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書模板匯編(精選6篇)
調解協議書模板匯編 篇1
當事人:張喜旺、亢來貴(二兒子亢慶安)
糾紛簡要情況:
張喜旺于1958年參加工作,原居住在北坑院的兩間平房內(其中一間為公房一間為自建),于1984年搬出,本礦職工亢來貴及其二兒子亢慶安一直無償居住至20xx年9月。今年十月份張喜旺覺得亢來貴居住自己的房子這么多年了也不談租金的事而且還分到了棚戶房,于是向亢提出租金之事,由此引發糾紛;
經調解,倆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房子由亢慶安一直居住,所以亢慶安自愿付給張喜旺租金人民幣元,雙方簽字蓋章,自此以后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對方的權益。
履行協議的方式:書面形式
履行協議的地點:房產科
本協議一式份,當事人、房產科各執一份。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房產科蓋章)
20xx年x月x日
調解協議書模板匯編 篇2
卷 名: 借貸糾紛 (卞留才、卞留兵)
卷 號:人民調解員:
調解日期:20xx年3月05日
立卷人: 劉姍姍 立卷日期: 20xx年3月21日
保管期限: 伍年
備 注:
卷 內 目 錄
人民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 卞留兵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35
職業或職務
單位或住址 鹽都新區福裕小區
被申請人:
姓名年齡職業或職務居民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鹽都新區福裕小區
糾紛簡要情況:卞留才與卞留兵兩人合伙做生意,當時兩人商議好各出資
100000元,開一間小的休閑茶餐廳,在籌資的過程中,卞留才因實力不夠,
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榮漢暫借,由卞留兵做擔保,借款時限為一年。今年初到了要還錢的時候了,徐榮漢拿著借條找到卞留才,但對方托說沒錢還,徐榮漢于是找到擔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認為這錢是卞留才
欠的,與他無關,因此拒絕還款。兩人發生矛盾。
當事人申請事項1、卞留才主動還清欠徐榮漢的50000元。
當事人申請事項2、要求現在就取消該筆50000元借款擔保人資格。 當事人申請事項3、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我,現自愿
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申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解委員會主動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解 卞留兵、卞留才 之間
的糾紛。
糾紛類型: 借貸糾紛
案件來源:①當事人申請②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
糾紛簡要情況:卞留才與卞留兵兩人合伙做生意,當時兩人商議好各出資
100000元,開一間小的休閑茶餐廳,在籌資的過程中,卞留才因實力不夠,
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榮漢暫借,由卞留兵做擔保,借款時限為一年。今年初到了要還錢的時候了,徐榮漢拿著借條找到卞留才,但對方托說沒錢還,徐榮漢于是找到擔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認為這錢是卞留才
欠的,與他無關,因此拒絕還款。兩人發生矛盾。
當事人(簽名)
登記人 (簽名)
人民調解委員會
備注:此表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填寫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時 間: 20xx年3月06日
地 點:
參加人: 施峰、劉姍姍
被調查人: 卞留兵
記 在接到卞留才的申請后,我們找到了卞留兵詢問相關情況,問:卞留兵,你是否因與卞留才合伙做生意拿不全投資款,而向徐榮漢借款50000元?該筆款項的擔保人是否為卞留才? 答:是的。問:卞留兵,當時的借款賃條中擔保人一項寫的是卞留才,是否為卞留才自
愿,當時的情況是什么樣的? 答:當時的情況是這樣的,我找徐榮漢借款時,他說要找一個擔保人,我當時就想到了卞留才,因為他既是我的哥哥,又是生意合伙人。他是個比較適合的人選,再說,當時我找到卞留才請他作為我該筆50000元借款的擔保人,他也沒有任何疑義,當即是爽快的答應了。問:卞留兵,這張欠條的還款時間就是本月,你目前的償還能力如何?答:我去年年底剛剛結婚,婚房裝了一半還沒完工,因此手頭上暫時也拿不
出這么多錢來還款,當然我會盡量提前還款的。
調 查 人(簽名):
被調查人(簽名):
調解協議書模板匯編 篇3
甲方:
乙方:
陳系甲方員工,其于20xx年6月18日上午9點57分離開工廠大門騎摩托車回家,后患病經醫院搶救于20xx年6月24日早上5點左右去世。
甲乙雙方在不存在欺詐、脅迫、顯示公平、重大誤解、乘人之危等情形下,雙方一致確認為非因公死亡,并自愿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元整(大寫:元整)(包括但不限于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保險、醫療費、加班費、工資、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乙方自愿放棄其他請求。如甲方法定的賠付金額超過上述金額,則超出部分由乙方自愿放棄,保證不再向甲方主張。上述費用自簽訂協議之日起日內支付。
二、自乙方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甲方和乙方之間的所有糾紛全部處理終結,甲方與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關系也因一次性賠償完畢而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采取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以及乙方不得再針對該受傷事實向任何部門或單位主張任何權利。否則,乙方須全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費用,并自愿向甲方承擔100000元的違約金。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本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銷、可變更或無效的法定情形。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20xx年月日
調解協議書模板匯編 篇4
甲方:張無忌,男,漢族。身份證號:,住所:光明頂101號
乙方:滅絕師太,女,苖族。身份證號:,住所:四川省峨嵋山開發區520號
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于公元1011年5月7日在光明頂發生沖突的事情,經光明頂派出所多次調解,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于5月9日前需一次性支付乙方銀兩200兩(大寫貳佰兩),乙方指定賬戶:。
二、 上述費用包含(不限于)甲方對乙方的醫療相關費用、誤工費用、交通費、住宿費及精神補償金等。
三、 甲方履行支付義務后,乙方保證就此沖突事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它賠償或補償的費用。也不得向衙門或御前狀告甲方,乙方諒解甲方在沖突中的過錯,不再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究。乙方今后出現的身體或精神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四、 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全部閱讀并理解協議內容,對于違反協議約定的,需支付對方100銀兩的違約金。
五、 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為光明頂衙門保留。經雙方簽字畫押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調解協議書模板匯編 篇5
一、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交警部門達成的協議書是否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給予維持,是司法實踐中眾說不一的問題。交通肇事行為中因肇事司機侵權行為而引起的賠償,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而賠償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又使雙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轉化為一種合同法律關系。因此,自協議書簽訂之日起,當事人雙方之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調整。既然由合同法調整,那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因此,只要原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協商簽訂的,訂立合同時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或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變更的情形,原協議都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成立的,應予認定有效。同時,依據《合同法》91條的規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此一旦一方當事人將協議中的賠償義務履行完畢,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告消亡,當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對此也不應該給予支持。
二、交通調解協議書能否反悔
首先,原協議訂立時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變更原協議。
我們知道,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其權利義務的協議,是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4條: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消和可變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門的協議書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訴訟之案由應為撤消和變更協議而不是本案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其次,合同顯失公平的正確認定。
實踐中,對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誤解比較好把握和認定,筆者在這里就不加贅述,僅對顯失公平的協議作以闡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中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是說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該合同是在一方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實施的。也就是說一方利益的受損,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為,即利用對方沒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損,但并不是由對方故意為上述行為而造成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情況。
調解協議書模板匯編 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彼此因履行2 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或……協議書)而發生爭議。現彼此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將爭議提交惠州商事調解中心按該中心現行有效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
彼此一致(可選擇):
1、選定 先生/女士擔任調解員。
2、委托調解中心代為指定調解員。
并同時確認如下事項(可選擇):
1、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彼此同意將和解協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制作成仲裁裁決書,賦予其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2、經調解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彼此同意將爭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以及時有效地解決爭議。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二00 年 月 日
調解確認函(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