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管合同協議書(通用3篇)
關于保管合同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茲為保管,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因的原因,將下列動產目錄記載的物品寄托乙方
保管,而乙方愿依約受寄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點交與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條本合同所稱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隨時請求退還,而乙方亦得隨時自動返還寄托物。
第三條甲方保證保管物全部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無上手來歷不明或與第三人間有糾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況發生,致乙方蒙受損失時,甲方應負其賠償責任。
第四條本件寄托保管為無報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名目的補償。
第五條乙方在受寄存續期間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屬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無異議。
第六條依前條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損失,乙方不負其填補賠償責任,甲方決無異議。
第七條本件保管物乙方應存置于(某某地號)乙方或其家屬的住宅內,并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保管,對于保管物的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
第八條前條保管處所,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托物。
第九條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約定,將寄托物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致寄托物發生損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保管物滅損時,應負其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乙方因保管寄托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得請求甲方償還。
第十一條寄托物的'返還應在該寄托物保管之地行之。
寄托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減滅價值,乙方仍依該物現狀返還,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悉依合同法關于保管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解釋。
第十三條因本合同發生的訴訟由甲乙雙方同意以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本件寄托動產目錄。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關于保管合同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現有模具款交給乙方保管并用于生產。
二、保管期限:自模具交接之日起,至甲方拿回模具或本協議終止之日止。
三、保管細則條款:
1、甲方將該模具交給乙方保管期間,乙方只有接到甲方訂單后方可按單生產,交予甲方。乙方不得私自使用該模具生產交予其它客戶,否則,每生產一次罰款壹萬元人民幣。
2、該模具所有權歸甲方,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該模具轉讓、轉租、復制交予第三者生產或作為其它任何之使用。如有上述情況一經甲方發現,乙方必須賠償甲方因此而導致的一切損失費用。
3、乙方自接管模具之日起,須負責模具的一切免費保管及維護責任。
4、該模具如甲方需要,乙方必須無條件的立即把完好無損的模具交與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包括多余存貨要求甲方購買)。
四、以上兩套模具生產累計滿1萬套,退回模具費。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交接簽字蓋章后即刻生效。若雙方交接簽字者離職,本協議書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關于保管合同協議書 篇3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希望建立長期友好的合作關系,為就合作中的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達成本協議內容如下:
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從甲方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技術、圖紙,產品,模具,設計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1、乙方保證上述保密信息僅用于與合作有關的用途或目的,并予以妥善保存。經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指示將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資料歸還給甲方,或者按照甲方的指示予以銷毀。合作終止后,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要求將保密信息資料交還。
2、所有由甲方通過任何有效形式發送給乙方的產品圖紙,樣品,或者技術信息,產品說明,無論是供乙方報價或者生產,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自用,發給其它任何第三方,或者對外進行宣傳。
3、所有甲方投資制作的.模具,生產完后由乙方代為保管,但是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均屬甲方所有,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銷毀,轉讓,或者給自己或者其他第三方生產,甲方有權隨時將模具收回。
4、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在任何報紙雜志,產品宣傳冊,產品展廳,網絡上使用甲方產品的圖紙,模具或者產品本身,包括實物或者照片進行宣傳,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該產品介紹給任何第三方。
5、乙方需要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以上保密措施的正常進行。乙方關聯公司或乙方工作人員就以上事宜對甲方造成損失的,均由乙方單位承擔一切責任。
6、因本協議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