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第四條 學校應在乙方畢業前安排常規體檢,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協議自行解除。如甲方對乙方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應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第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協議,不承擔違約責任:
1.報到時未取得畢業資格;2.經體檢未達到國家規定的行業從業人員健康標準的;3.提供的自薦材料內容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協議,不承擔違約責任:
1. 經當地縣級以上勞動、衛生部門確認其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的;2.不履行本協議,侵犯乙方合法權益的;3.所介紹的本單位情況嚴重失實;
第六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簽訂就業協議書后,用人單位即可留存一份并報主管(或)人事部門。另兩份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返回乙方所在學生工作辦公室(學生科)簽章后,送學校就業主管部門登記簽章。
第七條 甲乙雙方須全面履行協議。一方提出違約,須征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雙方約定違約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第八條 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協議的申請后,甲方如果同意乙方的申請,則應向學校就業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解除本協議的書面證明。
第九條 乙方到甲方報到后,本協議自行終止。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提請備案、登記部門協調解決,也可直接提出訴訟。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學校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需在編號處填寫乙方學號并加蓋學校就業指導中心公章(鮮章)方可生效,復印件無效。
甲乙雙方補充條款(有無用人自主權說明及其它約定事項):
乙方(畢業生)意見:
畢業生簽名: 年 月 日甲方意見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意見(由甲方負責辦理)地、市、州或區縣主管就業的人事部門意見(由甲方負責辦理)
負責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學生工作辦公室(學生科)意見學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
(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