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婚前協議書范本(精選3篇)
老年人再婚婚前協議書范本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
甲方的財產有(資產總價值x元),乙方的財產有。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甲方的轎車、工廠歸甲方個人所有;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老年人再婚婚前協議書范本 篇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我們雙方喪偶(離異),因為獨身,需要老伴,所以自愿結婚。為心心相印,生活和諧,相伴永遠,也為也為與其對方子女相互信任及雙方子女間世代友好,特定此協議。
一、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原各自房產仍歸各自所有。男女一方先去世 ,另一方主動放棄對去逝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包括去世方有符合法律效力的遺囑繼承和遺囑贈與,在世一方均主動放棄遺囑繼承和贈與。
二、男女雙方子女作為相關利害關系人對第一款無疑議。態度是:作為子女,尊重老人的道義決策,不謀求對去逝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利遺囑繼承權利和接受贈與權利。
三、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實際情況出發,男方退休金收入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及保健開支,女方退休金收入可 贈與其子弟或自行支配。對此,男方女兒無異議。
四、男女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子女無權盤問在世一方的經濟存儲情況。
五、男女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子女仍應自覺贍養自己的大人。一方生病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對方子女無必須照護義務。男女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出時,第一出資方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資方是病人親生子女,第三是再婚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另一方子女憑道義予以適當幫助,但不屬贍養義務范疇。雙方子女對自己的父母負養老送終義務,妥善處理后事。
六、男女一方去世后,其身故撫恤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另一方不得干涉。在世一方須在三十五日內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再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家中。同時,在世一方子女須在此時間內接自己父母回家,不以任何理由推托。
七、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系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本協議的目的是:男女雙方各自婚前財產不因此次再婚,導致男方財產轉歸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財產轉歸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對方子女喪事辦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邊后,與另一方子女不再有法定關系。
若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于符合協議目的正確理解。
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系人即男女雙方子女進一步明確:男女雙方再婚后,無論何時所從事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目的,則行為無效。接受利益的對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張行為無效。
本協議一式____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老年人再婚婚前協議書范本 篇3
男方:
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女方:
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男女雙方均系再婚,雙方相處后感覺良好自愿結伴生活。為避免婚后因經濟問題產生糾紛,雙方本著互敬、互愛、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需共同遵守:
一、男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婚后所有權不變,仍為各自所有,該房產屬男方個人所有。雙方無論領取結婚證或不領結婚證,女方只有居住權,并不得轉讓、轉租或轉賣的權力,直到雙方婚姻關系終止或男方去世。男方去世后,女方需搬離男方住房,回歸自己家居住。男方房產歸男方兒子全部繼承,女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
二、女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婚后所有權不變,仍為各自所有,該房產在女方去世后由女方子女繼承,男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三、為使家庭和諧,男女雙方在此明確表明:我們二人不論誰先去世,另一方均放棄對去世一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雙方何時簽訂贈與協議在世一方均放棄接受贈與。
男女雙方的上述表示系自愿的。 四、相關利害關系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均此明確表明:二位老人不論誰先去世,我們作為子女的均放棄對去世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繼父或繼母何時簽有贈與協議我們均放棄接受贈與,贈與財產退還給贈與人或贈與人的子女。 我們的上述表示系自愿的 五、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如存款、家具、家電等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雙方有使用的權利。
六、因一方醫療產生的花費、一方負債行為或一方去世后產生的費用均由各方獨自承擔,各自子女的'贍養關系不變,各自子女為自己老人養老送終。與另一方無關。
七、雙方婚后因各自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與虧損,歸一方所有與承擔,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八、雙方婚后的工資及養老金收入等各種收入與收益,均屬一方個人財產,不屬雙方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與支配;婚后所購置財產,歸購置方所有。
九、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后財產有完全支配與處分權,另一方不得干涉。
十、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男方子女:
年 月 日
女方:
女方子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