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協議書4篇
協議號:_____________
供貨人(以下稱甲方):
銷售代理人(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合作經銷甲方產品及對其產品提供技術服務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0合作范圍
1.1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區域內作為甲方的代理商,銷售(品牌)商務通信產品如下;
i)授權代理產品:(以下簡稱“產品”);
ii)授權區域包括:(以下簡稱“指定區域”)。
1.2以上指定區域非乙方專享的,甲方有權發展其他代理商。
1.3未經甲方批準,乙方不能授權下級的代理商。
2.0銷售指標及合作期限
2.1乙方同意在簽署本協議后的首批定貨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需全款付給甲方)。其后在每季度的定貨金額不低于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
2.2本協議自簽后生效,至2XX年月日終止,經考核可轉為一級代理商。
3.0合作原則及規定
3.1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商,應在指定區域內積極銷售甲方的產品,發展潛在客戶和擴大市場占有率。在銷售代理產品的范圍內,應以甲方的產品為主。
3.2乙方在進行銷售工作時,不應低價競爭,不可越區銷售,不可蓄意詆毀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聲。如有關不當行為最終導致用戶終止采購、取消合同或轉用其他品牌產品時,甲方有權立即取消本協議。
4.0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甲方應以公平合理的統一價格向乙方供應質量合格的產品,提供產品銷售資料和市場信息,籌劃產品的宣傳廣告、產品演示和市場推廣等。
4.2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商務和工程技術培訓和支持,并與代理商一起組建全國性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甲方作為華北,西北區總代,在所管區域內不對最終用戶銷售。
4.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庫存量、產品流向、銷售定單和其下級代理商的明細/銷售網點等,以供甲方審查備案,同時甲方向乙方銷售情況和庫存。
4.4甲方應對乙方提供的商務信息嚴格保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可將其泄露給第三方。
4.5甲乙雙方將按約定的銷售指標,在每季度考核進度和表現。如不能達標時,甲方可提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乙方取銷個別或全部指定區域的代理權直至終止本協議。
5.0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乙方應在指定區域內須按照甲方擬訂的價格規定銷售產品,不可以跨區竄貨和/或低價傾銷,如有跨區銷售,須與所管區域總代協商聯系進貨。
5.2乙方不可在指定區域外與其他代理商競爭客戶。對于(品牌)內部客戶和其關聯企業和甲方的主要客戶,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協議的產品與甲方或(品牌)的系列交換機競爭業務。
5.3乙方可要求甲方給予市場銷售和技術服務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參于在指定區域內開展的產品宣傳和召開演示會。
5.4為了保障用戶的利益和(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應從甲方直接采購所有產品和相關配套設備/軟件,以保證產品的技術質量和正常使用。未經甲方批準,不可從第三方進行采購。
5.5乙方應配合甲方建立全國市場信息網,及時提供準確的市場和競爭對手的信息給甲方,在商務活動中積極配合甲方推廣和銷售飛利浦通信產品及服務。
6.0銷售行為規定
6.1產品價格
6.1.1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價格規定,詳細價格請參見附件一。
6.1.2(品牌)將在每年初復議價格規定,甲方將按照(品牌)的最新價格規定以書面通知乙方。對于在價格調整前已確認的銷售定單,其單價將不于調整。
6.2定貨流程
6.2.1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必以格式采購單的形式發給甲方。每個采購單必須列明數量、產品類型和交貨時間。采購單可能還會附有關于采購、運輸的其他條款以及其他事先書面約定的條件。
6.3付款條件
6.3.1乙方應在采購單確認后的三(3)天內把總價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匯到甲方指定帳戶,并將匯款單傳真給甲方,余下百分之七十(70%)的余款應在發貨前一次付請,甲方在收到全額貨款后安排發貨。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條件支付定金和余款,甲方有權把約定的發貨期順延。
6.4交貨期
6.4.1甲方應在收到合同定金后的三十(30)天內安排發貨,如對交貨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貨物丟失和損壞的情況,將由甲方負責。
6.5保質和售后服務
6.5.1甲方對售出產品提供十五個月(15)的保質期,從貨物發出當天始算。在保質期內,如產品在正常工作下發生故障,甲方將免費對產品提供維修服務,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如由于人為或者是操作不當或自然損耗/災害而產生的故障,乙方須負責全部的維修費用,并支付由此而產生的一切運輸費用。
6.5.2如由于產品的設計和/或制造缺陷和/或軟件瑕疵而發生的產品故障,甲方將負責免費維修,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
6.5.3在保質外,甲方將收取不高于產品代理價格百分之二十(20%)的維修費用和相關的運輸費用等,維修后的硬件將享有六(6)個月的保質期。
6.5.4乙方須把需要維修的板子集中并按保質期分類,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將在收到板子后檢查損壞情況,在三十天(30)天內完成維修并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收到通知后的七(7)天內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在維修費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權不于退還有關板子。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30)天內尚不能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甲方有權自行對送修的板子作出處理,以補償甲方的維修費用和相關支出等。
6.5.5對于不能修復的板子,甲方將通知乙方征求處理意見,如乙方未能在通知發出后的三十天(30)內作出回復,甲方有權自行處理不能修復的板子,乙方無權追究。
6.5.6乙方需為用戶提供良好的銷售和技術服務,培訓足夠的合格工程人員提供現場的產品安裝和維修服務,并貯備足量的備品備件以滿足客戶的維修和更換需要。
6.6反竄貨、反低價管理
6.6.1乙方將甲方的產品發往指定區域以外的地區和接受外地定單的行為稱之為竄貨。
6.6.2甲乙雙方應詳細記錄產品的序列號及收貨單位/代理商,以便跟蹤產品的流向和監督竄貨行為。
6.6.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并審查銷售定單和發貨記錄,如發現任何竄貨行為,甲方可以處罰乙方以補償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4竄貨賠償金將以竄貨價款的100%作為罰金,以代理價計算,其中罰金的50%將直接支付給被竄貨方,作為對被竄貨方的補償。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貨源沖擊時,有權根據甲方的規定從竄貨方獲得同等的賠償。
6.6.5乙方在舉證他人竄貨行為時,應提供產品購物發票、序列號和其他有效證明,并以客觀誠實的態度進行舉證。
6.6.6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價格體系在指定區域內進行銷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價傾銷行為。
6.6.7如遇嚴重的竄貨行為和低價傾銷,甲方有權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資格,并追究其經濟責任。
7.0商標使用
未經飛利浦的書面批準,乙方無權使用飛利浦的商標和/或文標志。
8.0保密責任
8.1出于本協議的目的,乙方僅擁有為實施合作而參閱甲方提供的保密資料的權利。
8.2乙方承諾不會將該等保密資料用于非本協議之目的,不會使用、披露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且不會向其乙方員工泄露任何屬于甲方的保密資料,除非該等員工有必要為工作的緣故而掌握該等保密資料。
8.3乙方將對由于前述原因而掌握及了解甲方的保密資料的員工簽署與此相同或相似的保密協議書,并將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該等保密資料,以免使之為非雙方確定的合作內容下允許了解及掌握保密資料的員工所使用或為公眾掌握及了解。
8.4本協議下甲方將保密資料交由乙方,并非意味著甲方授予乙方任何專利或版權的權利,或意味著乙方對該等保密資料擁有任何其它權利。
8.5上述保密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雙方代理關系結束之日起三(3)年內持續有效。
8.6如果本協議終止,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十(10)天內歸還除了為銷售現存甲方產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務文件、目錄、廣告材料、技術資料及樣品等所有材料。乙方并應向甲方提供與甲方有關的客戶詳細名單及相應報告,以便保證向客戶提供持續性的服務,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義進行商務活動。
8.7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乙方將無條件保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9.0生效及協議的解除
9.1本協議自雙方簽蓋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將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或文協議。
9.2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協議中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協議中的有關規定,另一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停止該行為。如違約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內仍未改正,發出通知的一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對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9.3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提前三(3)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合同。如發生以下情況,甲方有權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
9.4乙方破產或已收到破產令,或進行整頓;
9.5乙方的股東方或控制方發生變更或乙方的業務被轉讓給其他方。
9.6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協議延遲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任何一方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十(1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同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因未及時通知對方或未采取相應措施而導致對方損失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失部分違約方應負責賠償。在事件發生后九十(90)天內事件仍未消除的,雙方可書面協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災、政府行動、戰爭等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發事件。
10.0爭議解決
如雙方對本協議有爭議或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1.0通知地址
本協議首部所注明的地址,電話,傳真如有變更,任何一方應及時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相關通知無法送達所導致的后果由責任方承擔。
12.0部分失效
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響合同剩余部分條款的效力。
13.0協議的標題
本協議的標題僅起標識作用,不應影響本協議或任何部分的解釋。
14.0協議復本和附件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下述附件乃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價格規定
附件二、乙方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企業名片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監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原則,經過三方共同協商,達成代理操盤合同如下:
1.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本金,投入國內證券交易市場。委托乙方代理操盤,委托丙方代理監管。除非實際虧損超過10%,不得中途抽資。
2.本金為甲方所有,年投資收益的50%為甲方所有,50%為乙方所有。
3.乙方在代理操盤期間負責實盤操作,按照中期波段進行操作,選擇合適的交易時間和交易品種,決定下單金額和數量。
4.乙方以保證金_________元承擔投資風險的50%。保證金存入甲方資金帳戶,所有權屬于乙方。
5.丙方協助甲方開設資金帳戶,負責對該帳戶的監管;確保帳戶資金的安全。
6.丙方不承擔投資風險、不分享投資收益。
7.在代理期間一旦出現虧損,丙方有責任立即向甲方通報詳細的虧損情況,并有權在虧損超過5%時強制平倉。
8.丙方負責按季度結算,年度清算及收益分配。結算內容包括:股票市值、現金、盈虧;清算內容包括:股票市值、現金、盈虧、甲方收益、乙方收益。收益分配包括:將收益按上述規定支付給甲乙各方。
9.代理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合同簽章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10.在代理操盤合同生效期間,若出現合同中未提及的問題,三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________代第____號
委托方: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 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協議。
第一條 總則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理甲方辦理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協議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協議約定支付乙方代理費用(指代理業務的傭金、手續費,下同)。本協議及相關文件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的員工之間有雇主和雇員關系。
2.乙方只為甲方代理人身保險業務,不得為甲方以外的保險公司代理人身保險業務。
第二條 代理范圍
(一)業務范圍
1.乙方代理推銷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具體險種見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產品的首期暫收保險費;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的續期保險費;
4.甲方以書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項。
(二)地域范圍___________行政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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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代理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協議到期日前六個月雙方需就協議的續簽或終止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協議到期日前未達成書面續簽協議的,本協議即行終止。
第四條 代理費用
1.代理費用按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詳見附件一)支付給乙方,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如有調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也作相應調整。
2.甲方以轉帳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3.乙方設立獨立的代理費用帳戶,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甲方提交上個月的業務結算表;甲方核實后,在2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個月的代理費用全額劃入乙方帳戶。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時,應向甲方開具稅務部門認可的保險中介服務專用發票。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對乙方在代理范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后確認權,對符合承保條件的簽發保險單;
2.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保險費;
3.有權根據甲方上級公司對代理費用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并通知乙方;
4.有權制定和修改與本協議代理業務相關的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5.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
6.有權根據需要調整代理權限范圍。
(二)甲方的義務
1.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2.負責對乙方員工進行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對在甲方核保權限內且單證齊全、符合甲方業務管理規定的投保單,甲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核保決定;
4.乙方新單保費劃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單,在此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責任賠償事故,由甲方負責處理;
5.對新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規定,甲方負有告知乙方的義務;
6.對獲悉的乙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代理費用;
2.有權獲得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有權從甲方處獲取與代理業務相關的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有關管理規定;
4.有權要求甲方及時簽發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單。
(二)乙方的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與甲方現有的業務渠道或業務關系單位發生團體的、同險種的業務往來;
2.承擔與代理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勞動協議(協議)或代理協議的員工、個人代理人或專管員,不得聘用與甲方解除勞動協議(協議)或代理協議后六個月內的員工、個人代理人;
4.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向客戶作出任何承諾或簽訂協議;
5.在收取客戶保險費后,按本協議規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甲方;
6.接受甲方的業務檢查、監督和指導,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險業務時,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各種表格等資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據甲方需要,協助甲方做好理賠工作;
10.對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11.本協議終止后,乙方須及時將所有的客戶資料、各種單證、未交接的保險費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繳甲方,并通知相關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害客戶的利益;
12.不得違反《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58條的規定。
第六條 代理業務操作規程
根據中國_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規定,保險代理業務的具體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單證管理(附件二);
(二)新單業務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續期業務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暫收保險費和續期保險費的劃轉;
1.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開設獨立的保險費帳戶,在交接投保資料的同時,將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暫收保險費劃入到甲方指定的帳戶;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續期業務保險費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保險員全額劃入到甲方帳戶;
3.保險費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據交接的清單總金額來核對確認乙方的實際劃款金額。
(五)甲方應為乙方單獨編制代理業務電腦編號,以方便雙方業務流程的操作、各類結算及相關業務的查詢。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
1.本協議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協議有效期內要求解除協議,但必須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協議的通知之日起六個月,本協議解除。
3.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4.甲方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的,乙方有權解除協議。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2.乙方在為甲方代理業務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3.甲方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違約責任。
4.甲乙雙方因其他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項下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終局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涉及保險業的專用名詞,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釋,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按保險行業慣例解釋。
3.本協議附件包括:附件一至四(略)。
系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5.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6.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經上述各方協商,就有關商標國際注冊和其他相關國際業務代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各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_____商標的國際注冊或__________________等事宜。
二、甲方委托乙方申請指定的國際注冊或領土延伸及所涉服務的國家(地區)為
馬德里協定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馬德里議定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馬德里聯盟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否主張優先權:是( );否( )。
三、辦理上述業務,甲方須向知識產權國際局或國家商標局或有關國家主管部門繳納規費_________瑞士法郎或_________美元(含翻譯費、國內手續費、國際公告費、基礎規費、附加規費、單獨規費等)。繳納代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含材料費、復印費、國際通訊費等)。上述費用須于簽訂本協議之日付畢。且根據國際局和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書、議定書的規定,不管甲方的國際申請是否被國際局或相關國家核準,上述費用均不退還。但因乙方文件書寫錯誤或乙方自身直接過錯導致甲方申請被駁回的,乙方應退還所收甲方的代理費用。
四、在本協議實際履行之前,甲方可委托乙方代理向第二條所述國家(地區)逐一查詢甲方所申請的國際注冊商標是否在該國或該地區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存在在先的相同或相似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但該工作耗時較長、費用較大(接近注冊費用),請甲方酌情考慮。是否查詢,由甲方在簽定本協議之前自定。
五、甲方提供的有關材料應該真實有效,并承擔因材料、憑證不實引發的相關法律后果;乙方應在甲方材料齊全之后兩日內報送國家或國際局主管部門,不得延誤或丟失,并應及時將有關通知和文書轉交甲方。
六、馬德里聯盟國的業務,一般半年左右可領到國際注冊證(因故駁回或不予保護除外);非馬德里聯盟國的業務要辦理公正委托等手續,歷時相應延長3個月。
七、甲方的申請被有關部門受理之后,甲方自然成為__________________的免費會員,享受乙方提供的各種免費咨詢、宣傳及商標維權和打擊假冒偽劣等各個方面的優惠服務。
八、其他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出現糾紛協商不成,可由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