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和解簡單協議書(精選3篇)
一次性和解簡單協議書 篇1
當事人:馮,男,46歲,漢族,雨廠坪鎮嵇家山村方塘組村民,授權代理人:王自華,郎舅關系。
當事人:章,男,70歲,漢族,雨廠坪鎮嵇家山村方塘組村民。 糾紛簡要情況:20xx年1月30日下午,馮在自己曬谷場前方一空地種樹,鄰居章認為該地不能種,于是兩人發生口角,后發展至斗毆,造成章輕傷(以司法鑒定為準)。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馮向章一次性支付醫療費用、后續治療費及其它補嘗金合計人民幣大寫貳萬陸仟元整(小寫:26000元),從此章不得以此事件的任何理由在以后提出民事賠償等其它主張;
2、章對馮傷害行為予以諒解,并向相關部門出具《諒解書》,請求相關部門寬大處理,免除刑事處罰;
3、支付的醫療費用、后續治療費及其它補嘗金在馮免除處罰并完全獲得自由后一次性全額支付給對方,該醫療費用、后續治療費及其它補嘗金先由雨廠坪鎮嵇家山村村民委員會代為保管并開出收據,待上述條件達到后在人民調解員的監督下交付章,并由章出具收據;
4、雙方應以此為戒,經協調解決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相威脅并無故挑起事端,否則造事方承擔全部責任;
5、原馮正術菜用土收回集體,只作公益事業用地,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侵占或霸占。
上述協議條款雙方嚴格遵守,不得更改!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當事人: 當事人:
調解員:
中間人:
(調解委員會章)
20xx年xx月xx日
一次性和解簡單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20xx年3月31日20時許,許與侯等人在鐵邊城鎮街道一食堂吃飯喝酒,酒后侯將許毆打致傷。許在吳起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兩個月,后經甲乙雙方協商,現就民事賠償達成如下協議:
1.由侯一次性賠償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壹拾捌萬伍仟元(185000.00)。
2.付款方式:許住院期間,侯已付兩萬伍仟元,下欠十六萬元于和解時當即一次付清。
3.鑒于甲乙雙方是親戚關系,許對侯表示諒解并不追究其他任何責任。
以上和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和解協議于20xx年6月1日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和解參與人簽字:
時間:
一次性和解簡單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因為勞動關系、工傷待遇、工資等問題產生勞動爭議,針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雙方已經經歷了勞動仲裁及法院一審。現雙方為了了結爭議,本著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本協議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完全理解和認知本協議存在的風險,并自愿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事項履行自己的義務。
2、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X元(大寫:X元整),該款項于本協議簽訂時,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在收到該款項時應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據確認。
3、乙方收到以上款項后,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勞動爭議中涉及的所有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工傷待遇、工資等一切與之相關權利)
4.本協議為一次性解決雙方的所有勞動爭議,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均不得再就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而提出任何仲裁、訴訟或申訴、信訪(即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形式包括仲裁、訴訟、信訪、申訴等向有關部門主張權利)。如因一方違反本條規定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另一方有權追償。
5、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