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協議(精選4篇)
工程監理協議 篇1
協議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協議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協議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協議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協議”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協議。
11.“工程建設協議”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議。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協議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第三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適用于本協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協議文件和本協議文件。
第四條 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協議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
二、監理范圍:按照協議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協議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第五條 建設監理協議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協議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協議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協議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協議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 通知與聯系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系并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協議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本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協議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協議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協議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協議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協議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協議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協議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協議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協議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方。在本協議終止后,應按照協議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10.在本協議期限內或協議終止后,未征得發包方同意,監理方和所有監理方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協議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協議約定的期限,監理方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12.在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方應按本協議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3.監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14.監理方對承包方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協議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
1.發包方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發包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3.發包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方。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方未收到發包方的書面決定,監理方可認為發包方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發包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方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方。
5.發包方應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協議條款中明確。發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協議條款中明確。
6.如雙方約定,發包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協議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方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方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7.發包方應當維護監理方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方監理業務的開展。
8.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方應接受監理方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9.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協議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監理方的權利
1.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協議。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按照協議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7.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8.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9.按工程建設協議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
10.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有關協議規定應負的責任。
11.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12.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協議工期的簽認權。
13.對承包方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14.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15.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16.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 發包方的權利
1.有權依據本協議對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2.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3.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4.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5.監理方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方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方人員,直至協議終止。
6.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監理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協議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發包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發包方對監理方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方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約定支付。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協議,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協議,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協議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協議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四條 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協議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發包方可視監理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六條 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協議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承擔本協議范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協議。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協議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4.協議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協議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協議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于發包方原因終止協議,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監理方原因終止協議,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9.獎罰
(1)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2)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并且立賬備查。
第十七條 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協議生效后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協議生效后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協議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處理
本協議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解釋
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協議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監理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監理協議 篇2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協議作文 來源:周記 作者:工程協議范本 時間:20xx-01-18 14:21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協議編號:_________
勘察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發包方委托承包方進行_________勘察設計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協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該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責任,協作配合,搞好該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本工程_________勘察設計階段的工作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協議簽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3.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第二條 勘察設計依據
1.發包方給承包方的委托書或勘察設計中標文件。
2.發包方提交的基礎資料。
3.承包方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_________。
第三條 協議文件的優先次序
構成本協議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說明的,如果協議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1.協議書;
2.中標函(文件);
3.發包方要求及委托書;
4.投標書。
第四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建設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特征:_________。
4.工程勘察設計任務委托文號、日期:_________。
5.工程勘察設計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_________。
6.承包方式:_________。
7.預計勘察設計工作量:_________。
第五條 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第七條 工期
本工程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工期為_________天。由于發包方或承包方的原因,未能按期開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資料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本工程收費按國家規定的現行收費標準_________計取;或以“預算包干”、“中標價加簽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等方式計取收費。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收費項目,由發包方、承包方另行議定。
2.本工程費總額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協議生效后3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預算工程費總額的20%,計_________元作為定金(本協議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費)。
3.本協議生效后,發包方按下表約定分_________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費,發包方不按時向承包方撥付工程費,從應撥付之日起承擔應撥付工程費_________%的滯納金。
第九條 變更及工程費的調整
1.本工程進行中,發包方對工程內容與技術要求提出變更,發包方應在變更前_________天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接通知后于_________天內,提出變更方案的文件資料,發包方收到該文件資料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予以確認,如不確認或不提出修改意見的,變更文件資料自送達之日起第_________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順延外,因變更導致承包方經濟支出和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2.變更后,工程費按如下方法(或標準)進行調整:_________。
第十條 雙方責任
1.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按本協議規定的內容,向在承包方提供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并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2)發包方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開展前,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及附圖。
(3)發包方委托初步設計的,在初步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準的設計任務書、選廠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準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勘察的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
(4)發包方委托施工圖設計的,在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5)發包方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承包方按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交付勘察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包方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承包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勘察設計文件的時間。
(6)發包方變更委托勘察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方勘察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協議)、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方應按承包方所耗工作量向承包方支付返工費。
(7)在未簽訂協議前發包方已同意,承包方為發包方所做的各項勘察設計工作,發包方應支付相應勘察設計費。
(8)在協議履行期間,發包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協議,承包方未開始勘察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方已付的定金;已開始勘察設計工作的,發包方應根據承包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發包方必須按協議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為承包方勘察設計開工的標志。未收到定金,承包方有權推遲勘察設計工作的開工時間,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10)發包方應按本協議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承包方支付勘察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承包方提交勘察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承包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方。發包方的上級或勘察設計審批部門對勘察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協議項目停緩建,發包方均應支付應付的勘察設計費。
(11)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比協議規定時間提前交付勘察設計文件時,須征得承包方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勘察設計周期,且發包方應支付趕工費。
(12)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13)發包方應當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且與其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相符的承包方。
(14)發包方原則上應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業務委托給一個承包方,也可以在保證整個建設項目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將設計業務按技術要求,分別委托給幾個承包方。發包方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業務分別委托給幾個承包方時,必須選定其中一個承包方做為主體承包方,負責對整個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總體協調。
(15)發包方在委托業務中不得收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16)發包方不得指使承包方不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程序進行勘察設計。
(17)發包方不得以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支付勘察設計費或不按協議約定支付勘察設計費。
(18)未經承包方許可,發包方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或將承包方專有技術和設計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2.承包方責任
(1)應按照現行的標準、規范、規程和技術條例,進行工程測量、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勘察工作,并按協議規定的進度、質量提交勘察成果。
(2)勘察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_________年。
(3)負責對外商的勘察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協議項目的勘察設計聯絡工作。
(4)承包方對勘察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承包方勘察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承包方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_________%。
(5)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誤了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勘察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6)協議生效后,承包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協議,承包方應雙倍返還發包方已支付的定金。
(7)承包方交付勘察設計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勘察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承包方按協議規定時限交付勘察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方及施工單位進行勘察設計交底、處理有關勘察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承包方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方適當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8)承接部分設計業務的承包方直接對發包方負責,并應當接受主體承包方的指導與協調。
(9)承包方必須持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或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在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勘察設計業務,并對其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10)承包方應當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不得接受無證組織和個人的掛靠。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中的一部分委托給其它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承包方,但須簽訂分委托協議,并對分承包方所承擔的業務負責。分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所承接的業務再次分委托。
(11)承包方可以聘用技術勞務人員協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但必須簽訂聘用協議。
(12)外國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在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不得單獨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必須與中方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合作勘察或設計,也可以成立合營單位,領取相應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按國家有關中外合作、合營勘察設計單位的管理規定和本規定開展勘察設計業務活動。
(13)承包方不得以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進行不正當競爭承接勘察設計任務。
(14)承包方不得采用行賄、提供回扣或給予其它好處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15)承包方不得違反規定程序修改、變更勘察設計文件。
(16)承包方不得使用或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或設備。
(17)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擅自將勘察設計業務分委托給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發包方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版權
本工程的勘察設計版權全部屬承包方所有,發包方有責任對此給予保護,不得將本工程的勘察設計造型、勘察設計文件、及有關數據進行修改、復制、描繪或提供給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為非本工程所屬的其它工程建設之用。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及違約金
1.發包方不履行協議,無權請求退還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協議,應當雙倍返回定金。
2.發包方不能按時提供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或因資料原因影響承包方勘察設計進度或造成勘察設計修改,承包方除可推遲交付勘察設計文件日期外,發包方應按承包方實際損失的工日,以日產值_________元計算,增補勘察設計費。
3.發包方因故要求變更勘察設計,經承包方同意后,除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議外,發包方應按承包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增付勘察設計費。
4.發包方因故要求停止勘察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應立即停止勘察設計,發包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償還,定金不足勘察設計進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設計實際進度補交費用。
5.發包方報請初步勘察設計文件審批時間超過半年時,本協議自行失效,承包方已收的定金和勘察設計費不予退回。
6.由于承包方的勘察設計錯誤,給發包方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時,承包方除負責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外,要免收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并應付給發包方與直接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7.勘察設計文件(圖紙)交付時間按協議規定時間拖后時,由雙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發包方可少付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1%,提前時,發包方付給承包方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_________%(經批準生效)。
8.發包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設計費時應償付逾期違約金,按天數累計計算,每天償付勘察設計費1%的違約金,但每天償付最高額不得超過_________元。
9.承包方不及時到現場處理有關勘察設計問題,不及時按審批機關意見修改勘察設計時,每影響一天應減付勘察設計費1%。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發包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承包方同意后,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發包方應按承包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_____元增付勘查設計費,或按勘察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勘察設計時,須具有勘察設計審批機關或勘察設計任務書批準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協議。已經進行了的勘察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發包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承包方,已付勘察設計費不退,并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日,增付和結清勘察設計費,同時結束協議關系。
第十四條 材料設備供應
1.發包方、承包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負責,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并經發包方、承包方代表共同驗收認可,如與勘察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應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并經發包方、承包方代表重新驗收認定,各自承擔發生的費用。若造成停、窩工的,原因是承包方的,則責任自負;原因是發包方的,則應向承包方支付停、窩工費。
2.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方代表批準方可使用,增減的費用由發包方、承包方商定。
第十五條 報告、成果、文件檢查驗收
1.由發包方負責組織對承包方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進行檢查驗收。
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后_________天內檢查驗收完畢,并出具檢查驗收證明,以示承包方已完成任務,逾期未檢查驗收的,視為接受承包方的報告、成果、文件。
3.隱蔽工程工序質量檢查,由承包方自檢后,書面通知發包方檢查;發包方接通知后,當天組織質檢,經檢驗合格,發包方、承包方簽字后方能進行下一道工序;檢驗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補后重新檢驗,直至合格;若發包方接通知后24小時內仍未能到現場檢驗,承包方可以順延工程工期,發包方應賠償停、窩工的損失。
4.工程完工,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治理工程的原始記錄、竣工圖及報告、成果、文件、發包方應在_________天內組織驗收,如有不符合規定要求及存在質量問題,承包方應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5.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和擅自動用,由此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并以發包方開始使用日期為完工日期。
6.完工工程經驗收符合協議要求和質量標準,自驗收之日起_________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移交完畢,如發包方不能按時按管,致使已驗收工程發生損失,應由發包方承擔,如承包方不能按時交付,應按逾期完工處理,發包方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第十六條 獎勵
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于承包方采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可以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_________%獎勵承包方。
第十七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協議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擔賠償責任。保密期限_________年。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九條 協議糾紛解決方式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申請調解;
2.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
第二十條 堪察設計協議的索賠
(一)勘察設計協議一旦訂立,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協議。當因一方當事人責任使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受損方可以向責任方提出索賠要求,以補償經濟上遭受的損失。
(二)承包方的索賠
1.發包方不能按協議要求準時提交滿足設計要求的資料,致使承包方設計人員無法正常開展設計工作,承包方可提出協議借款和協議工期索賠。
2.發包方在設計中途提出變更要求,承包方可提出協議價款和協議工期索賠。
3.發包方不按協議規定支付價款,承包方可提出協議違約金索賠。
4.因其他原因屬發包方造成承包方利益損害時,承包方可提出協議價款索賠。
(三)發包方的索賠
1.承包方不能按協議約定時間完成設計任務,致使發包方因項目不能按期開工造成損失,可向承包方提出索賠。
2.承包方的堪察、設計成果中出現偏差或漏項等,致使項目施工或使用時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發包方可向承包方索賠。
3.承包方完成的勘察、設計任務深度不足,致使項目施工困難,發包方也可提出索賠。
4.因承包方的其他原因造成發包方損失的,發包方可提出索賠。
第二十一條 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執行。
2.本協議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協議生效、中止與結束
1.本協議需經雙方加蓋單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雙方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方為有效。本協議生效日期以雙方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
2.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勘察設計協議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協議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3.因發包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設計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勘察設計工作進行相應勘察設計階段不足一半時,發包方應支付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一半;勘察設計工作進行到超過該勘察設計階段的一半時,發包方應支付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一半;勘察設計工作進行到超過該勘察設計階段的一半時,發包方應支付該階段的全部勘察設計費。同時,按本條第2項辦理,結束本工程雙方協議關系。
4.本協議以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本協議中規定的全部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發包方按本協議規定付清全部設計費之日起,結束本協議關系,本協議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在15日內報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審查。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證。雙方履行完協議規定的義務后,本協議即行廢止。
第二十四條 附則
本協議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協議條例》規定執行。
本協議附件:《建設工程勘查勘查設計委托書》、《工程地質勘察設計委托書》、《建設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交付日期一覽表》、《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日期一覽表》等均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正本_________份,發包方、承包方各執1份;副本_________份,分別報送_________備案。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蓋章):_________
備案號:_________
備案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協議 篇3
一、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地點:_________;工程規模:_________;總投資:_________;監理范圍:_________。
二、本協議中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的監理協議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協議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協議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協議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協議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協議的監理業務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執_________份。
業主(蓋章):_________ 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監理協議 篇4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手機號: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監理負責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以及裝飾行業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并共同履行。
第一條 工程項目甲方委托乙方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
第二條 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 待工程結束后進行結算。
(二)本協議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為協議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三)工程進度過半時,甲方向乙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四)工程驗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第三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協議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監理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責任
1.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①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2.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3.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4.工程進度進行控制,審核設計、施工總計劃,審核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采購計劃,并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在本協議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監理費時,甲方從應付監理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應付工程監理費的_________償付違約金。
(二)由于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采取補救措施,并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三)甲方不履行協議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協議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 協議生效、中止與結束
(一)本協議需經甲乙雙方加蓋單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雙方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方為有效。本協議生效日期以甲乙雙方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
(二)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協議時,應提前兩周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協議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監理工作進行相應監理階段不足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監理費的一半;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監理費的一半;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的全部監理費。同時,按本條第(二)款辦理,結束本工程甲乙雙方協議關系。
(四)本協議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協議中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文件,甲方按本協議規定付清全部監理費之日起,結束本協議關系,本協議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第六條不可抗力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協議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 協議糾紛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協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
第八條 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執行。
(二)本協議附加條款如下: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第九條 協議文本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簽訂后工程不得轉包。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協議履行完后自動終止。
5.本協議實行當事人自愿鑒證原則,可將協議文本提交所在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進行協議鑒證,以保護協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