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協議書(通用3篇)
飲用水協議書 篇1
甲方(代表):
乙方:
甲方( )自行修建的飲用水池,尚有部分充足水源,乙方自愿搭伙使用甲方的生活飲用水,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應履行的義務:
1、甲方應保證供給乙方充足的生活飲用水,旱、澇、霜凍、地質滑坡等自然災害除外。
2、甲方應負責甲方蓄水池至乙方水表間的水管線路及常年維修。
二、乙方應履行的義務:
1、乙方應自覺愛護用水設施,發現任何不良現象及時報告甲方。
2、本著一戶一表的原則,乙方不得私自以任何理由,私拉亂接水管線路,否則罰款1000.00元,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在不退還搭伙費的情況,停止乙方使用飲水。
3、乙方應保證(特別是霜凍天)水表的正常轉動,發現水表破損、停止轉動,應及時報告甲方維修,乙方只負責水表的成本價,不負責水表安裝費。如水表不正常轉動,乙方發現不及時、或發現后不及時報告甲方,甲方按200.00元/天收取水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在不退還搭伙費的情況,停止乙方使用飲水。
三、搭伙事宜
1、單價:880.00元/塊表(不含水表錢),從主水管破口處開始的接頭、彎頭等配件以實際數量和單價另算
2、期限:雙方約定,甲方水池使用性質不發生改變的情況下,乙方可長期有償使用甲方水源。
3、大修基金:甲方水池自修建后第一個10年,乙方應付當時搭伙費的1/2作為大修基金,以后每10年付當時搭伙費的2/3作為大修基金。
四、服務協議:
1、本著有償服務的原則,水費單價2.50元/噸(水價以當時市場價為準)。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為確保甲方運轉,乙方每月至少保證用水3噸(以水表為準不足3噸按3噸計算),每季度收取一次水費。
3、在服務時限內,乙方如需暫停用水,乙方則應向甲方申請報停(不收取任何費用),報停后申請開通按50.00元/表收取勞務費。
五、建修用水
如乙方因建修用水,需經甲方根據當時水源情況,本著保證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實行建修有償用水,乙方負責水管、水表、接頭、安裝勞務費,由甲方安裝后,方可使用(枯水季節以保證生活飲用水為原則,建修結束后用水協議自行解除),以實際噸位,按3.00元/噸計算費用。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飲用水協議書 篇2
甲方:綏濱縣鄉鎮供水開發公司(供水方) 乙方:綏東鎮 村民委員會(使用方) 丙方:綏東鎮人民政府(協調方)
為推動農村供水事業發展,滿足群眾用水需要,根據乙方申請,經水務局和丙方協調,甲乙雙方決定對乙方現有水廠進行改造,利用現有水廠相關設施,以綏東供水站為水源地為乙方供水。現就工程建設維護管理等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①甲方負責按水務局提供的設計進行供水主管道及蓄水池等相關設施施工。在施工過程中遇到需使用居民房前屋后土地、農民耕地及其它相關財物時,應由乙、丙雙方協調,所發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丙方負責。
②甲方保證供水充足穩定,每天供水時間早5:00-6:00,中11:00-12:00,晚17:00-18:00,(注冬、春兩季早晚順延1小時)。
③甲方負責供水主管道維修及養護(即綏東供水站至 村外主管道)工作,在上述供水管道出現跑、冒、漏時發生的經濟損失及相關責任,應由乙方、丙方負責賠償,確保供水管網正常運行。
④甲方在供水高峰期間,安排供水稽查員對用戶進行查水,有權對擅自使用抽水設備的.進行收繳和處罰。
二、乙方責任
①乙方應每年年初一次性繳納水費,具體交費時間應在1月30日之前,繳納金額人民幣 元,按縣物價局核定水價標準以乙方用水人口數計算,人口數以村級臺賬為準,本協議簽訂時按縣物價局批準3.5元/人、月。
②如乙方收繳水費沒有達到全額標準,剩余水費應由乙方負責繳納。如乙方不能按時足額繳納水費,經丙方協調后無效,甲方有權停止供水并終止協議,依據《綏濱縣農村供水管理實施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③乙方不得擅自挖、移、接、串用與生活飲用水無關的供水管,一經發現視為偷水根據上述管理辦法進行處罰,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乙方負責。
④乙方負責本村內供水管網養護與維修工作,由于管網跑、冒、滴、漏等原因導致居民無法正常供水或給甲方及用戶帶來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丙方責任
丙方負責溝通、協調、監督甲乙雙方相關責任的落實,從而確保供水正常安全運行。
四、如遇其它問題甲、乙雙方可參照20xx年綏發第20號文件《綏濱縣農村供水管理實施辦法》中有關規定解決。
五、此協議后附 村民委員會會議記錄一份。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解決,此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公 章 公 章 公 章
年 月 日
飲用水協議書 篇3
碧流河鄉農民用戶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奇臺縣碧流河鄉農民用水戶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碧流河鄉全體用水戶通過民主方式組織起來的從事農業供水管理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實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獨立核算的群眾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以用水戶為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農業供水服務,促進農業穩產高產和節水高效。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碧流河鄉人民政府和奇臺縣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體指導和幫助,接受奇臺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業務工作。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碧流河鄉政府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范圍。
1、全面負責協會轄區內灌溉工程的建設、維護、運行、管理和供水調度。
2、負責供水到戶工作,向用水戶供水并公開水費、水價、用水方量。
3、為用水戶提供與水利及灌溉有關的技術、咨詢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以斗渠渠系水文邊界為基礎組建,在此范圍內的受益農戶戶主經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協會會員,協會成立時申請入會的農戶,今后在申請入會時,必須按規定補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設和管理費。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本渠系范圍內用水戶;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3、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1、用水戶提出申請;
2、協會執行委員會或籌委會審查通過;
3、協會執行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用水權;
2、選舉和被選舉為會員代表的權利;
3、向協會反映意見與要求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按用水量交納水費;
2、執行協會各項決議,遵守協會各項規章制度;
3、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向執行委員會遞交書面報告,并交回會員證,退會農戶不再享受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討論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相應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設七個用水組,為:東戈壁用水組;永豐渠村用水組;洞子溝村用水組;塘坊門村用水組;南溝村用水組;皇宮村用水組。用水組灌溉區域的劃分一般以斗農渠水文邊界及行政村管轄區域為基礎。
第十五條各用水組通過灌溉區域內所有會員參加的用水組會議選舉產生若干名代表。根據用水量、灌溉面積的大小,兼顧地理位置,每個用水組由一名用水組首席代表(組長)、2名副組長(其中一名副組長由水管站下派配水員擔任)、財務人員及若干名委員組成的用水組委員會。委員由代表通過協商或選舉產生,委員會領導本用水組的其他代表進行工作。
第十六條用水者代表同時也是用水組的管水員,其主要職責是:
1、參加用水者代表大會,執行用水者代表大會的決議。
2、制定和上報本用水組的用水計劃,負責本用水組的灌溉調度,平衡用水戶之間的利益,協調解決用水組內的水事糾紛。
3、根據協會的工程維修計劃和要求,組織本用水組用水戶做好內部灌溉工程的維修和管理工作。
4、負責或協助協會做好本用水組水費的收交工作。
5、及時反映用水戶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用水組的會員大會是用水組的決策機構,其職責為:
1、選舉本用水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員)。
2、審查和通過本用水組的用水計劃。
3、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審查和決定本用水組工程維修和集資興建灌溉設施的方案。
第十八條用水組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例會,如果用水組內有2/3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用水組會員特別會議,特別會議的職權與例會相同。
第十九條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辭職,需事先寫出書面申請。首席代表辭職由執委員批準,用水者代表辭職由用水組會員會議批準,在未得到批準之前,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員,應及時召開用水組會議補選。
第二十條由各用水組的代表組成本協會的用水者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辦法,產生11名代表組成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員8名,主席是本協會的法人代表,負責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員實行分工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是委員(用水者)代表大會。
其權利是:
1、選舉和罷免執委會成員;
2、決定執委會成員的報酬;
3、審查、通過執行委員會的各項工作計劃、用水計劃和各項管理制度;
4、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5、審議通過或修訂協會章程;
6、劃分協會用水組;
7、負責制定用水組的運行規則。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1—2次,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臨時召開代表大會或者2/3以上的正式會員代表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召開代表大會時也可臨時召開。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協會代表大會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正式會員代表表決,獲得半數以上贊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的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執行委員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執行委員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其匯報工作;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聘用協會工作人員;
4、制定與執行協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工程維護,財務收支計劃及其他工作計劃,提交委員代表大會審批后執行。
6、全面負責本協會管理范圍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擔資產的保值責任。
7、負責協調本協會內外部關系。
8、負責調解和處理灌溉中的水事糾紛。
9、任免用水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執委會成員必備下列條件:
1、政治素質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會經驗及組織領導能力,具備一定的農業灌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3、熱愛灌溉事業,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勤奮敬業,群眾威信高,全心全意為用水者服務。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為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執委會委員候選人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優秀人員可適當放寬)。執委會成員辭職,需先提出申請,經用水者代表大會批準,在批準前應繼續履行其職責。如果執委會成員缺員,應及時召開用水者代表大會補選。
第二十八條為保證協會高效、有序地運轉,在今后的一段時間內,協會在鄉政府農民用水者協會領導小組具體領導下,開展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支持、監督、保證用水者協會按章辦事,協調各方關系,調節處理用水者協會報告的水事糾紛,領導小組成員不在用水者協會領取報酬和報銷費用。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水費。
2、政府資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國家政策規定及本協會《水費收繳辦法》收取水費。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屬建筑物工程為本協會使用的固定資產,依國家有關法規及本協會制定的《工程管理規定》予以管護。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合格財務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換屆或法定代表人離任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提出修改意見,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協會在1/2以上會員代表提出解散意見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三十八條執委會提出的終止協議須經代表大表決通過,并報業務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后的活動,進行資產移交。向資產監管單位辦理資產和檔案移交手續,進行資產移交。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會員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八章監督和獎懲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接受供水單位、鄉下府及有關部門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前提下的監督與指導。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對工作卓有成效的會員及工作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對不履行章程中規定的會員義務的會員,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員給予處罰。處罰分為以下幾種:限期恢復或改正,賠償損失,減少供水,停止供水,罰款,送司法部門處理等。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xx年10月13日召開的用水者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由協會執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