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賠償協議書2篇
甲方:廣州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乙方:劉,劉三之父,身份證號碼:
黃,劉三之母,身份證號碼:
乙方之子劉三系甲方單位的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xx年8月7日發生工傷事故,經搶救無效于20xx年8月7日死亡。劉三,男,19歲,身份證號碼:410721x2173015,供養親屬及直系親屬身份情況:
父親:劉,年齡:50歲,出生日期:1958年12月14日,家庭住址: ;
母親:黃,年齡:45歲,出生日期:1963年4月22日,家庭住址: .
為妥善處理劉三工傷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 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甲、乙雙方就賠償問題,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人民幣351000元(大寫:叁拾伍萬壹仟元整),除上述費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費用。
二、自甲、乙方雙方簽訂本協議,乙方收到甲方叁拾伍萬壹仟元工傷賠償款之日起,甲、乙方雙方同意終結劉三的工傷死亡賠償紛爭,乙方及其近親屬自愿放棄主張賠償差額的權利,自愿放棄基于劉三工傷死亡所產生的各項權利及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
乙方及其近親屬不得再就工傷賠償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不得向有關政府部門投訴本事件或有任何異議;不得要求甲方將死者劉三的尸體運回河南省xx市,而應就地在殯儀館進行火化處理;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則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甲方于20xx年8月25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賠償金叁拾伍萬壹仟元,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乙方開具收款收條。
四、乙方自行負責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乙方保證在簽署并協議時,確認其為劉三的全部直系親屬,并已得到所有近親屬的授權及認可,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已就協議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他問題咨詢相關專業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六、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內容,則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支付守約方人民幣351000元(大寫:叁拾伍萬壹仟元整)作為違約金。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每天50元)、公證費、律師費。
七、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裁決。
八、其他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或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
簽訂時間:20xx年xx月xx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死亡職工 之妻/夫)
身份證號:
住所:
鑒于:
乙方之妻(夫) 系甲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 200 年 月 日發生工傷事故,因醫治無效于200 年 月 日死亡。為妥善解決 死亡善后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達成賠償協議如下:
第一條 賠償對象
1、甲方工亡職工( )的賠償權利主體人員范圍( 、 、 、 );
2、乙方承諾已得到以上所有近親屬的授權及認可,保證具有代表工亡職工所有賠償權利主體的資格簽訂本協議。乙方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已就協議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他問題咨詢相關專業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2、在乙方簽訂本協議后,乙方應保證及促使甲方工亡職工( )的其他直系親屬不得再以相同理由主張任何經濟賠償。
第二條 賠償金額及方式: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 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及 市統計局發布的城鎮職工上年度年均工資計算,甲方應當向乙方賠償的全部金額為 元,其中喪葬補助金 元,供養親屬撫恤金 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元,
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對配偶的適度補償、醫療、往/返交通、陪護、住院伙食補助、喪葬費、亡者整容費等) 元。
除上述費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費用。
經甲乙雙方協商,具體賠償方式為:本協議生效后 日內,由甲方一次性于工亡者火化后在 向乙方支付全部賠償金額(轉帳/現金) 元;
第三條 賠償效果
1、甲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賠償義務后,乙方及其近親屬不得再就工傷賠償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不得向有關政府部門投訴本事件或有任何異議。
2、乙方自行負責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則構成違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內容,則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支付守約方人民幣 元作為違約金。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每天50元)、公證費、律師費。
第五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其他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賠償協議》雙方之簽頁)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