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意向協議書(精選3篇)
合伙意向協議書 篇1
第一條 合伙企業基本情況
1、名稱:重慶小師兄餐飲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2、辦公住址:重慶市南坪商業大廈27-7
3、合伙企業協議生效前全額資產持有人:潘厚華
4、經營范圍:餐飲策劃、管理咨詢及相關業務
第二條 合伙期限
合伙日期: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乙方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甲方 出資額度(目前品牌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折算投資 )的出資方式(品牌股份合伙),占股比例 。
乙方 出資額度 (其中40萬元作為投資16℃砂鍋菜旗艦店,具體細節詳見小師兄公司與16℃品牌合伙人簽訂的協議,投資該款項后,乙方享有16℃合伙人簽訂協議的約定收益)出資方式 ,占股比例 。
合伙款項繳付期限
1、首期款項 元,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指定賬號匯款,甲方出具收條作為收款憑證。
2、余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指定賬號匯款,甲方出具收條作為收款憑證。
3、乙方合伙款項如數完結,合伙協議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正式生效,逾期合伙協議自動失效。
第四條 分紅約定及生活補貼
1、甲乙雙方約定 分紅一次,分紅前,公司運營賬戶需留足公司流動資金 元,作為次年度公司的運轉資金。
2、合伙協議生效之日起,公司盈利并正常運轉的情況下,甲乙雙方約定每月從公司收益中支出每月每人 元,作為甲乙雙方的生活補貼。
第五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承擔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擔,若任一合伙方不愿承擔風險,按自動退伙處理,自動退伙,不作任何補償及分割合伙企業財產。
第六條 合伙企業法人代表 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在合伙代表的授權下執行公司一切事務。
第七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雙方協商達成統一意見,如無法達成意見時,按法人代表行使職權,但因其決議帶來的損失由決議人承擔,本協議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投資公司其他增值項目或相關項目。
第九條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除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人以其合伙企業資源對外簽訂的與本企業收益無關的合同,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造成企業嚴重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十八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十九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對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除投資項目時,已通知合伙方,合伙方不愿投資的項目),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合伙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其他
(一)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完善協議第三條約定后生效。
以下為簽署頁,無正文。
甲 方: 身份證號:
住 址:
乙 方: 身份證號:
合伙意向協議書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遵紀守法、誠信平等、互惠互利、雙方共贏的原則,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合作項目:
1、工程名稱
國家高速公路網包(頭)至茂(名)線陜西境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 標段路面工程所需的瀝青材料供貨。
2、工程的具體位置:
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旬陽縣境內,路段起自旬陽小河(k138+593),接在建的柞水至小河段高速公路,經桐木、茨溝、松壩、止于安康尹家營(k197+150)。
3、供應瀝青材料要求
用量以乙方與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按工程實際計劃編制的瀝青用量和正式使用通知書為準。品牌與質量以乙方與招標單位確定的材料品質為準。
二、合作方式
(一)甲方
1.提供完成合作工程項目所需要的資金(具體款項待乙方中標后以甲乙雙方簽訂的詳細資金運作流程協議為準)
2.甲方負責將乙方購買的瀝青從交貨地鐵路站運送到客戶指定場地的公路地點。
(二)乙方
1、負責標書的編制、投標;
2、負責中標后外貿業務及報關、質檢、鐵路運輸等相關事宜,以確保資源,為客戶提供保質、保量、及時合格的服務。
(三)相關說明
乙方負責國際購銷合同的實際操作,甲方對于國際購銷合同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不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如出現不能按時按期交貨或者是由于瀝青的質量問題引起的違約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合作期限
1、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至本合作項目材料供應期結束止。根據路面進度需要供應的具體供貨期確定實際的供貨期。
2、合作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以上方式可以選擇確定合作期限)
四、合作項目管理機構
(一)部門名稱、設置及人員
經雙方協商同意,在乙方公司的辦公地內設立小康工程項目組,場地由乙方提供,對雙方合作的項目進行監督和財務管理。小康工程項目組由甲乙雙方各指派 人共同組成,部門負責人由 甲 方 擔任。
甲方的聯系人及電話:
乙方的聯系人及電話:
(二)部門職責
1、在乙方設立一個專門共管的銀行賬戶,用于本項目合作的財務往來。凡是與本項目有關的所有資金往來必須經過本賬戶并接受本共管部門的監督。
2、對本項目的財務往來進行嚴格審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經甲乙雙方簽章認可才能作為財務往來憑證。
3、確保項目資金的安全,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本項目的專項資金用于合作項目無關的任何用途。
4、監督乙方在運營過程當中,嚴格按照標書合同中約定的時間結算款項并將款項在結算日后的 3日內 轉入共管賬戶。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
1、甲方在乙方投標時提供三百萬元的的保證金,于 年 月 日以現金/其他方式支付給乙方。
2、保證將瀝青從交貨地鐵路站運送到客戶指定場地的公路地點的運輸。
(二)乙方
1、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安排招標活動。中標后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
2、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購買貨物,并辦理外貿業務及其所有的相關事宜;
3、為甲方提供的資金投入提供有效的擔保,確保甲方的資金安全。乙方的擔保包括:
4、乙方中標后,使用每一筆資金以前,必須提前45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的資金使用計劃書,以便甲方準備;
5、關于投標的報價和物資的采購價格,乙方均應向甲方通報,雙方協商;
6、中標后,乙方在運營過程當中,應嚴格按照標書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及時結算款項并將款型轉入共管賬戶;
7、保障資金的正常回收,如由于客戶的原因導致資金無法及時回款,引起的資金周轉問題及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
六、合作利潤的分配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項目工程完成以后,對項目毛利潤的分配,甲方占80%,以方那個占20%。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務發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質量保證金的分擔,甲方占2%,乙方占0.5%。
七、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需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 萬元;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乙方無需承擔責任;
3、因甲方資金不到位造成乙方對外無法開立信用證、繳納關稅及增值稅時,全部損失由甲方承擔;
4、因乙方原因造成無法對外開立信用證及其他情況發生時,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首先應當友好協商解決、互諒互讓。協商不成的,提交 法院解決。
九、合同解除及終止
1、因政府政策調整、戰爭、動亂、重大事故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可解除協議,后續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
2、因客觀情況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雙方可協商變更原合作方式。協商期間,合同可中止執行。
3、乙方負責工程項目結算款的回收,在合同約定的回收期間以內,共管帳戶內如果沒有該筆款項入賬,甲方有權中止該合同的履行,并由乙方承擔中止期間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其它問題
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約定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視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本協議共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合伙意向協議書 篇3
合伙人甲:
身份證號:
合伙人乙:
身份證號:
合伙人丙:
身份證號:
合伙人丁:
身份證號:
為了規范合伙團隊的行為,提高辦事效率,保護合伙人的合法利益,甲、乙、丙、丁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合作說明
合伙各方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團隊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對已發生的合伙團隊債務,合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條合作基金建立
為更好的建立業務關系,經四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四方各出資暫定為貳拾萬元人民幣建立基金,此部分費用僅用于對陜西永盛礦業有限公司繳納的50萬元保證金、開采礦前期費用和中間人費用等。如果后期需要增加費用,四方共同按比例再出資投入。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同時,所有的財務收支出必須四方確認(包括請客吃飯、送禮等),實在不具備條件,傳真、短信、電話告知后方可操作,事后以實際發生額發票報銷,同時例會必須會簽。
第三條合伙人原則
1、每一合伙人必須團結奮斗,一切行動必須共同協商后行動,不得自作主張。
2、每一合伙人必須竭盡全力、出謀劃策、全務以赴去去完成各自任務,保證團隊任務順利開展。
3、項目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必須經常進行溝通(不能面對面溝通時,以電話形式溝通),隨后確立最終的運作步驟。
4、當運作過程偏離最初愿景時,要立刻溝通,看是否有補救的方式方法。
5、現場管理人員、聘用人員的選擇要公平公正,考慮風險的抵御能力,兼顧意愿。
6、每一合伙人必須以誠相待,不得假公濟私,竭盡全力去實施而未成功時,不得相互埋怨。
7、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合伙各方應立刻協商解決。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務和義務
1、合伙人均有知情權、參與投資、費用支出、項目運作方法、項目操作、項目開展等的商討權、出謀劃策權等;
2、合伙人均有利潤(虧損)分配權;
3、合伙人均享有合伙人商討決定的各類政策內的各類福利、分紅、補助等;
4、合伙人均有為團隊出謀劃策、出人、出力,為團隊奉獻的義務;
5、合伙人必須承但合作過程中遇到的各類風險及法律上的連帶責任。
第五條費用報銷原則
1、各合伙人在礦的開采項目上產生費用時,具實報銷,四方共同簽字報銷。
2、工作人員外出辦事,原則上交通工具是乘坐公交車,特殊情況或比較緊急時,在得到主管負責人同意的情況可以乘坐出租車,乘坐出租車以實際發生金額報銷(發票上注明出發地和終點地,辦什么事)。
3、如果到外地辦事、出差等,吃、住、交通費用據實報銷,出行方式據情決定。
4、工作人員全部上易外保險,暫不享受四險一金政策,待成熟后另行協商決定。
5、工作人員的餐補、話費等福利,待項目運營后,股東會另行協商確定。
第六條人員錄用約定
1、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員時,由合伙人共同商定相關要求,面試由合伙人共同面試同意后方可錄用,工資待遇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2、合伙人介紹朋友或親屬而錄用的員工,必須一視同仁,經介紹進入團隊的員工必須接受管理,否則不予以錄用。
3、財務會計招聘,由四方共同面試、錄用。
第七條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按平均分配純利潤。
2、盈余分配以結合中間費用、辦事人員關系網、運作步驟、付款方式為依據,靈活分配。合伙人分配利潤(虧損)均為稅后并且除過項目中間運作費用后的利潤(虧損)。
3、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4、財務收支、財務報表必須每一周(周五)向所有股東公開、公布,各股東閱后,如有疑問及時向財務提出,各股東開會商討。財務任何一個數據必須保證真實、有效,不得參雜假數據。
第八條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在項目開始期間不和其他合伙人商量或不經其他人同意私自決定重大決策。
2、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人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1、合伙期滿;
2、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3、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同時各方確認;
4、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十條協議的效力
1、本協議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盡事宜,合伙人協商決定,以補充協議形式加以補充,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伙人甲(手印):
本人(簽字):
合伙人乙(手印):
本人(簽字):
合伙人丙(手印):
本人(簽字):
合伙人丁(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