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書
3.基金托管人僅從傳真電文的表面上識別投資指令上簽名和印鑒與預留簽字樣本和預留印鑒是否一致,若基金托管人沒有合理理由懷疑投資指令的真實性并執行了投資指令,則基金托管人無須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但若無效指令上該簽名與印鑒和預留簽字樣本及預留印鑒存在表面明顯差異的,基金托管人未能識別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
4.基金托管人拒絕執行或延誤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投資指令,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但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足夠,真實的信息和時間供基金托管人審核投資指令除外。
5.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6.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未能將其收取的基金份額款項全額,及時匯至本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但是,在發生基金份額款項未能全額,及時匯至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情形時,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制定錯誤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產生的責任應按下面情況確定:分配方案中財務數據方面的內容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如果基金托管人不同意該分配方案中的財務數據,則不承擔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經復核同意該分配方案中的財務數據,則雙方按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8.基金管理人對基金管理人應收取的管理費數額計算錯誤,由此產生的責任應按下面情況確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退回差額款項及相應責任,不能退回的,基金托管人也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基金托管人有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9.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應收取的托管費數額計算錯誤,由此產生的責任應按下面情況確定其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應由基金托管人 承擔退回差額款項及相應責任,不能退回的,基金管理人則按其過錯程度也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責任劃分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的責任劃分,并不影響承擔責任一方向其他責任方追索的權利。
十九、爭議處理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應向基金托管人注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二十、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協議規定其效力終止的情況出現時為止。