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收養協議書4篇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
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么要送養的理由)。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么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某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 (簽、蓋章) 乙方 (簽、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發展慈善公益事業,救助社會弱勢群體的宗旨,在對于社會中的弱勢人群提供援助和救濟,具體實施“安老”計劃的工作中。就老人入院收養、養老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老人入院收養。按規定范圍提供生活、醫療、護理、康復、文體、娛樂等各項服務。
二、乙方同意甲方提出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按時交付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調整時,則按調整后的標準交付費用。
三、老人入院或出院以自愿原則辦理,甲方有權根據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健康狀況,安排調整老人住房。如有生活、醫療和思想問題。乙方需派員協助解決。
四、為確保老人住院期間的安全特作如下規定:
1.老人住院期間需遵守院內一切規定,避免攜帶貴重物品,及大件不易存放物品。
2.老人院實行規范化管理,食堂供應三餐,收住期間老人不得私自使用電爐、電飯煲、電熱水器等危險性電器,以防意外。
3.老人外出需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私自離院發生走失及其它意外,由當事人負責。
4.住院期間,老人間如發生爭執、吵鬧,家屬或送養單位及機構有責任配合我院對老人進行說服,若經勸說教育無效,或因突發難以預料的精神和心理障礙,而發生打架、傷害他人、尋短見等意外,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五、老人因病情需要或乙方要求到外院就醫,所需費用(包括陪人費、交通費)均由乙方負擔(三無老人除外)。老人住院期間,住院費、護理費、門診醫藥費需在下月15號之前交齊,不得借故拖延。超過30天未交,每天加收所欠款額1%的滯納金。超過3個月不交費,甲方有權按乙方違約處理,除將老人送回乙方處外,保留起訴的權利。住院老人經請假離院,本院免收離院期間的護理費和伙食費(床位費照收)
六、入院后因精神、情緒、心理、性格、生活習慣等原因不適應或不適宜院內生活者,為維護院內其它老人的權益,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辦理退院,乙方不得拒絕。
七、住院期間,老人的一切財物由老人處理(三無老人見備注),如遇以下情況,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1.親屬如要求領取老人財物,需經老人本人同意,并征得區內管理人員認可,方能有效;如遇老癡呆或神志不清時,一切財物由法定供養人酌情處理。
2.家屬或老人單位代表接收癡呆、神志不清的老人財物時,須征得本區管理人員的同意。
3.老人后事按乙方后事留言辦理,老人的遺物、遺款,乙方需在30天內辦理認領物續,逾期甲方按捐助處理。
八、備注
1.老人在老人院養期間,若老人逝世,將遺體送:_________殯儀館,防腐_________天,所有費用由_________負責。
2.老人生前一切財產及遺物,同意由全權處理。
九、乙方的有關人員的通訊地址及電話
姓名:_________
關系:_________
通訊地址及電話:_________
法定供養人(單位、送養機構):_________
其它親屬:_________
乙方有關人員的通訊地址及電話若有變動,須及時通知甲方更正,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方)_________市愛心之家志愿者協會,(乙方)_________老人送養機構、單位或家屬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后生效,并共同遵照執行。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_______ 負責人(簽):_______
家屬代表(簽):_____
老人(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甲方(收養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某某某(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信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某某某是某某國(國名)某某單位的某某(職務),現年某某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某某國某市某區(縣)某某街某某號。
第三條 收養人某某某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其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么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某某某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盡扶養收養人之義務。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到某某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某某某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某某某(簽、蓋章) 乙方:某某某(簽、蓋章)
年 月 日
1.格式 收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國名)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國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么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盡扶養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蓋章) 乙方:(簽、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必須遵守《收養法》的規定,依法辦理收養關系。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聯合發布了《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明確了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的具體程序和辦法。辦法明確,凡是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均須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的,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收養法的規定,并不得違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關于收養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申請。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均由該國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并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收養人的申請內容應當包括收養人的基本情況、被收養人的對象或者具體姓名等內容。收養申請和收養人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須經其居住地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收養人須提交的文件,必須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及我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具體文件包括以下8個方面:
①收養申請書;
②出生證明;
③婚姻狀況證明;
④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⑤身份健康檢查證明;
⑥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⑦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主管機關同意其收養子女的證明;
⑧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申請人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除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書、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并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中國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2)送養人的條件。送養子女的送養人除應當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情況證明外,并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①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②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聲明;
③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和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④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⑤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棄嬰、棄兒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⑥送養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3)審查。中國收養組織接到外國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養組織提交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證明后,認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可以協助收養人尋找收養對象。
中國收養組織認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應當將送養人和被送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送交外國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養組織,并告知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外國收養人確定收養對象后,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書面協議訂立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的,一方因故不能來華辦理手續時,可以書面委托另一方。委托書應當公證和認證。
(4)收養登記。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分別提供有關材料。收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
②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
③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
送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人的照片;
②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收養登記機關經過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自收養登記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
(5)收養公證。辦理收養登記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收養公證。辦理收養公證時,收養人與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①收養登記證書;
②公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公證機關對符合規定收養條件的,應自收到收養公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證,并通知中國收養組織(公證書的格式見收養公證格式)。
(6)被收養人離境。被收養人出境前,收養人應當憑收養登記證書和公證書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出境手續。中國收養組織應當妥善保管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檔案材料。外國人收養中國子女與送養人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該收養人必須是符合我國《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外國人,不符合條件的所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
(2)收養人與送養人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提供收養人的相應背景材料,如收養人的財產狀況、健康狀況的證明,有無收養的能力,所在國對收養的法律規定等,以確保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3)收養關系的成立以公證為標準。未經公證,收養關系不成立。因此,協議中應當明確公證機關的名稱和在什么時間內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