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股權轉讓協議(精選3篇)
礦山股權轉讓協議 篇1
轉 讓 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 份 證號:
住 址:
受 讓 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 份 證號: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受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稱: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許可證號:
第1.2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發證機關: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地理坐標(附礦區照片)。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面積是平方公里。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權屬情況全權轉讓。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采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采礦區塊的采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的協議后生效。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協議規定向甲方支付采礦權轉讓金。該采礦權轉讓金為總價款為 萬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乙方須以現金向甲方繳付采礦權出讓金共計 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 礦山位置、面積:甲方轉讓給乙方的礦山位置在織金縣 ,面積為 平方公里,以國土資源圖為準。
第四條 當事人雙方在平等資源的基礎上商定下列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4.1條 甲方要盡到不非法變更或單方解除協議;在正常開采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協議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4.2條 乙方有權在協議期內可將礦產使用權作合作聯營,抵押融資,出讓,變賣。
第4.3條 乙方在協議期內按協議約定的土地用途,有自主決定組織生產、經營,自主處理產品,銷售的權利。
第4.4條 乙方有權拒絕向甲方繳付協議約定外費用;
第4.5條 乙方建場時,就按程序向相關部門辦理手續,遵守國家及地方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第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5.1條 道路、電路、設備的安裝維護及使用道路用原村道路,但要進行擴修的地段由甲方與當地村民協商。
第5.3條 現有設備、廠房、場地及所有機具歸乙方所有。 第5.3條 生產、生活用水由甲方協調供給。
第5.4條 本協議簽訂后,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到工商、稅務、國土等單位變更名稱。
第5.5條 甲方協議前所有欠款由甲方自行負責,所有與村民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六條 違約責任,此協議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視為有效。甲、乙雙方違反此協議所約定條款視為違約,違約方要付給對方陸拾萬元人民幣違約金。
第七條 本協議訂立、效力、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共同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有關部門調處,無法調解雙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同意簽章后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協議未盡事宜,以后由雙方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礦山股權轉讓協議 篇2
轉 讓 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 讓 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受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稱:鳳凰縣吉信鎮老家田方解石礦、鳳凰縣吉信鎮巖口村方解石礦。
第1.2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許可證號:
C43312320xx066130023175、C43312320xx066130023177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發證機關:鳳凰縣國土資源局。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地理座標:見采礦證(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面積是:鳳凰縣吉信鎮老家田方解石礦0.0714平方公里、鳳凰縣吉信鎮巖口方解石礦0.0211平方公里。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叁年。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權屬情況:私營獨資企業。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采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采礦區塊的采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協議后,共同向鳳凰縣國土資源局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協議規定向甲方支付采礦權轉讓金。 該采礦權轉讓金總價款為:壹佰壹拾伍萬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叁日內,乙方以轉帳方式向甲方繳付壹拾萬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協議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甲方的采礦許可證及相關資料在全部完成與乙方的過戶手續交接后當日內,乙方一次性付清采礦權轉讓金壹佰零伍萬元。由乙方承擔采礦權轉讓及辦理過戶手續的全部相關費用。
第2.4條 除協議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協議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協議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中國建設銀行慈利縣分行,帳號為43406 。
第2.5條 礦山及采礦權轉讓給乙方后,因甲方以前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乙方概不負責。
第三條 違約責任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違約金 50萬元。 第四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4.1條 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4.2條 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協議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附則
第5.1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5.2條 協議正本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鳳凰縣國土資源局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礦山股權轉讓協議 篇3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鑒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 %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并且甲方保證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的批準。
鑒于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 %股權。
鑒于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 %股權。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
1、甲方同意將其在公司所持股權,即公司注冊資本的 %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的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未設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第三者權益或主張。
3、協議生效之后,甲方將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債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義務。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格及價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 元將其在公司擁有的 %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價款 元。
第三條 甲方聲明
1、甲方為本協議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
2、甲方作為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
3、甲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書時,已如實告知乙方有關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
4、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經營,不再參與公司財產、利潤的分配。
第四條 乙方聲明
1、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乙方承認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
4、乙方保證提供一套價值 萬元的房產做抵押為公司向銀行融資活動提供物質以及信息支持。
5、乙方于公司股東會每次(年)作出利潤分配方案后,拿出應被分配的利潤的百分之五十上交公司沖抵股本(資本公積),直至上交 萬元【或 年】后終止。
第五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 方承擔。
第六條 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因乙方未履行前述之提供房產抵押以及信息支持,則乙方不享有該百分之十的股份。如因甲方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和隱瞞重大經營決策、財務管理不透明公開,不做合理利潤分配,導致乙方無法享受作為股東應享有的權益,則甲方承擔雙倍抵押房產價值的賠償責任—即九十萬元。
2、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3、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 ‰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后,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它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4、如果甲方違反本協議第三天第三項致使乙方在成為公司的股東后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九條 保密條款
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相關信息,也不得將本協議內容及相關檔案材料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披露的除外。
2、保密條款為獨立條款,不論本協議是否簽署、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本條款均有效。
第十條 爭議解決條款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鄭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生效條款及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協議的,須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友好協商態度加以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終止及爭議之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相關規定。
5、甲、乙雙方應配合公司盡快辦理有關股東變更的審批手續,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6、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工商登記機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 受讓方:年 月 日于鄭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