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經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通過“雙向選擇”達成一致意見,應當簽訂《普通高、中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學校各執一份,復印件無效。
二、甲方須如實向乙方介紹本單位情況,以及擬安排乙方工作崗位及待遇情況。乙方須如實向甲方介紹本人的情況,并在規定或約定期限內報到。
三、甲方同意錄用乙方,錄用的方式為:聘用[ ]或錄用入編[ ](請在[ ]中填√)。聘用時間為 年 月至 年 月。聘用的畢業生,其報到證及檔案、戶籍等關系不轉入用人單位;錄用入編的畢業生,其報到證及檔案、戶籍等關系轉入用人單位并入編。
四、乙方到甲方報到后,雙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并辦理有關招錄手續。
五、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由 方(甲或乙)將協議書(一式三份)送學校鑒證登記。
六、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七、雙方其他約定條款,可在本協議書備注欄說明,并視為本協議內容,雙方應共同遵守。
甲方(用人單位)聘用或錄用意見:
人力資源(或人事)部門簽章 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簽章
(有人事自主權的單位,無需上級主管部門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畢業生)應聘意見:
本人同意到 單位,從事 崗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