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的協議書(通用4篇)
新編的協議書 篇1
民事和解協議書范文
縣人民法院:
國營機床廠與縣鎮水泥廠因電動機產權糾紛一案訴請來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機床廠的提議下,由地區工業局副局長平同志主持,進行了調解。雙方本著兼顧國家、集體利益,有利于生產,有利于團結的精神,互謙互讓,達成以下協議:
1.縣鎮水泥廠不附條件將爭議的“奔馬牌”電動機一臺返還國營機床廠。
2.國營機床廠從19年4月1日起將該電動機提供給縣鎮水泥廠使用。使用期限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間內,鎮水泥廠負責保養、維修該電動機,并每月付給國營機床廠電動機使用折舊費元,租金元,合計元。該款通過銀行托收,每月月底結清。
4.地區工業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負責向鎮水泥廠提供馬力電動機一臺。等新電機購到后,鎮水泥廠即以新電機無償返還國營機床廠。機床廠則將原“奔馬牌”電動機產權正式移交鎮水泥廠。
5.19年4月1日以前鎮水泥廠使用電動機的一切應支付的費用,機床廠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鎮水泥廠尚不能履行本協議第四項時,機床廠有權向鎮水泥廠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間的電動機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計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協議如無不當,請法院予以承認。
國營機床廠(蓋章)
法人代理人:張
縣鎮水泥廠(蓋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區工業局(蓋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書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地區工業局存一份。
新編的協議書 篇2
學校就業保障協議書
為做好學生就業推薦工作,保障學校和學生的正當權益,解決學生就業問題,特簽訂如下合同:
一、甲方責任
1.負責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及完善的教學設施;
2.按國家相關專業課程設置要求安排課程,并配置相關專業教師授課;
3.在乙方畢業前三個月或畢業后三個月,負責將畢業生推薦到_________相關單位工作。
二、乙方責任
1.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學完本專業規定全部課程,全部科目考試合格,道德操行評分合格;
3.服從學校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待遇及費用
1.學校保證所推薦的單位試用期間每月總收入不少于_________元;
2.學生在前五個學期綜合測評總成績排在學校前十名者,或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學生干部者,優先推薦就業并免交就業推薦費,其余學生在最后一學期需另交納就業推薦費_________元;
3.面試期間學生的差旅費、住宿費由學生本人負責,學校不給予補貼;
4.無須學校推薦就業的學生,可退還就業推薦費。
四、違約及責任
1.乙方符合推薦就業的各項條件并同時需要學校推薦的,而甲方不能給予推薦就業,甲方退回乙方所交學費;
2.乙方在校就讀期間,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甲方不予推薦就業,由乙方自謀職業:
(1)未能通過甲方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
(2)有打架、斗毆或其它嚴重違紀行為、影響惡劣;
(3)受記過或以上處分(被撤消處分除外);
(4)未按甲方規定交清學、雜費,就業推薦費或其他所欠費用者,或中途退學、轉學。
3.乙方有下列情形者,學校不再安排就業:
(1)不服從學校安排或學校通知面試而不到達三次者;
(2)學校安排成功,學生已同意就業而不上班者;
(3)就業后無正當理由自己辭職或因主觀原因被單位辭退者。
五、其它約定
1.學生一經報名交費,如因學生本身原因中途退學或被學校開除,學校一律不退費。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編的協議書 篇3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2、本協議簽訂后,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變更的要件合同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并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遵守規定
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同時在勞動合同中也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在經過雙方的協商后,也是可以變更合同的具體內容,那么在變更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時,雙方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的。
新編的協議書 篇4
公司員工保密協議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為維護企業與員工的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甲方實際情況,甲乙雙方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保守工作秘密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保密內容和范圍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公司尚未付諸實踐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6、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7、公司規劃、設計、工程圖紙等未公開資料。
8、應公司客戶要求保密的資料。
9、其他經甲方未向社會公開的與公司有關的事項。
以上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書面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資料。
第二條 保密原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保密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接受甲方的保密教育和監督,履行與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及本協議所約定的其它保密職責。
2、乙方在離開甲方工作崗位后對在甲方工作期間知悉的甲方各類秘密,應履行相應的保密措施,否則若因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3、本協議未約定的,或甲方的保密制度沒有規定或者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負責的態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甲方的秘密。
第三條 保密責任
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傳播、發布、發表、傳授、轉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按照甲方的保密規定無權知悉該項秘密的甲方職員)知悉屬于甲方或者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他人的各類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留存或使用這些秘密信息。
2、乙方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翻閱甲方加有秘密標識的文件資料和有關軟件等,亦不得向負有保密義務的人打探有可能涉及到甲方各類秘密的有關資料。
如乙方因工作需要不得不查閱甲方秘密資料的,應按照甲方內部的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經批準同意的,方可查閱。
3、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攜帶屬甲方保密內容和范圍內的任何資料離開甲方辦公場所(包括但不限于回家、出差、外出參觀、旅游、探親、外出公共場所和出境等);也不得利用信件、電話、網絡等通訊手段泄露公司秘密。
4、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離開工作崗位時,不得擅自保留和帶走原在崗位時得到的任何文檔、圖紙、資料、磁盤、膠片等載有公司保密信息的資料及復印件。
第四條 保密責任的除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須承擔該項秘密的保密責任:
1、某項秘密已經公開或已經甲方解密。
2、乙方從客觀條件上完全不可能知悉或者接觸到某項秘密。
第五條 保密期限
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無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
第六條 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反上述各項義務,造成甲方保密事項外泄,應按照以下方法承擔違約責任:
1、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以及因乙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甲方利潤減少、經營發展出現障礙等間接經濟損失;
2、依照本條第1款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不低于人民幣 萬元;
3、甲方因調查乙方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嚴重侵犯甲方的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甲方可依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選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第七條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而引起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解決。
第八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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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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