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服務合作協議書
1.商業秘密:任何一方公開或未公開的任何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產品計劃、銷售計劃、獎勵政策、客戶資料、財務信息等,以及非專利技術、設計、程序、技術數據、制作方法、資訊來源等,均構成該方的商業秘密。
2.保密:雙方對在本協議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義務,任何一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業秘密,非經另一方書面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違反本條規定的,應全額賠償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
3.本協議終止后,雙方仍然負有本條下的保密義務。
第六章違約責任
1.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協議,造成該業務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協議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協議,另一方除有權向違約的一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協議規定通過法律程序終止協議。如雙方同意繼續合作,違約方仍應賠償非違約方的經濟損失。
2.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協議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
3.甲方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設備的正常運作,如完全因甲方技術設備原因,從而給消費者造成的相關損失,甲方承擔相關責任。
4.如因為不可抗力導致技術故障,進而影響服務的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誤,以及由于移動運營商的網關造成信息延時、未成功發送等問題,從而導致消費者理解錯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雙方均不負責任。
5.不可抗力:在合作期間,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協議的履行直接被影響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的詳細情況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按照事故對協議的履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協議。
6.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爭議解決方式
1.一切由執行合同引起或者與合同有關的爭議,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糾紛發生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3.除判決書另有規定外,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4.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履行仲裁部分以外的合同條款。
5.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協議的生效、終止及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有效期內如一方要求中止協議,須提前兩個月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協議的書面通知,如果對方同意解除協議,則協議在對方在書面通知上簽字起兩個月后自動廢止。
2.經甲乙雙方方書面同意的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變更事宜,均需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