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企業投資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主要經營場所:
第六條 合伙目的:共同出資,共同設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第七條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合伙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姓 名(名稱)
承擔責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條 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
姓名
(名稱)
認繳出資額
實繳出資額
分期繳付出資額
繳付期限
出資方式
(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方式
合計
第十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委托合伙人 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定期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企業辦理變更,注銷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清算組備案,修改合伙協議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1,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推舉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對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并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執行合伙事務時嚴重違背合伙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條第3款條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第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互換程序
1,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經營發生爭議時,通過合伙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解散與清算
1,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按照合伙人承擔責任類型,承擔相應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對其進行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投資合作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
乙方:____
北京建筑業人力資源協會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根據公司確定,經雙方協商,在定點定向、專業配套、雙向選擇、擇優劣汰、平等互利、相對穩定原則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正式確認建立勞務基地企業合作關系。
第二條雙方在勞務基地合作工作中,服從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統一管理。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勞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勞務基地合作企業的考察確認和管理工作,包括制訂勞務基地發展規劃及有關基地開發管理規章制度,審核基地企業隊伍規模和綜合素質,并對基地企業實施動態管理。
二、甲方勞務管理部門根據國內外工程中所需分包工程情況,優先從基地企業中選擇入圍隊伍投標。
三、甲方在選用所需勞務分包隊伍的招投標工作中,在競爭條件相同時,優先選用勞務基地合作企業隊伍。
四、甲方勞務管理部門與基地企業密切配合,共同建立通暢有序、合法規范的合作渠道,積極引進成建制施工力量強,專業特點明顯,管理素質高,人員穩定性強的基地隊伍,推動勞務基地隊伍規模逐步提高。
五、積極協助基地企業制訂發展規劃,根據首都和公司建筑市場的勞動力需求變化,引導基地企業所屬隊伍向具有綜合承包能力方向發展,并積極協助基地企業培訓隊伍各類人員,提高隊伍素質。
六、對基地企業隊伍和人員,根據北京市建筑業人力資源協會《關于施工作業隊伍市場準入標準暨施工作業資格考核評定的暫行辦法》,進行作業資格等級考評,并向基地企業反饋考評結果和有關管理建議,幫助基地企業加強管理。
七、在基地企業隊伍中,開展評選優秀專業施工隊伍工作。對評選出的優秀專業施工隊伍,積極引導參與公司大型公建項目、重點工程專業、勞務招投標。
八、積極維護基地企業在公司的各項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和糾紛。
九、對基地企業在人工費結算過程中提供優良服務,并做到優先保證基地企業工程款結算、兌付。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地企業應優先保證甲方國內外分包工程所需的勞務作業人員,確保人員的素質和數量。每年向甲方輸出勞務作業人員總數不低于500人。
二、加強與甲方及其所屬施工單位的溝通聯系,及時解決合作中出現的問題,遵守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保障履行合同中規定的有關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合法用工、生活后勤等方面的約定。對所屬外施隊伍實施有效的、全過程的管理,努力提高所屬隊伍綜合素質。同時做好本企業所屬隊伍及人員的遵紀守法,保證首都穩定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負責組織安排勞務作業人員的進京、返鄉工作;對進京施工人員加強勞動法規培訓教育,并與每位施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施工人員做好考勤管理和工資發放管理工作。積極配合甲方辦理有關各項合法用工手續和勞務工程款結算工作以及勞務人員的`勞動爭議處理、傷病死亡等善后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勞務作業人員培訓系統,負責對所屬施工隊伍的管理人員、技術工人作業等級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各種相關培訓和取證上崗工作,達到北京市建委和甲方規定要求的標準。
五、加強對勞務作業隊伍的管理和監察力度,保證勞務隊伍相對穩定,跨年度人員調整率小于30%,其中:中級以上技工調整率小于10%;配合總包施工單位提前掌握生產所需人員情況,保證兩收期間施工生產能夠正常進行,做到兩收期間人員返鄉率小于20%。
六、積極配合甲方做好所屬隊伍的作業資格等級考核、優秀專業施工隊伍評選以及勞務招投標等工作。
第五條勞務基地合作企業雙方,本著雙向選擇、平等互利原則基礎上,簽訂本協議。如發生下列情況,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一、雙方任意一方管理混亂,不能有效履行本協議條款,另一方認為合作關系無存在意義的。
二、基地企業因違反北京市政府有關規定,被清退出京的。
三、其他不具備基地合作條件的情況。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約人:
簽約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投資合作協議書 篇3
甲方: X有限公司
乙方: X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作為共同投資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雙方合作投資 項目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方式和投資額
1、甲、乙雙方同意,以 為礦業權項目投資主體(即礦業權人),
2、在礦業權招、拍、掛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業權設置過程中,由X有限公司為投資主體參與競拍,并作為礦業權投資主體,將礦業權設置在X有限公司名下。
3、礦業權取得所發生的費用及取得礦業權所需繳納的礦業權價款為投資額。
4、探礦權設置前的普查、勘探工作,由甲、乙雙方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地質勘探部門實施,委托普查、勘探費用由X有限公司承擔;
5、礦業權取得所需支付的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或礦業權招、拍、掛摘牌價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其中甲方承擔全部價款的70%,乙方承擔全部價款的30%。
第二條 收益分享和虧損分擔
1、甲方以其全部出資額享有礦業權收益的55%,乙方享有礦業權收益的45%。
2、若本協議第一條第5款的全部價款由甲方支付,甲方以其全部出資額享有礦業權收益的65%,乙方享有礦業權收益的35%。
3、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取得的礦業權及其孳生物為共有財產,按第二條第1款的收益比例享有。
4、礦業權全部轉讓后,甲、乙雙方按第二條第1款或第2款的收益比例取得投資收益。
5、甲、乙雙方以全部出資額對項目損失承擔責任。并按第一條第5款的價款
支付比例承擔投資損失。
第三條 合作投資事務執行
1、甲方代表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
(1)、在礦業權設置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礦業權申請人或競標人的權利和義務 ;
(2)、在礦業權取得后,行使礦業權人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甲乙雙方所有,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甲乙雙方承擔;
3、一方可以對另一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共同決定。
4、下列事務必須經甲、乙雙方同意:
(1)、轉讓全部或部分投資;
(2)、礦業權取得所需支付的費用;
(3)、礦業權的出租、抵押、出讓;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1、甲、乙雙方向第三方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轉讓;
2、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將部分或全部投資在甲、乙雙方之間轉讓;
3、一方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不得私自轉讓已取得的礦業權;
2、甲方必須根據乙方或乙方所在地政府產業政策及招商引資的需要,對擁有的礦業權實施轉讓或暫停轉讓。
3、甲、乙雙方在不影響地方企業對石英砂原料需求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將礦業權用于抵押融資。
第六條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本協議條款,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另一
方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執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3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