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資協議書(精選3篇)
最新勞資協議書 篇1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____________ ( 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___________( 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法或勞動管理的有關規定),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按規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適用的法律條款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適用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最新勞資協議書 篇2
甲方:嵩明縣建筑機械化工程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國家及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結合甲方關于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之上。共同訂立本協議,并認同以下條款內容:
一、試用協議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限為 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崗位工資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按公司工資制度執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的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新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協議。
〈二〉、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和條件;
2、按照本協議支付給乙方薪金。
3、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殘,甲方有責。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及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3、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4、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5、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協議;
6、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7、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二〉、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在基本權利、義務的基礎上達成如下約定:
1、若試用期未滿乙方離職,則試用期間工資如下:
工作時間 工資比例 備注
時間<1個月 0%
時間≥1個月 50%
時間≥2個月 60%
時間≥3個月 70%
時間≥4個月 80%
時間≥5個月 90%
時間≥6個月100%
2、試用期甲方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給予辦理有關社會保險;
3、試用期,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累計超過7天者,試用協議自行解除。
4、試用期間乙方為試用崗,試用期滿定崗定薪。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公司的崗位調動。
5、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協議;
七、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 乙方: 人事經理: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勞資協議書 篇3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 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二)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個月。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幾種工時制。
1.實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0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第四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 元/月,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 為元,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資形式:
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 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
(四)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
第六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崗位和培訓機會的
4.甲方不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
八、其他約定條款
(1)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2)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并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并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后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4)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7)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務。
(8)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并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并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