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務協議書3篇
應募方:______________ 志愿者)(以下簡稱甲方)
招募方:______________ (省、區、市項目辦)(以下簡稱乙方)
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由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愿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到西部貧困縣的鄉鎮一級從事為期1-3年的教育、衛生、農技、扶貧等方面的志愿服務工作。志愿者服務期滿后,鼓勵其扎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和流動就業。XX年西部計劃全國項目共實施基礎教育、農業科技、醫療衛生、基層青年工作、服務新疆、服務西藏、基層社會管理等7個專項行動。
甲方自愿報名參加西部計劃。根據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并經全國項目辦審定確認后,甲方入選西部計劃全國項目,首次簽約期為(1年或3年)。甲方首次簽約期為1年,若申請延長服務期為2年,需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并報服務省項目辦,全國項目辦根據下一年度西部計劃服務崗位規劃和各專項行動要求,確定延期志愿者。
為切實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保證西部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項目辦委托,甲乙雙方就相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
1.服務期間,甲方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補貼。同時,甲方所在地列入國家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的,甲方享受相應所在地科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一類區120元,二類區210元,三類區350元,四類區515元,五類區900元,六類區1490元,七類區1736元,八類區1932元,九類區2149元),按月發放。甲方享受一定的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險。服務單位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服務期滿,經考核合格的,享受《關于實施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6號),《關于做好XX年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16號),《關于統籌實施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42號)和《關于印發<XX年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聯發[]12號)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區、市和高校出臺的相關政策支持。經考核合格的,獲得服務鑒定和相應榮譽;
3.首次簽約期為3年的志愿者,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財政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中規定享受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本地出臺的相應規定享受有關政策。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系自愿參加西部計劃,提供的個人資料、信息全面、真實、準確;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時參加乙方、高校項目辦組織的體檢、面試和服務省項目辦組織的集中培訓;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并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體檢和培訓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與服務縣項目辦簽訂服務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西部計劃各項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向所在縣項目辦提出申請,并報省項目辦和全國項目辦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離崗,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 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核和體檢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或因其它情況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持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組織甲方參加體檢、面試和如期赴服務省報到、參加集中培訓;
2.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并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后可按時結束服務;
3.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4.根據工作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并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5.甲方服務期滿并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為其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 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 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全國項目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復印件作為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 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訂。
第九條 甲方經培訓考核和體檢合格后,與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訂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 本協議書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壹份交省級項目辦備案。自雙方簽、蓋章后生效;甲方服務期滿,協議失效。
第十一條 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協議簽訂地點: (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
應募方:________________(志愿者)(以下簡稱甲方)
招募方:__________(區、市項目辦)(以下簡稱乙方)
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由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愿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到西部貧困縣的鄉鎮從事為期1-2年的教育、衛生、農技、扶貧以及青年中心建設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務工作。志愿者服務期滿后,鼓勵其扎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和流動就業。
甲方自愿報名參加西部計劃。根據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并經全國項目辦審定確認,甲方入選西部計劃全國項目,服務期為______年。?
為切實維護甲方的正當權益,保證西部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項目辦委托,乙方與甲方就相關事項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
1.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正式入選西部計劃全國項目,經培訓考核和體檢合格后,在服務期內參加志愿服務工作。
2.服務期間,每月享有600元的生活補助(在西藏服務的,每月800元)和一定的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保險,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3.服務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獲得服務鑒定和相應榮譽。
4.服務期滿,經考核合格的,享受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于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6號)規定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區、市和高校出臺的相關政策支持。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系自愿參加西部計劃,保證本人相關條件的真實性。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參加集中培訓和體檢,經考核合格后,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并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西部計劃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不可抗力因素并提出申請,并經西部計劃全國項目辦同意,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 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核和體檢的,有權將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有權將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持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并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后可按時結束服務。
2.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3.根據全國項目辦的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并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4.甲方服務期滿并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 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 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全國項目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復印件作為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 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定。
第九條 甲方經培訓考核和體檢合格后,與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定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一份,并由全國項目辦備案一份。自雙方簽、蓋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簽定地點:(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
協議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服 務 方: (志 愿 者)(以下簡稱甲方)
被服務方: (縣級項目辦)(以下簡稱乙方)
經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審定確認,甲方將在 省(區、市) 縣(市、區)的 鄉(鎮)的 (服務單位)從事志愿服務。服務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為切實做好服務工作,維護志愿者正當權益,規范雙方在服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證相關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服務方此前簽定的招募協議書的有關約定,受全國項目辦委托,志愿者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與志愿者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
1、在服務協議書所確定的崗位開展服務,并享有服務單位正式人員同等的辦公條件以及免費住宿等基本生活條件;
2、服務期間,享受服務單位正式人員同等的休假待遇,如周末、節假日正常休息等;
3、參加乙方等單位組織的相關交流、慰問、聯歡等活動;
4、及時了解全國項目辦、相關省(區、市)項目辦及乙方發布的有關西部計劃的重要信息;
5、服務期滿,取得本人的服務鑒定等證明材料;根據本人意愿選擇扎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或流動就業;經考核合格的,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按照本協議書和乙方確定的時間到崗服務,并服從乙方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的崗位調整;
2、服務期間,應愛崗敬業,盡職盡責,服從管理,尊重民風民俗,自覺維護志愿者形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專業規章;遵守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
3、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并向乙方提出申請,不得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確有特殊需要或原因的,須經乙方同意;因正常休假離開服務地的,也應與乙方保持聯系。
4、服務期滿,應參加相關總結、考核工作,并遞交工作總結;按時離崗的,必須做好相關的工作交接;
5、完成各級項目辦和乙方交辦的相關任務;
第三條 乙方權利:
1、按照西部計劃的有關規定對志愿者進行日常管理;
2、對服務單位的志愿者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3、對志愿者的服務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并提出相關意見;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做好接送工作,確保甲方及時、順利到崗開始服務;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的崗位,并在服務期滿后按時結束服務;
2、保證甲方享有服務單位正式人員同等的辦公條件以及免費住宿等基本生活條件,享有服務單位正式人員同等的休假待遇,如正常的周末、節假日休息等;
3、負責落實全國項目辦和省(區、市)項目辦的相關工作要求;及時了解、掌握甲方的工作、生活情況,對甲方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并適時組織交流、慰問和聯歡等活動;
4、負責監督、檢查服務單位對志愿者的管理、使用情況,做好安全保障等工作;在服務方發生意外或傷病時給予幫助,并及時上報相關情況。
第五條 因甲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 因乙方無故中止協議,致使甲方權益受到侵害的,服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本協議書生效期間,因甲方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害、損失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個人承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一份,并由全國項目辦備份一份。自雙方簽蓋章后生效。
第九條 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
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服 務 方(簽):
被服務方(蓋章):
協議簽定地點: (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
協議簽定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