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書3篇
甲方(男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碼:
為了增強責任感,促進夫妻關系融洽及家庭和睦,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信的原則,在雙方都已經完全向對方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并完全明白了對方的觀點的情況下,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夫妻雙方必須忠誠對待對方,不得有意欺騙對方。
2、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必須忠誠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搞婚外情、外遇現象;
(2)與他(她)人同居;
(3)與他(她)人通奸;
(4)家庭暴力(例如:拳打腳踢、咬、掐、推、搡等暴力手段。);
(5)家庭虐待(例如:不例行夫妻義務、不聞不問等。);
(6)隱瞞或私藏個人收入,或有意欺騙對方;
(7)與他(她)人有一夜情發生(所謂一夜情,就是說不得與除協議雙方之外的第三者發生接吻、性行為、和其它不必要的身體接觸。);
(8)遺棄或者虐待。
3、甲方保證今后決不做對不起乙方的事情,要痛改前非,決不再和除乙方以外的任何女人發生任何關系(包括電話、網絡聊天、接吻、性行為、和其它不必要的身體接觸等),甲方若再做出對不起乙方的事情和違反本協議第2條的約定,甲方所有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歸乙方所有,雙方債務全部由甲方承擔,另賠償乙方50萬元人民幣,決不反悔。
4、甲乙雙方都認為上述約定是公平的。
5、本協議自雙方簽之日起生效,直至雙方之中任何一方死亡或雙方解除婚姻關系之后失效。
6、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甲方:___________ 丈夫 ,男, 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妻子 ,女, 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甲方、乙方系夫妻關系,為了共同維護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甲乙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幫助,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
第二條 甲乙雙方不得無故關閉手機或是不接聽一方的電話,但能證明由于工作原因或是其他原因除外,一方發生關閉手機或是不接聽另一方的電話的情形后,關閉手機或是不接聽電話一方必須在發現發生相關情形后3小時內向另一方說明(說明方式包括電話、短信、留言等),雙方應在每天上午7點至晚上11點期間盡量保持手機隨身攜帶并使手機處于開機狀態。
第三條 甲乙雙方承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斷絕與婚外異性頻繁聯系但能證明是工作原因除外(聯系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見面、電話、短信、郵件、書信、qq等)。
第四條 甲乙雙方承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晚11點之前回到家中,如一方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導致晚上11點之前無法回到家中,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說明情況(說明方式包括電話、短信、留言等)。
第五條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過錯方自愿放棄包括房子、車子、其他債權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由過錯方承擔。
第六條 甲乙雙方承諾不因婚后無子女作為吵架甚至離婚的借口。
第七條 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支付另一方精神補償金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 如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通過本協議簽訂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每份兩頁,請逐頁簽)。
第十二條 解釋:本協議所稱“頻繁聯系”是指每日聯系3次以上或單次聯系超過5分鐘;本協議所稱“不正當男女關系”是指與婚外異性保持曖昧關系、男女朋友關系、性關系等。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簽訂地: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證,系合法夫妻。為促進夫妻關系健康穩定的發展,為創造一個和諧幸福的家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本著男女平等.互幫互助.互諒互讓.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相互忠誠的原則,甲乙雙方自愿簽訂本忠誠協議如下:
1:夫妻間應具有:夫妻平等.相互信任.相互忠誠.相互尊重.相互諒解. 相互關心.相互幫助,共同撫育孩子,共同贍養老人,共同維持家庭,待人處事要多溝通.多諒解.多協商的責任和義務。
2: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勞動.生意經營.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但對婚外異性間的聯系與交往,應當保持一定的距離,不能過于親密和頻繁。否則,對方有對其言行進行詳細調查的權利。對違反夫妻相互忠誠協議的,過錯方要給無過錯方賠償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精神損失撫慰金。此撫慰金的多少,由無過錯方來定。
3:夫妻雙方都不能以對方的缺點.錯誤和不足為由,進而取笑.毆打.辱罵.嘲諷或挾持對方。對違反此規定者,要給受害方壹仟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賠償。對拒不賠償的,無過錯方保留向人民法院起訴索賠精神損害或人身傷害撫慰金的權利。
4:夫妻關系因矛盾惡化時,均有向對方提出分居試離婚的權利。試離婚期間夫妻雙方都可不盡夫妻生活義務,但要負夫妻責任,試離婚期限由夫妻雙方協商后確定。
5: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生意經營、知識產權等收益的歸屬,必須要有書面約定;該約定可歸夫妻共同財產,也可歸夫妻一方所有;虿糠謿w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歸夫妻單方所有;對一方的婚前財產、因身體或精神受到傷害所獲得的賠償費、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夫妻單方所有;對夫或妻由單方個人財產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歸單方所有。對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6:夫妻雙方對婚后所得的共同收益資金,均無全權掌控和全權處理的權利。雙方可以以一方保存密碼,一方保存支票的方式,保留自己所應有的權利和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7:對家庭日常開支,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由一方或雙方主事進行。對超出計劃外的開支項目,在無法與對方協商的條件下,可由夫或妻單方進行確定。但進行確定的后果,在對方不諒解的前提下,要由當事人自負。
8: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雙方出面或夫妻雙方知道該項債務確實用于生產和共同生活所需所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由夫或妻單方出面所產生的債務,其收益歸夫或妻單方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單方所有的財產償還。第三方不知道的,也由夫或妻單方償還。夫或妻單方所擁有的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或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
9:夫妻間應有互相幫扶的義務。當一方不履行幫扶義務時,需要幫扶的一方,有權要求給付幫扶費的權利。
10: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或老人,有權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遺棄家庭,遺棄孩子,遺棄老人的行為。
11: 子女隨父姓。夫妻雙方均無更改孩子姓名的權利。違反此規定者要給對方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12: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當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13:違反上述協議者,過錯方要賠償給無過錯方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責任。
14:夫或妻做為無過錯方,有要求過錯方賠償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權利。
15:本協議也可作為家法,自夫妻雙方簽按手印后生效。
16:本協議一式三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公證機關備案。
夫方姓名指紋處: 妻方姓名指紋處: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