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的企業合伙人協議書(精選3篇)
正規的企業合伙人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就上海____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或“____建筑”)現全體股東擬吸納乙方作為____建筑的合伙人事宜,經協議各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聲明和保證
第一條甲聲明和保證
甲方是按照中國法律合法組建并合法存續的法人,公司注冊資本金為200萬元人民幣,甲方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準。
甲方保證乙方已具備甲方“乙方”準入條件,一旦本協議生效后,甲方將按照法律規定和內部管理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事宜,使得本協議能夠有效履行。
第二條乙方聲明和保證
乙方具有中國國籍,且依據中國法律規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旦本協議生效后,乙方須在甲方從事全職工作,必要時與甲方建立全職的勞動關系,并承諾不得從事與甲方相競爭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違反聲明與保證的賠償
甲、乙方如違反上述聲明和保證,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將賠償其他方損失。
第二章分紅
第四條分紅數額
甲方股東會根據年度經營情況,在年度可分配利潤中提取___%作為現金獎勵。即獎勵基金計提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乙方以其年度個人產值為依據參與分紅,其分紅數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五條兌現安排
乙方所獲當年分紅須分別以60%、40%的比例分兩年兌現。
第三章特殊福利
第六條福利項目及金額
除法定節假日外,乙方該經營年度享有7天時間可用于參加公司組織的休假、旅游、培訓等活動。
活動相關費用由公司列支,人均福利開支上限為20000元(人民幣)。
第七條權利保留
休假及進修活動的時間、次數及具體安排結合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確定。由于公司經營情況及業務需要等因素,導致乙方該經營年度實際享受福利時間及福利開支數額未達到規定上限的,可累計至下一經營年度進行兌現;實際福利開支與規定上限的差額部分禁止以現金形式進行結算。
第四章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乙方將享受的權利
(一)享有甲方的分紅權;在了解公司年度分紅的總量情況后,獲得相應的年度分紅;
(二)定期參與甲方組織的帶薪休假、考察性旅游及進修培訓等活動;
(三)受公司股東會或經營班子委托,擔任公司中層或以上管理職務,參與公司管理;
(四)在開展業務或其他需要場合,顯示其“合伙人”身份(包括名片、個人簡歷等);在公司宣傳資料如網站上等公布。
第九條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本協議第八條約定的轉讓,只在以下所有條件成就時生效:
(一)自簽訂本起,乙方在甲方從事專職工作,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職,且不得從事與甲方相競爭的業務活動;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不得從事直接或間接或變相損害或可能;失甲方利益的活動。
如果乙方違反前款約定,則本協議第八條約定的相關權利將不予生效。
第十條相關變動及調整
(一)在以下情況下,乙方在本年度可繼續享有其合伙人范圍內的分紅及福利性激勵:
1、乙方因職位變動到股東單位任職而退出;
2、乙方因退休而離職;
3、經全體股東認定,乙方由于公司安排或工作需要造成暫時離職;
4、經全體股東認定,激勵對象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
(二)在以下情況下,乙方在本年度的分紅及福利性激勵暫停發放:
1、乙方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觸犯法律、違反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的職務變更,或因前列原因導致公司解除與激勵對象勞動關系;
2、乙方因辭職、公司裁員而離職;
3、乙方由于個人原因造成暫時離職;
4、乙方非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
5、激勵對象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三)其它未說明的情況由公司股東會認定,并確定其處理方式。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條保密
本協議各方有義務保守因本協議而獲得的協議其他方以及甲方的商業秘密,且不得利用這些商業秘密直接或間接或變相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
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十三條補充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四條適用的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應當向本協議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生效和其他
本協議由各方簽字后生效。
本協議于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于上海市長寧區淮海西路______號B區室。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時間:
正規的企業合伙人協議書 篇2
甲(姓名):______________
乙(姓名):______________
丙(姓名):______________
各方共同經營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字號________的店鋪,經營范圍為:________,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_______系該店鋪的________。
在平等,自愿、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丙_____方自愿合伙經營理發店,總投資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甲(姓名):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元,占投資總額的______%。
乙(姓名):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元,占投資總額的______%。
丙(姓名):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元,占投資總額的______%。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二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三條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①決定經營管理方針,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②購進常用貨物;
③支付合伙債務;
④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①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
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賬冊及經營情況;
③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四條每年______月______日為分紅日,同時召開股東會議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______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件設備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卡X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賬,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維護顧客信用。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方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后,分紅。
第五條合伙_____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_______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丙_____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_____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應承擔總投資______%的違約金。
第八條各股東決不允許私自動用店里吧臺的營業額,這個要與收銀員講好,收銀員要注意吧臺少了錢收銀員要負責。
第九條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丙_____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協議未盡事宜,_____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______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正規的企業合伙人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_。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七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____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