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擔保協議書(精選3篇)
員工擔保協議書 篇1
編號:NO.
員工員工擔保協議書
本人 愿意為貴公司員工 提供以下擔保。
一、擔保范圍
1、被擔保人身份、住址、聯系方式,最高學歷真實。
2、被擔保人思想正派、身體健康、無任何犯罪前科。
3、被擔保人在職期間能認真按照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
4、被擔保人在職期間不侵蝕公司財物,離職時應遵守公司有關手續規定,不侵犯公司的權益。
5、被擔保人被公司辭職或離職辭退時,擔保人負責督促其將公司所發物品及欠款歸還公司,協助辦理好相關離職手續。
6、被擔保人在工作期間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由此引發的安全問題,擔保人負責處理。
二、擔保人變更
擔保人如中途退保,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等被擔保人找到新擔保人,辦理新的擔保手續,并得到公司認可新擔保有效后,才能解除擔保責任。
三、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為被擔保人在職期間。
四、本擔保書經擔保人、被擔保人、公司蓋章(簽名)后正式生效。
五、本擔保書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一份。
被擔保人:
家庭住址:
聯系方式:
擔保人:
工作單位:
家庭住址:
聯系方式:
擔保人與被保人關系:
年 月 日
員工擔保協議書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鑒于:為促進甲方及乙方的業務開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乙方同 公司簽訂的 擔保合同,甲方同意并決定提供再擔保。經甲、乙雙方研究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再擔保范圍
甲方同意對乙方同 公司簽訂 擔保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擔保義務提供再擔保。甲方保證其提供的再擔保服務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的要求。
第二條擔保責任承擔比例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 種方式承擔擔保責任:
1、連帶保證:甲方對乙方所承擔的擔保責任以再再擔保方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成數分保:甲、乙雙方按比例承擔擔保責任,其中甲方承擔 %的擔保責任,乙方承擔 %的擔保責任。
3、溢額分保:乙方承擔該筆擔保業務的擔保限額為 萬元(大寫 萬元),超過擔保限額的部分由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4、超額賠款擔保:乙方該筆擔保業務的代償額度為萬元(大寫 萬元),超過代償額度的部分由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5、以上方式的組合運用。
二、履約保證金
乙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繳納擔保額%的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存入乙方提供的專用賬戶,并經甲方確認。
第三條再擔保費用
再擔保費用原則上在相關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范圍內收取,甲方根據承擔擔保責任比例收取相應比例擔保費。在本再擔保事宜中,甲方收取的再擔保費用數額為 萬元(大寫 萬元)。
第四條相關的職責
1、在本協議有效期內,若任何一方發生合并、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并、清算、破產等情形而導致主體、經營方式等變更時,均應提前4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另一方,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后,本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主體承擔。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并不因此而影響其承擔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
第五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嚴格遵守本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違約方無條件賠償因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被司法機關宣告破破產,或被行政機關責令撤銷,自破產宣告之日或撤銷生效之日起協議終止。本協議終止,另一方有權要求破產或被撤銷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3、任何一方被其他債權人并且非因擔保責任所涉訴訟或/仲裁或/因此被法院(仲裁機構)做出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裁決或/被法院做出強制執行的裁。決時,雙方可協商決定終止本協議。本協議終止后,另一方有權要求出現上述情形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4、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另行約定。
5、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6、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月日
員工擔保協議書 篇3
合同編號: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為確保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貸款期限自 至 。
第三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抵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抵押期間,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條、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均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