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書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在業務監督,核查中的配合,協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對方依照本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監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監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監督方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約定的范圍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基金資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本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資產或其他業務以及其他基金的資產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3.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帳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托管人處的,托管人應及時通知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4.基金托管人應當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內部風險監控制度,對負責基金資產托管的部門和人員的行為進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監督,防范和減少風險。
5.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二)基金設立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設立募集期滿十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定驗資機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基金資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金額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驗 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向中國證監會報備予以書面確認;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達到規定的募集額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