雙方應當相互信任,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并及時通知對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事項。合同誠實信用原則也要求合同當事人應注意處理好信息不對稱、風險分擔不均等問題。只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實現公平交易,企業與企業、個體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才能得到健康發展。

  再次,學習合同法的過程使我了解到了合同法在實踐中的.重要性。合同法是一個高度現實的學科,它緊密聯系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與他人的交往、與商家的交易,幾乎無一不涉及合同法的問題。因此,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對于個人來說,不僅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增加法律意識。對于企事業單位來說,了解合同法,合理運用合同法的相關原則和規定,能更好地維護合同權益,提升對外經濟合作與交往的水平,更好地推動社會和諧與進步。

  最后,通過學習合同法,我深刻體會到了法律的權威與正義。合同法是一門法律學科,它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解釋,依法辦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其核心目標。通過學習,我懂得了要樹立法律權威,尊重法律,合理運用法律的原則和規則,并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體會到了法律的正義和公平,法律是以實現公正為目標的,只要遵循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權益就能得到保護。通過學習合同法,我對法律充滿了敬畏和信任,也更加明白了維護法治社會的重要性。

  總之,通過學習合同法,我對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其中的關鍵原則有了更深刻的認識。通過實例分析與案例探討,我不僅確立了正確的合同觀念,更加理解了合同法的適用和運用。學習合同法,不僅能夠提高個人的法律素養和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也有助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因此,我將以積極的態度投入到合同法的學習中,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識與運用能力,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促進經濟交往提供法律支持。

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9

  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商一致;只須協商,不須協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的經營與發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規章制度時,該規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范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四、引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無終止,它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定,注意與過去的“鐵飯碗”的區別。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倡導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要求用工企業必須簽訂,不簽訂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合同期滿終止企業的補償責任等,新內容很多。如同XX年《公司法》修改擴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樣,《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的責任,企業須高度重視。

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10

  近年來,合同糾紛日益增加,合同法知識的普及教育勢在必行。作為一名大學生,我有幸參加了合同法普法教育,深受啟發和教育。下面,我將圍繞合同法普法教育的內容,總結一下我的學習體會。

  首先,合同法知識是非常實用的。合同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文書,貫穿于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通過合同法普法教育,我們能夠了解什么是合同,有什么樣的合同,以及合同的效力和違約責任等內容。這為我們今后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和保障。舉個例子,我曾經聽說過一個朋友在租房的時候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結果導致了爭執和糾紛。如果他能夠掌握一些合同法知識,就可以在租房時要求簽訂正式的合同,避免后續的麻煩。

  其次,合同法普法教育有利于學生的法律意識提升。在合同法的教育過程中,我們深入學習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了解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作用。我們現在是法律的受眾,將來也將成為法律的實施者和維護者。因此,我們有責任了解法律,維護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合同法普法教育正是為了讓我們能夠明白,只有合法合規才是我們應該遵守的原則,只有依法行事才能保障我們自身的利益。

  再次,合同法普法教育有助于我們樹立正確的合同觀念。在學習的過程中,我們了解到經濟合同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重要一環。合同是交易的依據,是義務關系的載體。通過與合同法的接觸,我們能夠清晰地認識到什么是有約束力的合同,什么是無效的合同,怎樣規避或應對合同的陷阱等等。合同法教育的目的是提醒我們在簽訂合同時,要審慎選擇合同條款,并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同時,也要強調合同制訂者的誠實信用原則,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規。

  最后,合同法普法教育有助于我們培養良好的合作意識。在合同法的學習中,我們意識到,合同的'基本精神是平等協商、公平交易、信守諾言和互利共贏。只有在這種合作氛圍下,才能實現自己的利益,改善社會的整體利益。從微觀層面來看,租房、購物、旅游等方面的合同,需要我們與他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從宏觀層面來看,各個領域的商業合作和貿易合同,也需要我們保持良好的合作意識,努力實現雙贏的局面。只有將合作的思維融入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和發展的需要。

  總之,合同法普法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教育任務。通過這項任務的開展,我們能夠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識,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和素養,樹立正確的合同觀念,培養良好的合作意識。合同法教育不僅對我們個人有著積極的影響,也為社會的和諧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們應該珍視這次學習機會,不斷提升自己,發揮自己在未來法律建設和應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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