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協議書范本
本協議由以下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在簽署。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
地址:
郵政編碼:電話:
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
地址:
郵政編碼:電話:
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
地址:
郵政編碼:電話:
第一條債權轉讓
1甲方對丙方的債權形成于年,賬面價值人民幣(小寫:人民幣¥元)。
甲方因破產清算需要,依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轉讓對丙方的債權,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對丙方的債權。
乙方應于本協議簽署后十日內向甲方支付購買該債權的對價人民幣(小寫:人民幣¥元)。
本協議簽署后丙方即知曉對甲方對乙方的債權轉讓,甲方已盡到對丙方的通知義務。
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后向乙方償還債務,即人民幣(小寫:人民幣¥元)。
丙方自本協議簽署后日內向乙方償還全部債務。
第二條聲明與保證
1甲方的聲明與保證
1甲方保證具有簽署本協議的主體資格,能獨立簽署和履行本協議。
甲方向乙方轉讓的其對丙方的債權合法有效。
2乙方的聲明與保證
1乙方保證具有簽署本協議的主體資格,有權受讓貸款債權,并已獲得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相應授權或批準。
第三條違約責任
1本協議生效后,甲、乙、丙各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或者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視為違約,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應向對方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損失、預期損失和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而支付的律師費、交通費和差旅費等。
第四條生效
1本協議于各方簽署后即生效。
第五條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就本協議的解釋和履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未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爭議,各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有效性、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中國臺灣、澳門除外)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之規定。
第六條附則
1本協議生效后,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協議。如需變更本協議條款或就未盡事項簽署補充協議,應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并簽署書面文件。
2本協議簽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與本協議相沖突,以本協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