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書(精選3篇)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 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 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 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 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 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 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 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 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 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 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保證所有城鄉醫保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社部發[1999]14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勞字[1999]69號),《××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滁政[1999]174號)文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服務范圍:醫保職工門診、住院就診。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省、市、縣有關政策和各項配套文件的規定。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人員自覺遵守醫療保險各項規章制度,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建議。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依據醫保政策法規制定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要查看參保人員病歷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配合。
第三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四條甲乙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宗旨,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時發生醫療事故,乙方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甲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五條甲方應為參保人員提供專用就診證歷、處方,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填寫,并驗明身份和證歷。
第六條乙方應為已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記錄時應清晰、準確、完整,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病歷應保存兩年,住院病歷應保存十五年。
第七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范圍內的藥品目錄的藥品和住院床位標準;掌握用藥范圍和住院標準,對不符合住院條件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條乙方因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嚴格按規定和程序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轉院手續;乙方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后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用藥、醫療服務,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家屬的同意(應簽字)。
第九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協議規定的費用結算管理辦法。乙方應在每月十號左右將參保人員上月住院醫療費用、刷卡費用、診療項目、藥品清單等有關資料報甲方,甲方核清后于二十五號之前向乙方支付所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醫療費用,并按有關規定在支付的醫療費用中按月扣除10%的質量保證金,年底考核一并算清。
第十條乙方應熱忱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特別是參保人員需刷卡、充值應及時給予辦理,如有特殊情況應講清說明。
第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乙雙方無論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
第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十三條協議期滿,雙方可以續簽協議。對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書 篇3
第一部分 總則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為了推動我國醫藥連鎖事業的發展,順應市場發展需求,提高藥品零售企業的抗風險能力,切實保證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及時、方便。響應自治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鼓勵發展藥品連鎖經營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寧食藥監(20xx)3號文件精神,甲方邀請乙方加盟連鎖,以求共同發展。
第二條:甲乙雙方本著互相信任、平等互利互惠原則,經友好協商,共同制定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二部分 連鎖加盟條件
第三條、甲方擁有良好的商譽和藥品經銷、配送能力,可以保障加盟店面的藥品供應;
第四條、乙方系獨立經營的法人組織或個體經營戶,自愿通過連鎖藥店的方式利用甲方““商標、商號及甲方擁有的市場品牌、經營技術資產擴展市場,并自愿承擔獨立經營的法律責任和連鎖店面后統一接受甲方管理,貫徹執行藥品零售連鎖“六統一”原則。
第五條、甲乙均確認:甲乙雙方僅就藥品供應和品牌授權等連鎖經營事宜合作,甲乙雙方分別獨立承擔各自的獨立經營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第三部分加盟協議事項
第六條、甲方同意乙方在
(地址),設立醫藥有限公司連鎖藥店(簡稱“XX店”),甲方同意乙方在協議有效存續期間使用甲方的商譽及經營技術資產(包括商號、標微、采購體系、質量管理體系、經營思路、服務規范等),乙方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全面履行協議義務的,甲方不收受乙方的連鎖費。
第七條、乙方設立的藥店,由乙方投資經營,自負盈虧,自行承擔經營風險和勞資責任,自行向當地稅務機關納稅。此協議簽訂后視同乙方承諾不進行任何違法經營行為,如有違法、違規經營所致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乙方獨立承擔。
第八條、乙方按照甲方統一的形象經營。乙方保證在甲方允許的范圍內使用甲方的經營技術資產,不得有降低甲方和甲方其他連鎖店形象的行為。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經營技術資產:1、事先未得到甲方的書面承諾;2、在甲方授權乙方加入連鎖店以外;3、在本協議終止解除之后。
第九條 乙方使用的質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項記錄表格等,須參照甲方提供的統一要求和GSP的認證細則要求進行規范操作。甲方如發現乙方質量管理存在缺陷或嚴重問題,甲方有權責令乙方限期整改,以確保藥品質量。
第十條 為了適應新版GSP及“六統一”的要求,連鎖藥店實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乙方的計算機藥品經營管理軟件應與甲方一致并聯網,乙方軟件的購買、安裝、信息維護等由乙方自行解決。
第十一條、乙方所有藥品必須從甲方購進,乙方藥品由甲方藥品配送中心統一配送,乙方不得私自采購。如乙方能組織到質優價低的藥品,并符合GSP相關規定,由乙方給甲方提供采購計劃,由甲方負責采購,統一配送。
第十二條、甲方應嚴格按照GSP從事藥品購進、驗收、儲存保管及配送業務,建立完善的藥品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所配送的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第十三條、甲方向乙方推選藥品進貨品種、品目,乙方須按甲方零售價格銷售藥品。如甲方給出的統一零售價格與本地情況不符,乙方可以向甲方說明情況;甲方調查情況屬實,甲方給出與情況相符的價格。
第十四條、為加強和擴大藥品的市場覆蓋面,促進和推廣新產品市場開發,經乙方同意,甲方將新增藥品或新操作藥品向乙方配送或由乙方直接向甲方購買,乙方須按要求及時在店內醒目處上柜陳列和促銷。優惠活動的產品將享受甲方提供的相應的優惠活動或購貨返利政策。
第十五條、在收到乙方請貨目錄后,甲方應及時快速進行配送。乙方應認真履行甲乙雙方協議的回款期限,及時向甲方回款。
第十六條、乙方所有員工必須按照甲方制定的培訓計劃按時接收甲方組織的培訓。
第十七條、甲方將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在店藥品巡查。若由巡查人員發現乙方有私自采購藥品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若由藥監部門發現者,藥監部門對公司及乙方的所有處罰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四部分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乙方發生如下任何一項行為,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并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有效合作期間累計發生業務額3%的違約金及甲方為此支持的律師費、差旅費、取證費用等:1、不接受甲方的管理、督促;2、有損害“潤興堂”形象和聲譽的行為或有其他嚴重違約、違規或違法行為;3、有其他導致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不履行協議義務或違約行為。
甲方如遭重大變故,需要解除協議,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無需承擔乙方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甲方發生如下任何一項,乙方可解除協議:1、不履行協議的條款;2、有其他違規行為。
第五部分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不論協議期滿或中途解除協議,協議一旦終止,乙方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商譽及經營技術資產,自行變更、撤除或消除涉及到甲方商號、商標、標示、標微等一切可能讓消費者或主管機關產生乙方仍系甲方連鎖加盟店的企業名稱、藥店門臉、宣傳彩頁、裝潢裝飾、汽車彩噴等,變更、交還或注銷標注由甲方名稱或商標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GSP證書、醫療器械許可證及相關經營手續。
第二十一條、乙方及其員工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協議規定提供給乙方的經營技術資產秘密及有損公司利益的情報。乙方若有泄密行為,自愿按照侵犯公司知識產權承擔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本協議規定的以及未規定的事項如有疑問,由甲乙雙方本著發展事業的愿望,坦誠地協商解決。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約定事項:
1、
2、
3、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嚴守本協議條款之內容是雙方的承若;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協議之內容,均屬于違約行為。如有違約,按國家有關法律程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期限為XX年,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合同屆滿時,如乙方繼續加盟,必須在合同滿前兩個月內提出申請,甲方在20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醫藥有限公司
( 蓋章 )
地址:
電話:
代表人:
乙方:
(蓋章、手印,附:身份證復印件)
地址:
電話:
身份證:
簽約時間: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