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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分包協議書

發布時間:2022-09-06

工程建設項目分包協議書(精選6篇)

工程建設項目分包協議書 篇1

  發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農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甲方將集體所有的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用于農業科技的開發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經村民會議同意并報鄉人民政府批準,將位于_________鄉______村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東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為農業科技園藝開發、推廣、培訓、服務及農業種植和養殖。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

  該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乙方無償使用并加以維護;待合同期滿或解除時,按使用的實際狀況與所承包的土地一并歸還甲方。

  五、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4.協助乙方進行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宣傳、褒獎、應用。

  5.按照合同約定,保證水、電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電價格收取乙方電費。

  7.為乙方提供自來水,并給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

  7.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轉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經過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2.轉包時要簽訂轉包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來承包合同的內容。

  3.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征用該土地,甲方應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種建筑設施的費用,并根據乙方承包經營的年限和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5.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額的20%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公證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工程建設項目分包協議書 篇2

  發包人:

  承包人:

  __小區安置房建設項目是區政府__年實施的棚戶區改造和安置項目,該項目由徐州飛騰房地產公司負責建設,因開發商資金鏈斷裂等原因,安置房未能如期交房,給拆遷戶生活帶來不便。為盡快解決該問題,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項目后續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補充協議書。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__小區后續分項工程

  工程地點: __小區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__小區后續工程模板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 年 12 月 23 日

  四、付款方式

  支付 23680 萬元,承包方正常供應工程所需模板。

  五、工程實施過程中,若工程量有增減變化,由承包方提出申請,監理和發包方確認后,報政府批準后實施,據實結算。

  六、工程質量安全等要求按原合同執行

  七、違約、索賠和爭議

  1、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規定預付工程款,承包人承諾模板供應不間斷,經承包人書面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支付的,從催告期滿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項的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直到按合同規定應付工程款支付為止。

  2、承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

  發包人首付工程款后,承包人三天內仍不正常供應模板的,發包人停止支付后續工程款并不予進行工程核量審計結算且飛騰公司也不予進行結算。

  八、工程實施過程中,若協議雙方發生爭議,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訴訟解決。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__ 年 1 月 28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訂后生效。

  承 包 人:(簽章) 發 包 人:(簽章)

  身份證號:

  銀行卡號:

  聯系方式:

  二○__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工程建設項目分包協議書 篇3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協議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協議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協議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協議”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協議。

  11.“工程建設協議”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議。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協議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第三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適用于本協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協議文件和本協議文件

  第四條 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協議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靜態:_____________,動態: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范圍:按照協議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協議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第五條 建設監理協議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協議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協議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協議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協議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 通知與聯系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系并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協議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本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協議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協議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協議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協議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協議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協議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協議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協議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協議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方。在本協議終止后,應按照協議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10.在本協議期限內或協議終止后,未征得發包方同意,監理方和所有監理方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協議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協議約定的期限,監理方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12.在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方應按本協議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3.監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14.監理方對承包方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協議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

  1.發包方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發包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3.發包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方。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方未收到發包方的書面決定,監理方可認為發包方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發包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方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方。

  5.發包方應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協議條款中明確。發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協議條款中明確。

  6.如雙方約定,發包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協議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方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方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7.發包方應當維護監理方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方監理業務的開展。

  8.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方應接受監理方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9.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協議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監理方的權利

  1.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協議。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按照協議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7.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8.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9.按工程建設協議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

  10.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有關協議規定應負的責任。

  11.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12.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協議工期的簽認權。

  13.對承包方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14.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15.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16.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 發包方的權利

  1.有權依據本協議對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2.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3.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4.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5.監理方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方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方人員,直至協議終止。

  6.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監理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協議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發包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發包方對監理方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方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約定支付。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協議,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協議,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協議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協議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四條 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協議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發包方可視監理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六條 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協議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承擔本協議范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協議。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協議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4.協議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協議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協議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于發包方原因終止協議,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監理方原因終止協議,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9.獎罰

  (1)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2)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并且立賬備查。

  第十七條 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協議生效后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協議生效后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協議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處理

  本協議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解釋

  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協議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設項目分包協議書 篇4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范圍:

  二、本協議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協議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協議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協議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協議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協議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協議的監理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完成。

  工程建設監理協議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協議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協議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協議文本為準。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協議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協議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協議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協議期內或協議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協議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協議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協議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各執份。

  業主:(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工程建設項目分包協議書 篇5

  工程名稱:

  協議編號:

  發包人:

  設計人:

  簽訂日期:

  發包人: 設計人: 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 工程設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項目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第二條 本協議設計項目的內容: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等見下表。

  第三條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

  第四條 本協議的設計期限為 天,自 年 月 日起計算,設計人應向發包人

  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提交日期如下:

  第五條 本協議設計收費估算為 元人民幣。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說明:

  1.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

  2.本協議開始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

  3、本協議的設計費包含人防部分設計費。

  4、設計人的設計工作滿足付費節點條件后,應向發包人提供階段性的設計資料并書面通知發包人對所提交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發包人在接到設計人的通知后3日內組織相關人員對設計人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經發包人審查通過后的次日,發包人按本協議第五條約定支付相應的設計費。如審查不通過,設計人應無條件進行修改,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及設計期限延誤責任均有設計人自行承擔。

  5、若發包人所發包的設計項目為帶方案招投標的項目,若最終發包人未能競得該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則本設計協議自行終止,包人只需向設計人支付其已完成工作量 %的設計費。如協議終止時,發包人已支付的設計費超過 %的,設計人應將超過的部分返還發包人。

  6、在設計人階段性設計工作完成(方案設計階段或施工圖設計階段),且相應設計通過發包人及相應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查后,設計人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對項目的建筑面積進行核對確認并計算出最終的設計費總額,在設計費總額確定后的七日內,除預留現場服務階段的設計費外(若有),發包人應將設計費余款支付給設計人。

  7、 在設計人向發包人開具并提供相應的發票及相關資料后,發包人方履行付款義務。否則,由于設計人未能及時開具并提供發票而導致發包人付款延誤,發包人不承擔責任。設計人開具并提供的發票必須符合國家財務及稅務相關規定。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發包人責任:

  6.1.1發包人按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協議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雙方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1.2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條件。

  6.2設計人責任:

  6.2.1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協議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并通過相應政府主管部門審查的設計資料,并對其負責。

  6.2.2設計人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國家現行設計規范和地方性規范、規程、技術規定等。

  6.2.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 年(按國家有關規定)

  6.2.4設計人按本協議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

  6.2.5因設計人的原因需要進行設計修改的,設計人應無條件修改,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及設計期限延誤責任均有設計人自行承擔。

  6.2.6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后,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修改和補充。設計人按協議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參加分部分項驗收、參加竣工驗收并簽署意見。

  6.2.7設計人所提交給發包人的設計資料,其知識產權歸發包人所有,設計人應保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泄露、轉讓。如發生以上情況,設計人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

  6.2.8設計人向發包人保證,發包人使用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不會侵犯第三人的任何權利,如發包人因使用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而遭受第三人的追索的,責任由設計人承擔。

  6.2.9設計人需為本工程專門設立項目組,配備固定的專職設計人員,設計人應在簽訂本協議之前將項目團隊組成人員的名單及詳細資料(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個人簡歷、資質情況)交付給發包人,名單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在協議履行期間,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不得擅自中途換人,否則,每擅自更換一個,需向發包人支付設計費估算總額的 %做為違約金。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在協議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協議,發包人按設計人實際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設計費用。

  7.2發包人應按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付未付金額萬分之五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

  7.3設計人對設計資料中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退還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并向發包人支付違約賠償金,賠償金為設計費的 %,如賠償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的損失的,設計人還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因設計原因造成第三人的財產及人身損害的,責任由設計人承擔。

  7.4如設計人未按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交付時間交付的,每延誤一天,應按照設計費估算總額的萬分之五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發包人有權直接從應支付給設計人的設計費中扣除。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發包人有權不支付逾期提交的設計資料的設計費,并有權終止或解除協議。如發包人終止或解除協議的,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設計費 %的違約金,此外,設計人還應將已完成的設計資料交付發包人。

  7.5協議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協議,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其他

  8.1設計人為本協議項目所采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設計人自行解決。如發包人要求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份數超過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0號圖 元/張;1號圖 元/張;2號圖 元/張,方案文本 元/本)如由于設計人原因造成額外出圖的費用由設計人承擔。

  8.3本工程設計資料中,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上述技術指標在確定前應事先與發包人進行溝通并取得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配合加工定貨時,設計人應無條件配合。

  8.4本工程涉及到的他項二次設計(如鋼網架、鋁合金等)需設計人提供配合工作的,設計人應無條件配合并不計取費用。

  8.5發包人委托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相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

  8.6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本協議內容之外的服務,雙方應另行協商。

  8.7由于發包人原因修改設計,在接到發包人書面通知后,相應階段的設計出圖時間可順延。

  8.8本協議設計工作量包含了工程開發和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設計變更

  8.9在施工過程中,設計人須向發包人工程施工現場派常駐設計代表一名或委托當地設計院進行施工配合,解決甲方工程施工現場出現的設計問題,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設計人承擔。若設計人未能履行上述義務,發包人有權另行聘請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設計人承擔,發包人有權直接從應付款項中扣除,若應付款不足以抵償上述費用的,則設計人應當將差額支付給發包人。

  8.10雙方對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及其他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則,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8.1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協議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12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8.1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發包人二份,設計人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4本協議生效后,按規定到項目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履行完協議規定的義務后,本協議即行終止。

  8.15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6附件一《設計任務書》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和本協議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工程建設項目分包協議書 篇6

  發包人: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甲方)

  設計人:xx市建筑設計院 (簡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中心綜合開發項目x區第一組團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以共同執行。

  第一條 本協議簽訂依據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范。

  1.3 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1.4甲方提供的修建性規劃方案圖、園林規劃方案圖及大樣詳圖、單體建筑方案圖(三道尺寸線)及大樣詳圖、園林小品(構筑物)建筑方案圖、小區智能化設計方案。

  1.5 甲方提供的《建設工程設計任務書》

  1.6 規劃部門提供的建筑規劃設計要點及市政規劃設計要點。

  1.8 場地地質勘察報告。

  1.9 本協議解釋權屬于甲方。

  第二條 項目設計內容

  2.1 工程名稱:中心綜合開發項目x區第一期

  2.2 項目地點:xx市城東新區

  2.3 委托設計范圍

  規劃部分:

  X區市政管線規劃圖及施工圖(豎向、道路、給水、排污、排雨水系統,消防系統,煤氣瓶組站及煤氣管網,污水處理及管網,閘門,水環境,背景音樂,垃圾站,供電系統,電信、電視、智能化系統預留管線,管線綜合);園林景觀規劃報建圖及施工圖設計;建筑規劃報建圖及施工圖設計。占地約570畝。

  單體部分:

  115區第一組團建(構)筑物工程施工圖設計:含單體施工圖設計;停車場施工圖設計;圍墻施工圖設計;小區入口施工圖設計;泳池施工圖設計,園林景點施工圖設計等;閘門施工圖設計。建(構)筑物面積約5萬平方米。

  市政部分:

  各單體建筑、構筑物的給排水,消防,強電,電信、電視、智能化管線預留,通風空調,防雷接地施工圖,人防工程等設計。

  詳見設計任務書。

  2.4 設計要求

  2.4.1 各專業設計均應滿足規劃報建和施工圖設計深度與技術要求。

  2.4.2 規劃設計階段:

  配合方案設計單位(國際設計顧問公司)及園林景觀設計單位(單位待定)完成規劃和園林景觀的規劃施工圖設計,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具體方式:

  乙方根據甲方可提供的方案(調整和修改方案要由甲方批準),按報建圖要求進行審核,給出修改意見,由甲方負責修改。修改后由乙方出圖,經甲方同意,報規劃部門審批。若規劃部門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負責修改,完成報建圖及施工圖設計、相關文件資料的說明,直至規劃部門批準通過。

  由乙方獨立完成115區總圖施工圖設計任務。

  2.4.3 初步設計階段

  根據xx公司的建筑初步設計文件,主持完成本項目各專業的初步設計及相關文件資料。

  具體方式:

  乙方根據甲方可提供的建筑初步設計圖(調整和修改方案要由甲方批準),按報建圖要求進行審核、修改。修改后由乙方出圖,經甲方同意,報規劃部門審批。若規劃部門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負責修改,完成報建圖設計、相關文件資料的說明,直至規劃部門批準通過。

  其他各專業,乙方須按報建圖要求進行初步設計。

  配合相關部門和單位(如規劃部門、方案設計單位、小區智能化設計單位等)做好設計協調工作。

  2.4.4 施工圖設計階段

  主持完成本協議委托設計范圍內的各專業的施工圖設計及相關文件和資料。

  具體方式:

  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按施工圖要求進行技術設計。設計后經甲方審查提出建議,由乙方負責修改,完成施工圖設計及相關文件資料的說明,報建設部門審查,直至建設部門批準通過。

  2.5 設計成果

  必須符合20xx年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和廣東省地方標準和管理文件的有關規定,應充分滿足整個項目的總體規劃要求,兼顧項目發展的階段性和連續性。

  2.5.1 提交的設計成果數量:

  規劃報建文件:各專業藍圖及文本八套,電子文件(光盤)一套。

  初步設計文件:各專業藍圖及文本八套,電子文件(光盤)一套。

  施工圖設計文件:建筑專業藍圖十三套,其他各專業藍圖十套。文本、電子文件(光盤一套)。

  超過協議要求的數量,可另收曬圖費。2.5.2 提供與設計成果相應的設計概算。

  第三條 項目設計收費及支付方式

  3.1 項目設計收費

  3.1.1本協議項下的設計范圍與內容,涉及到的所有收費統一以單體建筑面積(含地下室、單體類型不分住宅及公建)為單位計算,設計費均按多層7元/平方米,小高層9元/平方米的包干價計取。總設計費按實際承擔設計的單體總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的計算原則以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和規定為準,由甲、乙雙方認可。預計總建筑面積約為5萬平方米,則總設計費約為35萬元(最終單體總建筑面積以實際完成設計的建筑面積為準計算,同時不超過第一組團的范圍)。

  3.1.2套用圖的設計不計入總建筑面積,按每增加一棟:基礎不變增加原該棟設計費的30%,基礎改變增加原該棟設計費的40%計算。

  3.2 設計費支付方式

  3.2.1 本協議簽定后一星期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總設計費的5%作為定金。協議生效后,定金抵作設計費。

  3.2.2 乙方向甲方提交規劃方案設計文件并獲政府批準后一星期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總設計費的10%。

  3.2.3 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文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設計費的25%。

  3.2.4 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后一星期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設計費的45%。

  3.2.5 乙方向甲方提交市政、園林施工圖設計文件后一星期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總設計費的5%。

  3.2.6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星期內,支付竣工驗收合格工程部分的余款10%。

  3.2.7甲方應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付款,甲方不按時付款,乙方有權要求從逾期第二日起按該階段應付設計費數額每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而且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直到收到款項為止。

  3.2.8乙方未按時交付圖紙或因設計差錯,造成甲方工作進度延期或損失,乙方除應繼續完善設計任務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逾期第二日起按該階段應付設計費數額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逾期違約金,而且甲方可終止協議,并有權依據其損失索賠。

  第四條 設計周期

  4.1 規劃方案設計階段:

  在甲方提供規劃設計方案后5天內,乙方完成規劃報建圖及相關資料。

  4.2 初步設計階段:

  在規劃設計方案通過有關部門審批后,15天內提交初步設計文件。

  4.3 施工圖設計階段:

  4.3.1在甲方提供設計要求及相關資料和初步設計報審通過后,30天內提供全套施工圖。(在15天內先提供兩棟單體全套施工圖)

  4.3.2乙方需根據甲方總體計劃時間提交施工圖,根據甲方書面要求,乙方可適當調整出圖次序,盡可能滿足甲方開發建筑的需要。

  4.3.3對本項目市政工程,園林工程等配套工程的施工圖設計,乙方應根據甲方需要提供全部和部分施工圖。該項工作出圖時間為單體施工圖提交完成后20天內。

  4.4 施工圖審查修改

  4.4.1乙方需在政府部門提出設計審查修改意見書后,4天內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簽章齊全的回復意見和修改變更圖直至通過。

  4.5 所有設計文件提交時間以甲方相關人員與乙方設計聯絡人員收發設計文件并簽認時間為準。

  第五條 雙方責任

  5.1 甲方責任

  5.1.1甲方負責及時提供有關技術設計所需的確切資料(包括方案設計成果、設計任務書、用地紅線圖與地形圖、政府有關批文與規定,設計要點),并對所提交資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確性及時效性負責。

  5.1.2甲方負責跟進乙方設計進度,及時提出使用功能、技術配置等要求意見,及時審查確認各階段設計圖紙及相關的設計文件。

  5.1.3甲方負責管理部門、設計部門之間的協調,向有關部門辦理各項報建報批工作,并及時向乙方提供批復文件。

  5.1.4甲方若要求乙方比協議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周期。

  5.2 乙方責任

  5.2.1乙方應按國家規定和協議約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設計,乙方負責提供上述設計范圍所定的設計服務,包括到場地現場發生的所有費用。

  5.2.2乙方確保設計深度和質量,按時完成協議規定的設計任務。對設計成果的正確性、實用性、可靠性負責。乙方應優化設計,在做到安全合理的基礎上,須認真考慮經濟效益、節省投資。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修改或調整,直至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5.2.3乙方按雙方設定的工作計劃按時向甲方交付設計文件,設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圖紙、圖冊、電子文件。乙方應盡力配合甲方的開發工期。

  5.2.4乙方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乙方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2.5 由于乙方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5.2.6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標準圖由乙方復印提供給甲方。

  5.2.7乙方交付設計文件后,按規定到現場參加有關部門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在原定工作范圍內做必要修改補充。

  5.2.8乙方負責跟進甲方所委托其它設計院完成的與乙方設計有關的圖紙,以及按規范提出設計修改意見,乙方負責技術性方面的把關。

  5.2.9乙方向甲方提供參與本項目的全部設計人員名單,明確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和主要聯系人,并出具委托授權書,甲、乙雙方所有的設計聯絡及文件收發通過該員完成。項目成員中必須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師進行相關專業設計。項目小組成員的調整須經甲方同意。

  5.2.10 項目設計變更須經甲方同意,如因無效變更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乙方負責。

  5.2.11若因實際工作需要,乙方須應甲方要求隨時到有關部門或施工現場解決技術問題。一般問題當場解決,重大技術問題不超過兩天。

  5.2.12 乙方須到現場參加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工作。并參加基礎工程、隱蔽工程、主體結構及竣工驗收。

  5.2.13 乙方須到現場參加專家評審會和鑒定會。

  5.2.14 乙方對甲方提出的局部修改、技術難題應及時完成修改圖并簽字蓋章,同時不增加設計費。

  5.2.15 乙方不得將甲方的設計成果用于其他項目。

  第六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協議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七條 仲裁

  協議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方法解決,協商不成時,協議雙方任何一方可向項目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 其它

  8.1 施工圖完成后,因非乙方原因,甲方如有重大變更和修改,設計費雙方另行協商。

  8.2因乙方原因造成設計工作的返工和修改,或不能滿足甲方要求,或不能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查,從而影響甲方的開發建設計劃,甲方將按本協議對乙方收取違約金和延遲付款時間,并可單方面解除協議和提出索賠。

  8.3 因甲方原因,甲方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終止,甲方無權要求返還已付定金。

  8.4 因乙方原因,乙方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終止履行,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及全部費用。

  8.5 乙方為本協議項目的服務至委托設計范圍內的項目施工竣工綜合驗收合格時為止。

  8.6本工程項目中,乙方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貨商。甲方需要乙方配合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8.7如甲乙雙方協作較好,乙方配合工作經甲方認可,甲方將后期開發設計任務委托乙方完成,其協議另行簽定。8.8如甲方要求的工作范圍或設計圖紙深度超出本協議所限,或因非乙方原因造成設計工作的返工或修改,甲方應按乙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并順延工期,所需增加的費用與時間由雙方另行商定。如乙方設計未被政府部門通過、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設計工作的返工或修改,則增加的費用與時間由乙方負責。

  8.9本協議生效后,按規定應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費用由甲方負責。雙方認為必要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

  8.10 關鍵詞定義:

  單體總建筑面積——包含多層、小高層建筑物及配套輔助設施(如煤氣站)等。凡建筑規劃、總圖工程、景觀小品、建筑小品、構筑物等不計建筑面積,但游泳池按其占地面積計算,地下室按實際面積計算。

  多層及小高層——多層即9層半及以下,小高層即10層及以上。

  套用圖——按國家有關規定界定。

  第九條 協議的生效

  9.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甲方或乙方經營發生重大變故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及時解決善后事務。

  9.2建筑、市政、規劃設計任務書、項目成員名單為本協議的附件。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為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對本協議任何一方需要另作修改或補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

  9.4 本協議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 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即生效,雙方履行完協議規定的義務后,本協議即行終止。

  第十條 附件

  本協議附件為《建筑工程設計任務書》、《項目設計成員名單》

  甲方名稱:廣東發展 乙方名稱:xx市建筑設計院

  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地址:xx市南路xx大樓 地址:xx市xx區六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xx市商業銀行支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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